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将康德的建构性原则和范导性原则应用于政治事实研究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将康德的建构性原则和范导性原则应用于政治事实研究,是否必要与可能呢?如果我们只是泛泛地,或是为着某种“政治的”、“功利的”目的而去研究政治事实,那么这种对康德之哲学原则的借鉴就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如果不以追求确定性和明晰性为学术志向,不以追求正义和道义为学术良知,而以积累货币资本和政治资本为目的,那么任何一种追求正确、追寻正当的学术致思和学术实践都将被工具化、功利化。那这是否意味着,如若将正确性和正当性确立为研究政治事实的伦理原则,就可以成功地运用康德的哲学原则于具体的致思活动之中呢?并不必然。这便是意愿与能力问题,若想强烈地澄明政治事实的正确性根据、确立正当性依据,那是必然要领会和运用康德之哲学原则的;只有理解和领会了康德的哲学精神,才能准确地运用他的哲学原则。
一 康德对建构原则与范导原则的构造
康德以“作为一种先天地立法的能力的判断力”为标题论证和论述了这一具体过程:“一般判断力是把特殊的东西当做包含在普遍的东西之下、来对它进行思维的能力。如果普遍的东西(规则、原则、法则)被给予了,那么,把特殊的东西归摄在普遍的东西之下的判断力,(即使它作为先验的判断力先天地指明了诸条件,惟有根据这些条件才能被归摄在那普遍的东西之下)就是规定性的。但如果只有特殊的东西被给予了,判断力为此必须找到普遍的东西,那么,这种判断力就纯然是反思性的。
规定性的判断力从属于知性提供的普遍的先验法则,它只是归摄性的;法则对它来说先天地确定下来的,因此它不必为自己想到一条法则,以便能够把自然中的特殊的东西置于普遍的东西之下。——然而自然有如此之多的形式,仿佛是普遍的先验自然概念有如此之多的变异,它们通过纯粹知性先天地立的那些法则依然未得到规定,因为这些法则仅仅一般而言地关涉一个自然(作为感官的对象)的可能性,但这样,对于这些变异就也必须有一些法则,这些法则虽然作为经验性的法则按照我们知性的洞识来看可能是偶然的,但如果它们应当叫做法则的话(就像一个自然的概念也要求的那样),就必须在杂多之统一性的一个尽管不为我们所知的原则出发被视为必然的。——反思性的判断力的职责是从自然中的特殊的东西上升到普遍的东西,因此它需要一个原则,它不能从经验借来这个原则,因为这原则恰恰应当为一切经验性的原则在同样是经验性的、但却更高的原则之下的统一性提供根据,因而为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系统隶属的可能性提供根据。因此,这样一个先验原则,反思性的判断力只能当做法则自己给自己确立,不能从别处拿来(因为若不然,它就会是规定性的判断力了),也不能指定给自然,因为关于自然法则的反思取决于自然,而自然并不取决于我们力图去获得一个就这些法则而言完全是偶然的自然概念所依据的那些条件。”[1]这是康德对建构性原则和范导性原则论述得最集中、最明确的地方。
在我们的理解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我们可以将康德的建构性原则(规定性的)和范导性原则(反思性的)简约地表述如下。其一,我们何以有先天的立法能力?关于这一点,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说道:“在自然界中每一物件都是按规律起作用。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有能力按照对规律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或者说,具有意志。既然使规律见之于行动必然需要理性,所以意志也就是实践理性。如果理性完全无遗地规定了意志,那么,有理性东西那些被认作是客观必然的行为,同时也就是主观必然的。”[2]有理性者可以把规律呈现在表象里,把握在意识中,然后将这个对规律的观念变成原则,再按原则行事。那么,作为有理性的人,何以能够把规律变成对规律的原则,再按原则行事呢?“我们的知识来自于内心的两个基本来源,其中第一个是感受表象的能力(对印象的接受性),第二个是通过这些表象来认识一个对象的能力(概念的自发性);通过第一个来源,一个对象被给予我们,通过第二个来源,对象在与那个(作为内心的单纯规定的)表象的关系中被思维。所以直观和概念构成我们一切知识的要素,以至于概念没有以某种方式与之相应的直观、或直观没有概念,都不能产生知识。这两者要么是纯粹的,要么是经验性的。如果其中包含有感觉(它以对象的现实的在场为前提),那就是经验性的;但如果表象中没有混杂任何感觉,那就是纯粹的。我们可以把感觉叫作感性知识的质料。所以纯粹直观只包含使某物得以被直观的形式,而纯粹概念只包含一个对象的思维的一般形式。只有纯粹直观和纯粹概念才是先天可能的,经验性的直观和概念则是后天可能的。”[3]那么,作为知识之来源的第二个因素究竟是怎样一种能力呢?它的名字叫“知性”。“我们若是愿意把我们的内心在以某种方式受到刺激时感受表象的这种接受性叫作感性的话,那么反过来,那种产生表象的能力,或者说认识的自发性,就是知性。我们的本性导致了,直观永远是感性的,也就是只包含我们为对象所刺激的那种方式。相反,对感性直观对象进行思维的能力就是知性。”[4]关于人的先天能力,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原序”中说道:“因此,在这种方式下,心灵的两个先天原则,即认识官能和欲望官能,就会被发现,而且它们在运用的条件、范围和界限方面也都被确定了,这样就给包括理论和实践在内的这个哲学体系,打下了一个牢固的哲学基础。”[5]而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则认为人有三种先天能力,即认识能力、判断力和欲求能力。这三种能力遵循原则、为着三种目的:一是认识能力,此种能力的先天基础是知性,其所遵循的是合规律性原则,它的应用范围是自然;二是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它的先天基础是判断力,其所遵循的是合目的性原则,它的应用范围是艺术;三是欲求能力,它的先天基础是理性,其所遵循的是终极目的原则,它的应用范围是自由。
