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地区政治生态的优化机理研究:基于国有产权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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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本概念梳理

(一)产权与国有产权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产权是一个使用频繁但定义十分多样的概念。马克思从财产权的角度界定产权,认为产权关系反映的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并提出产权是与财产相关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既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同时,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包括经营权、占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关系。马克思的观点获得了很多学者的认同,认为产权作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菲吕博腾和平乔维奇(2014)就认为,产权的核心之处在于,“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并把产权制度描述为“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34]

西方经济学家从财产权利的角度界定产权,“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35];德姆塞茨(2002)认为产权是人对财产的权利,包括一个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用于界定其如何受益或受损及如何补偿,他认为,产权不仅要保护资源受益人的权利,更要关注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外部成本,也就是保证受益人在行使权利开采使用资源并获得收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诺思(1994)、加里·C.利贝卡普(2001)等人在此基础上认为,产权还包括一些规定人们可以对其财产做什么的社会规则与制度;平乔维奇(2002)认为可以将产权视为一种规则,它规定了如何处置某种不可再生资源,对于具体的权责义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主体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交往时务必遵循该规则,并且履行相应的职责。

产权是复杂的,它既代表了一种权利,表明对财产的一种所有,又可以视为规范和约束他人行为的制度守则。因此,本书将从三个层面认识产权。首先,产权属于一种获取资源或利益的同时具备排他性质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仅归属于某一主体所有。正如诺思所说:“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除开一个主体外,其他一切个人和团体都在排斥对象之列。”[36]

其次,产权是规范主体权责利关系的一套规则制度。德姆塞茨在揭示产权起源时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37]可以这样理解,产权可以用来规定相关主体的行动内容、范围以及方式方法。

最后,产权可以被分解,可以由多种权利构成。马克思指出:“产权关系中各事权之间的统一与分离,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程度,也取决于与此相适应的经济体制的发展程度。”[38]德姆塞茨将产权视为一种权利,包括控制权、收入权和转让权[39],产权所包含的这些权利,构成了人们对一物品的使用、分配、分享、保护等实际功用。

因此,笔者认为,产权就是用来解决人们对稀缺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等问题的一整套规定或规则,或者是用来确定谁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得到什么的一种社会分配方式,是实现社会有序治理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产权既是经济学的问题,也是政治学的问题。[40]进一步来讲,本书所研究的资源产权,是指通过一定的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的结合,实现对稀缺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的制度安排,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维持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41]

就产权所有主体而言,马克思将产权分为公共产权和私有产权两种;奥斯特罗姆将产权分为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德姆塞茨则提出三分法——共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国有产权。而国内学者普遍将产权分为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私有产权三种。

作为产权的一种存在形式,国有产权是指归属于全民,但由国家代为行使和拥有的产权。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产权形式,国有产权有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是所有主体产权归属明确,国有产权归属于国家,国家是国有产权的唯一所有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资产的行为。其次是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国有产权权利,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或组织都可以使用国有资产,或从中获得直接利益,亦即产权使用权的排他性。最后是国有产权的层次性,有全民所有的国有产权,也有省、市、县、乡等不同层级所有的国有产权。

国有资源产权主要是指国家拥有对资源的所有权,主要可以划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和处置权等,本书所指的国有产权主要是国有煤矿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煤炭资源只能归国家所有,但煤矿企业可以依法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黄少安认为,产权分为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其中,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可以统称为经营权。[42]在我国煤矿产权结构中,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归获得了采矿权的煤矿企业所有。其中,又根据煤矿企业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企业主导下的国有产权、集体企业主导下的集体产权和个体企业主导下的个体产权三种。

在我国,国有煤矿有直属于中央的国有重点煤矿和隶属于地方的地方国有煤矿两种类型。直属于中央的国有重点煤矿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煤矿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但所有权归中央的国有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包括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煤矿和地方与中央共同管理但所有权归地方的国有煤矿。国有煤矿在资源型地区开采经营有三个非常明显的特征。

一是暴利性与利益集中性,为利益分配不均衡埋下了隐患。煤炭资源属于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通过政府的审核与批准允许,即可获得煤炭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低投入、高收益的暴利行业。在国有产权的制度安排下,国有煤矿的收益权归中央政府所有,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收益,但往往忽视了地方政府及资源型地区村庄、社会参与资源利益分配的权利,使得资源共享而收益却无法实现共享。

二是外部性问题严重,主要是因社会责任承担不当而造成的“公地悲剧”。煤矿的建设、开采会占用、破坏资源型村庄的耕地、植被甚至房屋以及其他覆盖物,严重时可能造成地面沉陷,同时还会破坏村民生活环境,对资源型村庄村民的生产、生活、居住等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这些负外部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三是按照国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国有煤矿的开采经营权和收益支配权均由中央政府享有,而造成的危害却由资源型地区承担,因而治理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责任也就完全落在了地方政府的肩上。虽然地方政府对国有煤矿有监督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缺少强制性,也缺乏效力,不能强制要求国有煤矿承担责任,各主体间利益、责任、权力的不对等就会引发社会不满和信任危机,造成政社、村企、干群关系的紧张。

