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共耕制度
广西各族群众在早期的生产中,根据当地的地理条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耕作互助形式——共耕制度。这种制度是广西少数民族生产互助习惯的起源和基础。远古时期,在自然条件十分恶劣的情况下,少数民族群众要战胜崇山峻岭,克服自然,靠个体劳动无能为力,唯一能依靠的只有集体劳动,砍伐山林进行粗耕粗放的刀耕火种生产才有可能。这就形成了共耕制度的必要性,也造成了共耕制度的三个重要特点:(1)土地公有制度,即土地属于共耕群体或村落集体占有;(2)集体劳动制度,即共同耕种共同占有的土地;(3)平均分配劳动产品制度。[101]因此,共耕制度是理解广西少数民族生产互助习惯的一把钥匙,只有从共耕制度入手,才能深入研究广西少数民族生产互助习惯的内容和结构。
一、土地公有制度
在共耕制度下,土地等资源属于集体公有,私人不得占有。共耕制度以自然条件恶劣的十万大山地区瑶族最为盛行,其他地区如桂东地区的富川、贺州、平南等地瑶族也有一些。关于这一点,历代文献上多有记载,可见共耕制度下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制是广西少数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民国十五(1926年)年订立的岑溪县第九区大良乡《农民协会议决规程》第2条对共耕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本乡会员宜互相友睦,不得僭耕、夺耕,倘有不良分子罔顾团体,只图自利,竟敢出此僭夺行为者,全体会员一致禁止。”[102]可见在共耕制度下,个体占耕行为是严厉禁止的。新中国成立前,十万大山一带的盘瑶、山子瑶、大板瑶均存在不同程度、不同主体的共耕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十万大山地区耕地条件不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共同开荒,经济力量薄弱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是形成共耕生产方法的主要原因。因此,共耕制度是瑶族人民之间良好的互助习惯,同时也是瑶族人民取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源泉。[103]例如,十万大山南屏乡瑶族群众说:他们所以集体耕作,一方面是由于山大人力少种不到,另一方面则认为山魔势力大,个人势力压不下,要人多或者其中有些气势可以压倒山魔,耕作收获才有保证。[104]十万大山瑶族的土地公有制分为伙有、家族公有、村社公有、教堂公有四种形式。
1.合伙购买土地
在伙有制下,共耕集团获得土地的方式一般是合股购买。共耕成员以户为单位,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共同出资将土地或山地合伙集体买下来。成员购买山地时入股的金额可以均等,也可以一份、两份或半份的不等。如庞新民《两广猺山调查》记载了瑶族合股租赁或购买土地共耕的情况:“瑶人有良好之山地,若自己无力耕作者,则租给他人合股耕种之。由一首领邀集若干瑶人,相与通力合作,将所租之山地,用火焚烧后,锄松土壤,种玉蜀黍或黄粟。其所收获之田产品,分为三等分,除山主独得一份外,其余二份,则照股均分之。”[105]由于购买土地的资金是大家共同凑集的,因此土地的所有权在共耕阶段属于所有购买者共同所有。
