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衡:罗马宪法对近代西欧宪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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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罗马宪制模式及其建构理念

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建城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经历了一千两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一漫长的时期中,罗马城邦的宪法形式随着社会结构、政治权力以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变化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公元前509年,罗马君主制政体随着第七任王塔奎尼乌斯·苏培布斯被罗马人民赶出罗马城而终止,取而代之的是蕴含权力制衡理念的共和制政体。这种宪制模式延续了5个世纪,直到公元前27年,被屋大维确立的帝制取代。这是古罗马史中最后几个世纪所专有的宪制模式。当然,这些宪制模式中每一种都在其延续的历史时期内发生着深刻的进化和变化。王政时期的宪制模式根据统治罗马城邦的两个不同历史时期有所区别;公元前5—公元前1世纪的共和制宪制模式显然不同于接续3个世纪的王政时期的宪制模式;同样,帝制时期也经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历史阶段。前一阶段是保留共和宪制之权力制衡传统的元首制(Principate)[40],后一阶段则是完全摒弃了权力制衡精神的君主专制主义,又称多米那特制(Dominate)。

罗马宪法表现出与其历史时代相一致的特征。一是罗马宪法的不成文性。宪法的原则是由政府的实践、政治斗争和先例(Nova exempla)所创立的。尽管如此,这些原则一旦被创立就被认为是有效的,在被修改之前得到遵守和适用。二是不同时期的罗马宪法中的某些基本原则具有历史承继性。共和制时期宪法保留并采用了王政时期宪法的因素;帝制时期宪法吸收并利用了共和制时期宪法的因素。因此,综观罗马宪法历史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从政治层面上看,罗马宪制在从一种模式向另一种模式过渡中总是被打上斗争和内战的烙印,但是,从法律层面上看,某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延续和发展,而且这些原则确认并表明了它们的可承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