作为全体国民所有的产权形式,国有产权拥有多重功能。首先,国有产权的保护功能。产权作为权责利关系,对权利的保护就属于产权的保护功能,明确且独立的产权是保护资源所有者自主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国有产权制度安排有助于保护产权相关主体的利益。其次,国有产权的激励功能。任何市场主体只要拥有了明确、独立的产权,就会产生行为的收益预期,形成利益激励,促进效率提高,这就是产权的激励功能。[43]就资源产权来说,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有,即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这种制度安排是一种资源收益归国家所有的公有制经济形式,为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制度基础。[44]最后,国有产权的约束功能。任何产权及其权能的作用空间都有一定的界区,其预期收益也有一定限度,这种界区和限度就是产权的约束功能,这种功能决定了产权主体只能在一定的界区和限度内行使权利并获取收益。[45]产权的约束功能说明,产权是实现资源收益权和控制权有机结合的一种规则,它规定了产权主体怎样获取利益,受到损失以及怎样实施补偿。

(二)资源型地区

要界定资源型地区,首先需要弄清资源的概念。关于资源,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有过讨论,马克思认为,“劳动和土地,是财富两个原始的形成要素”;恩格斯认为,“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它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同时,资源作为一个经济学名词,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类,具体又可以按照资源的不同性质、用途、状况等进行详细分类。所谓资源型地区,就是拥有大量资源并进行资源开发、利用、分配等行为的地区。本书研究重点关注资源型乡村,目前学术界对资源型村庄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依据上述资源的含义,笔者对资源型村庄进行界定,认为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特征:1.从资源的性质分类角度而言,资源型村庄所蕴含的资源主要属于自然资源,且这种资源是稀缺且不可再生的;2.从资源的存在价值角度看,资源对村庄产生有益影响,村庄凭借资源的开采、加工、再利用等获得良好的经济收益,同时强化了村庄基础设施建设;3.从资源的负外部性角度而言,由于资源开采不当及其他外在因素,可能对村庄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资源型地区研究的基本单元资源型村庄,是指村庄所在区域拥有丰富且可利用的资源,如山、水、矿产资源等,村庄的发展则主要以这些自然资源为依托,通过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整合,因地制宜地发展相关产业,增加村庄居民的收入,带动村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资源型村庄,所有资源都归国家所有,但是资源的开发利用可能由地方政府主导、可能由企业主导,也可能是村集体甚至村民个人进行。也就是说,资源所有权虽然归国家所有,但是资源占有权却可以被不同主体以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获得,资源支配权和收益权也会被不同主体享有。如果这些主体不能很好地开发利用资源,不仅会造成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而且会因资源背后的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矛盾,影响村庄社会关系的和谐。总之,资源型村庄的建设发展与资源开发利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干群关系、政社关系和村企关系等主体间关系,都会受到资源开采利用方式的影响。

(三)政治生态

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政治概念,学术界对于政治生态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正如伊娜等人提出的,当前学术界对政治生态的界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政治生态是将生态学理论应用于政治研究领域而得出的概念,是相对于环境生态、自然生态、经济生态而言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态;第二,政治生态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与各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生态联动;第三,政治生态强调的是一种政治状态,尤其是指领导干部的从政环境。[46]

有很多学者从生态学、系统学的角度界定政治生态。李抒望认为,政治生态指的是相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秩序而言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和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以及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其核心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作风问题,是基层执政、廉政、勤政、善政问题;[47]肖红认为,“政治生态是运用生态学的思维、逻辑和方法对政治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的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政治生态探求的是政治系统内外部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生态联动规律”[48];夏美武从政治生态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所谓政治生态就是政治系统中的诸要素在运行和互动中所形成和显示出来的整体状态。这种整体状态有好有坏(生态或非生态),当政治生态中的各要素由消极要素变为积极要素,各要素间处于协调共生、和谐互补的动态平衡状态时,这种政治状态就属于优良政治生态,或者叫生态化政治(生态政治)”[49];包心鉴认为,“政治生态是一定政治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政治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形成的生态联动,是一个地方或一个领域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50];侯红霞认为,从整体运行来看,乡村政治生态是由村庄政治主体、村庄政治制度、村庄政治结构和村庄政治环境组成的有机、复杂互动的系统。[51]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治生态成为国家政治实践中的热点词语。中央主要就“从政环境”来谈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政治生态污浊,从政环境就恶劣;政治生态清明,从政环境就优良。在这一认识的影响下,学者们集中从从政环境的角度界定政治生态。郝宇青认为,“政治生态”这一概念属于中国制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谓政治生态,是指政治主体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的生存方式,以及在此政治环境下养成的政治习性,同时也指政治主体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52]杜运泉认为,“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政治生态主要是指‘从政环境’,接近于官场环境或官场生态;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其含义要广泛得多,它可以被理解为政治系统的各种要素,包括政治制度和规范、政治行为主体及其行为方式、政治文化和政治心理等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总体状态和环境”[53]。燕继荣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界定政治生态,第一,政治生态是相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秩序而言的一种社会政治状态,实质上是一种“软环境”;第二,政治生态是一个长期培育、持续建设的过程;第三,政治生态是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其核心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54]杨绍华认为,所谓政治生态,就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谢金峰认为政治生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治生态是指社会政治生活的宏观环境,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反映;而狭义的政治生态是指党内政治生态。[55]

本书使用的政治生态综合了上述三种不同的界定,是指政治系统中内外部各种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所形成的社会政治状态,是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活状况及政治发展环境。在资源型地区,资源,尤其是资源的产权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地的政治生态。因此,资源型地区政治生态说到底是一种资源生态,是围绕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而形成的关系结构和治理状况。就具体体现形式而言,资源型乡村地区的政治生态体现为干群关系、政社关系和村企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