(1)合伙购买土地的主要原因是极端的地理环境所迫,这也是共耕制度形成的外部因素。以生活在十万大山南桂乡的瑶族为例,该地瑶民大多数是受到政治压迫和民族压迫而跑到十万大山来居住的。而这一地区大部分均为难以耕种的坡地,平地极少,靠个人的力量根本无法开垦。因此,当地群众世世代代主要采用刀耕火种的生产方法,即山地集体占有,是由各户(七八户、十多户不等)合伙向壮族山主买来的。各户按照经济情况的不同,购买山地时有参加一份、两份或半份的不等。[106]十万大山南屏乡瑶族的情况类似。这里的大部分生产资料靠种山,但山地不为个人占有,而是乡内由几户至十多户的小集团共有,在各该土地上进行耕作,分配生产品也都在共同合作的方式下进行。共同占有山地的小集团,并不以氏族为单位,山的来源大部分是向外乡土人买来,例如某人知道了某山要卖,因为山大,一人买不起,便凑合同姓、邻居或朋友集体购买,买回后有水可开梯田的便分给个人私有种稻,其余因不便个体耕作,就形成了一个以集团共同私有为基础的集体占有的形式。十万大山山子瑶虽然已经使用铁器,但工具简陋,农业生产停留在刀耕火种的水平上,生产技术落后,收获量少,人们生活十分贫困,为了征服自然以维持民族生存,山子瑶结成各种共耕关系,共同生产劳动,平均分配收获物。山子瑶所在的米楼村于清咸丰、同治年间,由李、盘、蒋三姓人同来立村,一起向山主纳租耕种,后来又凑钱把约1200亩的米楼山买下来。以后别村的人来和他们一起住,新来的人要求参加一份,都得到允许。到了民国27年(1938年)变成了17份。1200亩地划分为若干地段,一年砍一段。[107]
(2)合伙购买土地的主体,或者说共耕成员的最大特点是血亲关系明显,可见共耕与血缘关系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清楚地表明共耕制度仍是一种以血亲集团为基础的原始公社生产制度。这一点在十万大山地区的山子瑶和大板瑶中最为典型。在十万大山部分较富裕的山子瑶寨中,也存在着合股购买土地共耕的情况,如山北上思县南屏公社的渌细、米索等村,一些农户合伙凑钱向壮族山主买山,买来后集体耕种,其土地属伙有。由此结成伙有共耕关系,属于几户人伙有的山地,由几户人伙耕。伙耕单位有大有小,小的在一村范围内几户人合伙买山耕山,大的超出一村甚至数村范围,形成几十户人的跨村共耕。因此伙有土地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村数户伙有,二是跨村数户伙有,前者如渌细村李春德、邓桂清、邓桂明、邓海利等七户共有米刨山(1941年买);李春德、李春逢、李春明、邓桂清、邓海海父亲等六人共有栏怀山(光绪年间买)。后者如米楼村邓桂林、李明×(李族成父亲)、李明上,渌细村李春德、李春明、李明常、邓桂清、邓桂明、邓海利等人共同买高松山,该山即属这些农户伙有。新中国成立前山北原米楼村、六西村一带伙有土地是比较多的。如米楼村庄30年代共有17户人,每户除了参加村社共耕外,都与其他农户组成人数不等的伙耕组;渌细村新中国成立前夕15户人,除了共耕六西山外,都与其他农户组成人数不等的伙耕组。每户至少参加一个伙耕组,多的达到五六个甚至七八个伙耕组。每个伙耕组占有一片至两片山。渌细、米楼、米索、米除四村一带的渌细、米楼、米徐、黄米、枯松、米创、拦怀、天一、米卜、交干、渌顶、山水、庙岭、小平、班洲、孤板、淋鸡、米郎、孤盆、米匀、渌栏、念滴、笔筒、雷骨、黄利等大小25片山林,除渌细、米楼、米索、米徐四片山为该四村各以村社为单位共耕,属村社公有外,其余均属伙有。由此可见,伙有耕地在这带山子瑶耕地中占有的比重是比较大的。伙有共耕成员有的有亲戚关系,有的是村邻关系,如上思县南屏的米强等五村28户于清同治年间,把十余里长的上思六合山买下,有计划地集体耕种这片荒山。这个共耕组的成员如下表:
