
四、结语
自中世纪以来,西欧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更多地表现在对罗马私法的继受上,对于公法尤其是宪法的继受,则是根据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环境的需要有所不同。尽管如此,西欧各国在对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进行研究、探讨乃至适用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欧国家对罗马国家组织结构的深入认识。罗马宪制模式也潜移默化地成为近代西欧国家宪制体系设计的模板。
公元476年,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走向衰落,但基于“蛮族”国家继续零碎式地适用,有一部分原则及规定得以保留下来。直至11世纪,优士丁尼法律才在波伦亚(Bologna)大学被以整体的方式予以研究。随着大学的兴起,所有欧洲大学都开设了法律课,这些课程都是以优士丁尼法律为基础。除此之外,教会法也深受罗马法影响。在随后的发展进程中,人们开始慢慢结合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对罗马法进行多方面的重新解释、继续发展和突破。如此一来,除神圣罗马帝国外,整个西欧以及波兰、匈牙利和苏格兰也都建立起了一套以罗马法为基础、教会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人们将其称为罗马普通法或欧洲普通法。整个欧洲都以优士丁尼法律和教会法作为法学权威教材。同时,法律解释和法律评注、各邦司法均以此为依据。时至14—17世纪,西欧各国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因素有了很大发展,封建制度逐渐瓦解,新生的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力图在政治上、法律上争取有利的地位,罗马法因此显得较为重要。不过,当时的欧洲各国继受罗马法的方式和程度,不同于罗马普通法与中世纪罗马日耳曼法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类型。在意大利地区,罗马法的影响始终很大,以至于无所谓“继受”,当然这主要是就罗马私法影响而言。对于罗马公法尤其是罗马宪制体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罗马行省治理模式对意大利城邦机构设置的影响。法国南部成文法地区一直深受罗马法影响,北部习惯法地区则不一样。神圣罗马帝国领域也渗入了罗马普通法,这是长期研究罗马法和自觉或不自觉适用罗马法的结果,也是罗马帝国急于解决由于地方习惯繁杂而造成的困难所必需的。正是在这种大量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罗马宪制模式对近代西欧国家宪法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