从形式上看,心灵的三种先天能力及其运行是在相对独立的情境下发生的,对此,康德作出了边界清晰的规定:“就一般心灵能力而言,只要把它们作为高层能力、即包含自律的能力来看待,那么,对于认识能力(对自然的理论认识能力)来说知性就是包含先天构成性原则的能力;对于愉快不愉快的情感来说,判断力就是这种能力,它不依赖于那些有可能和欲求能力的相关并因而有可能是直接实践性的概念和感觉;对于欲求能力来说则是理性,它不借助于任何不论从何而来的愉快而是实践性的,并作为高层的能力给欲求能力规定了终极目的,这目的同时也就带有对客体的纯粹智性的愉悦。——判断力关于自然的一个合目的性的概念仍然是属于自然概念的,但只是作为认识能力的调节性原则,虽然关于某些因其自然合目的性概念的(自然的或艺术的)对象的审美判断就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而言是构成性的原则。认识能力的协调一致包含着这种愉快的根据,在这些能力的活动中的自发性使上述自然合目的性概念适合于成为使自然概念的诸领地和自由概念在它们的后果中联结起来的中介,因为这种自发性同时也促进了内心对道德情感的感受性。”[6]从康德的论述中,人的心灵中的三种先天能力的初始根据及其运行规律、效力边界都是相对清晰而有别的,但它们均统一于人的心灵结构之上,且三种能力的运行具有内在的自发性和协调性。但从这些论述中,总是隐约感到,为何康德只把愉快与不愉快的情感体验严格限制在判断力这一能力的运用之上呢?如果不是机械论式地理解和运用康德三种能力理论,而是做扩展式讨论,那么康德的诸多理念和方法对于我们对政治事实进行一般哲学批判,具有巨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二 将康德的建构性和范导性原则应用于政治事实哲学批判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康德将基于认识能力之上的理论理性严格地限制在对与人的努力无关的自然事实的研究上,从而试图解决自然形而上学如何可能的问题,但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方法论”之“至善理想作为纯粹理性最后目的之规定根据”部分,就关于“我们理性的纯粹运用之最后目的”问题向自己反问道:“理性由其本性中某种偏好驱使着超出经验的运用之外,在其纯粹的运用中并借助于单纯的理念冒险冲破一切知识的极限,而只有结束自己的循环,在一个独立存在的系统整体中,才会安息。那么,这种努力只不过是在建立它的思辨的兴趣之上呢,还是唯一的只建立在的实践的兴趣之上?”[7]简单来说,通过思辨理性,人类借助知性这种先天能力解决数学知识、自然知识和形而上学如何可能的问题,对每个人乃至整个人类而言,是否都是必要的,即使它们都不是终极性的问题;康德为何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说,预先解决思辨理性问题更具有优先性,但极为细致地论述了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因其各自处理的对象而具有的区别与联系;“但是因为关于纯粹理性的知识在这里仍然是其实践运用的基础,所以实践理性批判的章节划分在大体上仍然必须契合于思辨理性批判的章节划分。因此,我们在实践理性批判里面也应当分原理论和方法论,而在前一部原理论中还应当分为真理规范的分析论和阐述并解决实践理性判断中幻觉的辩证论。但是分析论中的子目次序却与纯粹思辨理性批判中的次序相反。因为在现在的场合下,我们是从原理出发,进向概念,随后再从这里进向感觉,如果这是可能的话;反之,在思辨理性方面,则我们不得不先从感觉出发,而停止在原理上。这个理由又是在于:我们现在必须论究一个意志,并且必须从理性对这个意志和其原因性的关系方面,而非从理性和对象的关系方面来考察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从不受经验所制约的一种原因性的原理出发,然后才能企图对这样意志的决定动因确立一个概念,并且确立这些概念在对象上最后又在主体和其感性上的应用。在这里,规定‘自由’的原因性的法则,亦即一个纯粹实践法则,就不可避免地以此作为出发点,并且决定它所惟一能应用于其上的那些对象。”[8]康德从未否认过纯粹思辨理性研究对纯粹实践理性的研究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人类并不是拥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理性能力,只是因为其所致思的对象不同,孜孜以求的最终业绩不同,才有了分别。虽然康德把思辨理性严格限制在对自然现象的研究上,通过知性范畴表,在先天逻辑的指导下,经过对表象进行加工整理、特征抽提,以获得可靠知识;而实践理性则用来处理用善良意志、实践理性和先天法则来规约欲求能力以及由此造成的理智世界(原型世界)对感性世界(模型世界)的支配性作用,从而实现行动的正当性。面对“政治事实”及其终极之善,我们能否充分运用康德针对心灵的三种先天能力所构造出来的先天原则?首先,我们将努力借助思辨理性,遵循建构性原则,沿着从感觉—范畴—原理的致思路向,构造有关政治“是其所是的东西”的诸原理,以实现合规律性;其次,我们试图充分运用实践理性,在欲求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利用范导原则,沿着原理—概念—感觉,寻找政治行动的道德哲学基础,以实现终极目的;第三,依据判断力,坚持构造原则与调节原则相统一的观念,以完成相关于政治“是其所是的东西”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寻找可公度的判断根据,以实现合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