从成员名单可以看出,共耕成员很多都是同胞兄弟,几乎每个村的共耕组都存在这样的兄弟关系。十万大山的共耕,最小的有四户,一般是七八户。到解放时止,未见有单干户。[108]新中国成立前大板瑶社会内部伙耕伙种的原始生产方式血亲关系也非常明显。如细坑大队新田村邓光父亲邓生堂伙同兄弟邓生明、邓生兴、邓生寿、邓生星及赵桂顺、盘金龙等人,共同凑钱向汉人买一片荒山共耕。这七份人当中,除五份是同房兄弟之外,赵桂顺是邓生堂父亲邓德朝哥哥邓德林的姐父,盘金龙是邓生堂妻子的舅舅,与邓家是姻亲关系。大板瑶的共耕似乎不限于山地。据邓光老人说,他的祖父邓德朝一代未买山以前,曾买了八斗种田,后遗留给儿子邓生堂四兄弟。邓生堂四兄弟长大后虽然分了家,但八斗种田没有分,仍作为公户共同耕种,其实邓生堂七份人买山共耕,水田则是他四兄弟共耕。据此,共耕制度作为一种原始社会残余,在大板瑶社会内部,无论水田、山地都实行过。此外,在大板瑶内部,有的农户买的山林比较多,如果自己种不完,而亲戚兄弟中有缺少土地耕种、生活困难的,就自愿拨出一些山林给缺少耕地的亲戚兄弟耕种,如大坑的杨才行等买山多拨出一点给兄弟种,这是一种原始互助的残余。[109]这种互助具有很明显的社会救济性质。因此共耕制度实际上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
2.先共后分循环制
虽然在共耕制度下,土地属于集体占有,但却形成了一种非常灵活的共同耕作制度。其基本模式是:第一年集体耕种,第二年按份分给各户各自耕种,耕种2—3年后,将土地丢荒,6—12年之后再次重新集体耕种。再次开垦的第一年仍然是集体砍山耕种和按份分配产量,以后又是分给各户耕种,这种生产关系周而复始地进行着。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开荒地是一件极其艰苦的事情,需要大家集体协作才能完成,因此第一年开荒时采用集体耕种的办法。从第二年起,地已成为可耕种的熟地,耕作起来较为容易,劳动强度相对较小,因此可以分给各户单种。也就是说,集体协作完成了开荒最艰难的部分,为各户单干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奠定了基础。或者说,集体为个人开荒。笔者将这一制度称之为“先共后分再共循环制”(见图3.2)。
南桂乡瑶族的共耕制度对土地的占有形式有如下特点:山地第一年由参加的各户共同耕作,从第二年开始,山地则按份给分各户自己耕种,产品亦全部为本户所有。2—3年后丢荒,6—10年后集体重开。[110]南屏乡瑶族在集体公有土地上进行集体生产。方式是把全山分成若干小块,每年轮换耕作,每股在一块土地上出同样的劳动人数同时进行耕作,在砍掉野生树木后,第一年种山禾(可在山上生长的稻种),收获之后果实按股份平均分配。次年将坡地按质量面积平均分配给各户自由耕作,收获也归各人所有。也有各自在第三年种杉木的,长大归各人所有,原地区没有种木部分仍享有和别人同等的业权与耕作权,进行集体耕作或分配,而别的成员对于已种杉木地区则不加以干涉,直至杉木出卖后,山的所有权仍归业户全体。[111]山子瑶村社共耕时,第一年共同砍山种山稻。第二年把土地分给各户自由支配。各户种一两年丢荒后土地又归集体。如山子瑶所在的米楼村,第一年购买米楼山的17份人出工,共同砍伐当年已确定要砍的地段。第二年,把熟地分给各户自己耕种,允许各户种上杉木和八角,到第二次开垦时,把杉木砍掉,木头归种者,土地收回共耕。米索也是17户合买米索山,于第二年分给各户支配,有的人在自己的份地上种了八角。有的觉得无用,把自己的地丢荒。根据公社的习惯法,分地丢荒之后,所有权收回公社所有。[112]大板瑶的土地合耕,一般进行三年,第一年种谷物,第二年种玉米、木薯,第三年按份将地平均分给各户自己种八角、玉桂等经济林木,以后这些经济林的产品归种者所有。[113]
图3.2 共耕制度土地所有制循环关系示意图
