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中石刻文字新编》点校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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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言

一 本次整理以顧氏(燮光)民國二十四年(1935)金佳石好樓石印本為底本,具體篇目校勘則廣采諸家金石著述之足資利用者,因其數甚夥,此不一一臚列。

二 本次整理,凡毛氏《關中石刻文字新編》(以下簡稱《新編》)所錄明顯有誤,可據原石拓本或其他錄文予以糾正者,於文內徑改,並出校記說明。

三 凡《新編》所錄與他本有異,无拓本可據,或拓本漫漶无可釐正,得據上下文意定其是非者,則斷以己意,於文內徑改,並出校記說明。

四 凡《新編》所錄與他本有異,无拓本可資利用,且無從斷其是非者,則於校記一一臚列異文,以備讀者檢索考正。

五《新編》所錄文字有訛、脫、衍、倒,需加校正,如他本所據釐定者文字相同,則不一一羅列出處(錄文出处已於文末著錄,故不繁列),徑以“其他各本”或“其他諸本”稱之,以節省篇幅。遇有他本所錄文字互異,且无从定其是非者,則詳列出處,以便讀者考索。

六 本次整理,除文字點校之外,凡《新編》所錄石刻有見於其他金石著述者,擇要列其目於正文之末,以便讀者檢索。又,凡諸家金石著述之考證文字有裨今人研究者,以“匯考”為目列於“校記”之後。其中,或有諸家言之未盡,校者欲有申論者,則以“校者按”列於最末。

七《新編》所錄文字中凡古今字、通假字、異體字,一般不作改動,以見原書舊觀。遇有碑別字可能影響上下文意理解時,於文內徑改,一般不出校記。

八 凡避諱字,首次出現時予以改正,並出校記。後文同一諱字,但於文內徑改,不另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