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铭文中的誓言
在铭文中,被告气发出的四则誓言,这四则誓言分为两组,我们简称为A组、B组誓辞。两组誓辞各以“气则誓”结尾:
A组:
A-1.气誓曰:余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罚五百寽。
A-2.报厥誓曰:余爯公命,用霸姬,襄余改朕辞,则鞭五百,罚五百寽。气则誓。
B组:
B-1.曾厥誓曰:女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则鞭身,传出。
B-2.报厥誓曰:余既曰爯公命,襄余改朕辞,则出弃。气则誓。
这两组中誓辞中,A组是最初做出的誓辞,但后来誓辞发生了改变,代之以B组誓辞。B组誓辞被称之为“曾厥誓”,“曾”即“增”,指增加了刑罚的等级:惩罚力度由原来的鞭五百、罚五百寽增至鞭身和流放,B组誓辞是最终的誓辞。鸟形盉铸铭于盖,盖面狭小,所以简略地节录了B组誓辞,而略去了之前的A组誓辞。鸟形盉铭文虽然简略,却是整个事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如霸姬盘誓词中有“用霸姬”一语,“”字难懂,全句难解。不过鸟形盉在记录誓辞时省略了这句话,表明这句话并非特别关键,即便没有这句话,我们依旧可以大体把握誓辞含义。
两组誓辞都由“誓曰”和“报厥誓曰”两部分组成。二者的区别在于:“誓曰”的核心是“爯公命”;“报厥誓曰”的核心是“改朕辞”。“报”的含义是指对前誓的回报、回应。“誓曰”之内容是针对违背公命行为的制裁;“报氒誓”之内容是对改动“誓曰”文辞的制裁——倘敢更改“誓曰”中的文辞,也要受到惩罚。擅自改变誓言的行为见于匜(集成10285)。匜铭文中的被告牧牛就有“先誓”的行为,即代字,“代先誓”就是改变了以前的誓言,牧牛因此受到惩罚。牧牛随后在法庭上不但保证自己要“御誓”(遵守誓言),还要“从辞从誓”。西周时代对“从辞”的重视及对“改辞”的防范,由此可见一斑。关于“报誓”的问题,笔者曾经写过论文考证。[13]只是当时未见到霸姬盘,所以对鸟形盉铭文的总体理解出现了偏差。不过关于“誓”与“报誓”的关系,笔者依旧持有原先的见解。
霸姬盘、鸟形盉及其铭文[14]
[1] 王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本文写作过程中,曾与陈昭容、郭永秉、胡嘉麟、邬勖等师友多次探讨,特此致谢。本文系笔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出金文、简牍所见周秦法制变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6BFX018)的阶段性成果。
[2] 裘锡圭:《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号墓出土盘盉铭文解释》,载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277。
[3] 谢尧亭:《倗、霸及其联姻的国族初探》,载陈光祖主编:《金玉交辉——商周考古、艺术与文化论文集》,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3年版。
[4] 李学勤先生认为“嫡君”“公叔乙”是两人,“嫡君”为胡应姬之夫的正夫人,公叔乙为胡应姬之子。参见李学勤:《胡应姬鼎试释》,载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胡应姬鼎再释》,载《武汉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5] 参见于省吾:《泽螺居诗经新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31—232页。
[6] 某人所作之铜器传与子孙,并出现在子孙的墓葬中是很常见的,参见李伯谦:《从晋侯墓地看西周公墓墓地制度的几个问题》,载《考古》1997年第11期。
[7] 甘肃庆城县博物馆藏的穆公簋盖(集成4191),其铭文中的穆公为私名,故不纳入考察范围。
[8] 张长寿:《论井叔铜器——1983—1986年沣西发掘资料之二》,载《文物》1990年第7期。
[9] 霸姬盘形制与守宫盘(集成10168)相似,而唐兰将守宫盘定为穆王时铜器,年代略早于出土霸姬盘的2002号墓,这与我们所确定的霸姬、穆公、井叔、霸伯尚、霸仲之年代次序是吻合的。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389页;发掘报告将2002号墓的年代定在穆、恭之际,参见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号墓发掘》,载《考古学报》2008年第2期。
[10] 这句铭文的具体含义笔者将另文讨论。
[11] 杨亚长:《金文所见之益公、穆公与武公》,载《考古与文物》2004年第6期;王世民、陈公柔、张长寿:《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12] 同为穆王时器的簋(集成4266),器主担任师冢司马,官司“仆、射、士”,“讯小大有粦”其执掌背景可与簋和霸姬盘参看。
[13] 王沛:《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文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王沛:《西周的“井”与“誓”:以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为主的研究》,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
[14] 采自山西考古研究所等:《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号墓发掘》,载《考古学报》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