但是,并非所有的共耕土地都采取先共后分的方式,也有一些地区存在保留共耕土地不分配的情况。如山子瑶的跨村共耕就有这种情况:跨村共耕时一般土地不分给各户使用,也不用来种树木。如果由二三个村寨的十户、八户人组成的跨村共耕,所买的山不大,也有第二年分配给各户耕种的。也有因山太大,而原参加的份数又不多,某户子孙继承祖业时,子孙们都去同大家集体劳动,分配时,也得到与其他人相等的一份消费品。如板浅——阴界山原来由白马村的板蒋姓二户、邓姓一户及板浅村的李姓五户,合为四份向念西村买下,面积共七万亩左右。后来,把阴界山二万亩分为四份给各户自己耕种,余下五万亩不分,以后各户的子孙都可以自由去砍伐耕种,但是这些子孙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原来四份人集体所有。到解放时,这些未分荒山,有使用权的份数达到了一百多份。[114]
在土地由共同所有分配给个人时,分配的标准并不是按购买的份额划分,而是按照公平的方法平均分配。例如,南桂乡瑶族群众将共耕土地分给各户时,将土地按好坏搭配后编号抽签来分配。[115]山子瑶分地时,一户去一人,用目测的办法,好地、坏地搭配,如难以搭配,就多分一些坏地,少分一些好地。[116]十万大山南麓的防城各族自治县板沟山子瑶,在共耕时,如某一地段适合开水田,共耕几年后,就分地给各户开田。分地开田时,按人头来分,而不管谁参加多少份。有的地段是共耕三年后,允许各户自己去开田,谁开得就归谁所有,但不准号占留以后再开。也没有什么分地之事。[117]这样的分配方式是符合共耕制度宗旨的:既然土地是集体劳动开发出来的,分配时也应担依据公平原则平均分配。如果按股份分配,则是对集体开荒劳动的否定与忽视,所以绝不能按股份分配。
3.分地期间的共同利益维护
虽然共耕土地在第二年或第三年分给各成员耕种后,各成员享有所有权,但成员的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基本目的仍是为了维护共耕组织,保护成员的共同利益。分地期间成员的共同利益主要有两个方面:
最重要的限制就是,各户分得土地后,如要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份额转让时,应先征求其他共耕成员的意见,共耕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购买时享有一定的优惠条件。也有的地区只能在共耕组织内部转让,不得向外人转让。例如,南屏乡瑶族共耕集团的成员并不是不可改变的,有时成员中某人死了没有后代,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或者出卖,但先看其他成员本身是否有力收买;外卖时,买方也得征求其他各成员同意,才可交易,一般多是群内成员收买,价钱也得给予必要的优待,钱并不一次交,只是先交必要部分(即卖必要部分),余下的可分若干期,甚至过好几年才交齐。基于这样的条件,一般股份的业权是不会外转的。[118]南桂乡瑶族内部新中国成立前没有土地买卖的情况,但可以将自己的一份出让给人家,新加入的户数按原来各份出的钱扣出过去一段时间内应收的作物价格缴款即可,新入的户缴的款交给出让的那一人,若没有人出让时,这一笔款由各所有户平分。[119]十万大山山子瑶的伙有跨村共耕土地,在某户成员没有脱离本共耕组织前,他占有的一份土地不允许出卖。如某成员要搬迁到远处居住,他的那一份亦不能卖给别人,大家凑一点钱给他之后,土地归该共耕组织内的全体成员。[120]因此这种制度下,土地共同占有制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土地的私有,有力地维护着共耕组织。这种限制也体现出共耕制度非商业性组织,而是一种人情意味浓厚的集体互助组织。(见图3.3)
图3.3 共耕制度土地转让关系示意图
第二项限制就是成员须履行相邻义务,即不得妨碍其他共耕成员享受土地权益,不得随意侵犯或干涉他人对土地行使所有权。如在南桂乡,共耕组织将土地分给各户耕种后,如果有的人家要利用自己的一份地种八角等树木时,得与其他户商量,以不妨碍大家的砍山、烧山为原则,也可以几户联合起来种树,种树的人家再次开荒时,只要他出工,他仍然可以有份。有的人分得地以后无能力耕种的可以任其丢荒,其他的人家未经同意不能去开这一块地。特别要注意的是,土地丢荒期间,所有权仍属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如山子瑶跨村共耕土地种三年之后,丢荒休耕。在休耕期间,可以入山搞木耳,打野兽,可以砍些木头回家使用,但不得开荒种植。[121]这一限制使得即使在分地期间,共耕组织成员仍可最大范围地享受共同利益。
十万大山山子瑶生活的个别地区在新中国成立前三四十年仍保留着家族公有的形态,例如,山北上思县原米南、六育两村,其土地由家族长掌握,同一家族的人合伙共耕。家族公有的土地包括家族公社范围内的山林、坡地、河流。家族公有土地在整个十万大山山子瑶耕地中占的比例很小。至新中国成立前一二十年,这类土地由于家族公社加入其他姓氏逐渐改变性质。因此以家族为单位的血缘共耕,在十万大山的瑶族中,新中国成立前为数已经不多。
家族公有土地也采取家族集体购买的方式获取土地所有权。与伙有制不同的是,其购买者以家族或血亲集团为单位。比较典型的是居住在平龙山和白马山的盘姓。大概从清康熙、雍正年起,盘姓人已经开始在白马山一带地方砍山耕种。于清同治或光绪初年,用105块光洋向山主买下两万亩面积的白马山。买到大量荒山之后,盘氏一姓自己集体耕种,以后因为病死的人太多,以及土匪抢劫,大部分人放弃了这些荒山,逃到防城的板八、垌中等地居住。在白马山盘姓离开白马山之前,米南的盘氏于清咸丰、同治年间就开始在这里居住。到了同治年间,盘周龙的父亲用八两银子从德安黄姓壮族手中把米南村附近约四万亩的平龙山、二万亩的天西山买下,其后盘周龙、盘兴龙长大分居,各人娶妻生下孩子,人口增至九户四十多人,山地虽然平分给各户,但仍保持家族共耕制度。直到民国十二年(1923年)前后,李胜逢(李才龙父亲)加入一户,邓桂福、蒋振龙加入两户,各姓互为姻亲,盘氏的家族共耕演变为姻亲共耕。类似这种情况还有旧六育村蒋广龙、蒋新才、蒋三哥三兄弟与盘广合四户二十余人的共耕,也属血亲共耕。该村四户人约于清光绪末年用龙银三十元从江坡壮族手中买下六育山和枯桂山(东面)共数万亩,一直共耕到1958年公社化时为止。
家族公有土地的所有权分配方式也采取先共后分循环制。凡家族共有的土地,以家族为单位共耕。新开垦的山地第一年种旱谷,第二年分给各户自己种木薯或红薯、芋头。一般种两三年就丢荒,待十多二十年地力恢复后,再凑集各户集体开垦。耕地丢荒期间其所有权属公社,任何人不得霸为已有、任意破坏或独自一户提前开垦。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十万大山,除了部分地区因生活水平较高而把土地分给社员之外,尚有大量没有把土地分给社员耕种的村社公有土地。村社公有土地在山南山北各山子瑶地区普遍存在。尤其是山北现江坡、常隆两个大队的山子瑶村寨,新中国成立前无一不保留着村社共耕制度。凡村社员共耕的土地,属村社全体成员共有,由村社掌握。村社公有的土地包括村社范围的山林、坡地、河流、山道,部分地方还包括一些村社成员将坡地开辟成的水田。这类土地在十万大山山子瑶耕地中占有较大的比例,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实际上说来是1958年),虽然社会内部已经有小土地所有者,但是公社仍然掌握着大量的土地。村社所有的土地,粗略的统计约占瑶族全部土地的60%左右。村社公有土地与前面两种土地公有制有两点不同,一是土地的来源。这类一部分是无主荒山,大部分是山子瑶凑钱从壮族山主手中买来的荒山和陡坡。二是村社公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于不分割给社员,所以是恒久公有的。村社共耕不问姓氏,由于耕地是村社成员向山主租来或买来的,因此即使休耕数年的土地也无人提出要分地自耕,大家一起共耕到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时止。[123]村社共耕中血缘关系最为淡薄。
上述三种土地公有制都是群众自然形成的。十万大山还存在人为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共耕制度,这就是教堂公有土地。鸦片战争以后,法国派神父到十万大山建立教堂。神父到后,在具有军事意义的米强、那蒙等地建立天主教堂,针对山子瑶苦于荒山被壮族地主霸占而被迫向山主交租耕种的情况,就出钱把米强地区约七万亩荒山全部买下,交给瑶族教会长掌握使用,让天主教徒集体砍山耕种。教堂的土地属教堂所有,教民可以耕种,但永远不得分配给各户教民自由耕种,亦不许非教民参加耕种。教会拥有七万亩荒山,足够教民们耕种,但教会的土地不准卖掉,使用权归共耕组。一部分教民不满足于耕种教会的土地,与非教民一起买山组成共耕公社。[124]
二、集体耕作制度
共耕制度在所有权上体现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土地的用益权上体现为成员共同耕种,集体劳动。例如,生活在广西上思县十万大山南桂乡的瑶族群众在进行砍山耕作坡地时,就是全屯性的或合伙来经营的,个体进行是不可能的,只有极少的梯田或屋边地生产才是个体经营,坡地的私人生产也只有在头一年集体砍山种植后第二年才分成若干小块进行个体耕种。具体地说,凡是在开山辟岭的大生产中必须依靠集体,即全屯的或集体的来进行。[125]
(一)集体耕作的首领
在共耕制度下,集体生产的首领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一个强有力的领袖,才能率领共耕成员按照季节有条不紊地共同耕作,获取收成。因此,所有的共耕组织都有各自的首领,首领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组织好生产,分配好劳动力。
1.首领的产生
共耕首领的产生一般采取民主推选的形式,也有自然形成和神裁的。但无论何种方式,其应具备的共同品质是:勤奋、公平、富有生产经验和服务精神。只有具备这些品质的首领,才能管理好共耕组织。首领一般没有特权,但必须履行好约定的职责。十万大山山子瑶不论是村寨共耕还是跨村共耕,都有一个头人。伙有共耕的伙耕头,称为“甲头”(合头)或“抱导”(保头);村社共耕称为“养过”(大家一起来做),村社头人称为“央谷”(村老),又称为“抱导”(保头),或“甲头”(合头);家族共耕亦称为“养过”,头人称为“本家公”或“香火头”,亦称“央谷”(村老)、“抱导”(保头),或“赶鬼公”“禁鬼公”。头人的产生首先由大家公推那些愿意为大家服务的、勤奋、公道和有生产、社会经验的男子充任候选人。候选人产生后又经过神选——祭祖后进行鸡卜,最后才确定。因此头人都是一些为大家服务的社会公仆。[126]大板瑶的每个共耕单位都有一个负责内部公务的人叫做组头。组头一般由有生产经验与活动能力,为人公道,正直勤快,乐于为大家服务的人充任。其后各组组长由大家选举产生。组长除了全心全意为大家服务,领导大家进行生产外,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力。在组内他是一个普通劳动者,和其他成员一样付出劳动力,分享报酬。新中国成立前,大板瑶地区有一种叫做“庙会”的社会组织。庙会有头人,叫做会长。会长由参加庙会的会员民主公推产生。[127]一些地区在首领的产生上还附加浓厚的宗教色彩。如南屏乡瑶族在进行生产和产品的分配上,各集团有其掌管人,此人多由道师担任,除了要在领导生产和分配果实时大公无私外,更主要的是能掌握鬼神,如当年收成好,群众就认为当年那个道师士气高,能压倒山魔,可在第二年连任,否则第二年必定令改选。[128]
2.首领的职责
(1)代表共耕单位签订契约。如前所述,共耕组织都是集体购买或租赁坡地,因此首领的首要职责就是代表共耕组织签订契约。山子瑶的村社共耕头人作为这个共耕单位的全体代表同山主签订租山或买山契约。[129]大板瑶共耕单位的首任共耕头人是在买山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在买山时,某人代表共耕成员出面与山主讲价。在认为条件可行时,代表大伙在契约上签字。买到山后,他出面召集大家商议安排生产。由于这一系列活动,他在组内得到大家的信任而成为组内的头人。[130]
(2)制订生产计划。由于共耕人员多,地形复杂,生产工序繁多,因此必须要事先有一个全盘的安排和统筹规划,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有序进行和充足的收获。因此首领的第二职责就是制订每年的生产计划。山子瑶的家族共耕头人于每年年头、年中、年尾召开家族会议,于祭祀祖先的同时,集中商议生产及其他问题。山子瑶的生产年度是以阴历纪年来计算,一个年度是从前一年的11月到第二年的11月。最重要的生产会议是在年尾举行。这种生产会议和年尾的香火还愿的宗教活动相结合。在会议上,大家根据当年的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土地数量,决定下一个年度究竟要砍多少山林,以补充熟地的粮食产量。生产计划经过讨论定下来之后,由家族长(香火头)执行。到了第二年春,举行香火还愿时,家族长按“白露书”上的农活节令,向大家通报春耕播种的具体时间。山子瑶村社共耕因村寨分散而且有的村离作业地段较远,为了便于指挥,头人于每年秋收分配时,就和大家商量明年的砍山和种植的计划,并且确定砍山的大概时间。到了砍山的季节,头人负责通知各户于某日到作业地段。[131]
(3)分配生产任务。首领指挥生产,还要将生产任务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劳动力的有效利用。山子瑶村社共耕的生产安排由村社头人掌握。头人根据生产季节和生产环节,合理调配劳动力。其集体耕作并不是每一个工种每人都得去。有时有的工种宜少数人去做,就派少数人去,其他人去做别的工作。在十万大山,信仰天主教的瑶族生产组织也和非教民一样。教堂的土地归教会长管理,教民共耕组织一般都是七八户一组。各个组要砍什么山,由教会长分配。分配份数的原则是成人有老婆的算一份,未有老婆者得半份。一个村是一个共耕单位时,由该村的甲长排工叫工。没有甲长的共耕组,选出一位生产头,平时由他负责排工和叫工,并由他带去看山,及时组织劳动力护理农作物。到年底分配时,他有一定的报酬,每户给他一把约五斤重的谷子。[132]荔浦县清福乡瑶族集体开垦也有人领导进行,他负责布置工作以及计算劳动日均分粮食。[133]
(4)组织管理生产。组织管理生产是首领最重要、最核心的职能,只有这个职能履行好了,共耕组织才能生存发展下去。金秀地区的石牌头人“料话”规定了大家集体采集秧青时必须遵守的秩序。如石牌头人吃社“料话”规定:“采青整田,行动统一,步调要一致,听枪声指挥。”茶山瑶春秋二社老“料话”规条规定:“割青(绿肥)那天,全村同去。”只有听到炮声之后,大家才能一齐出门割秧青,不许争先恐后,否则就要被处以罚款。[134]十万大山大板瑶的庙会有土地。大坑村的庙会约有五亩水田,庙会的土地会员委托会长管理,由会长组织会员们集体耕种。平时看田水,观察禾苗长势由会长负责。收割时,大家把谷子收回放在会长家里保管。到祭社苗活动,用这些粮食来会餐。会长的职责是年内每月的初一、十五给庙烧香,祭社时通知成员们筹备祭品。[135]南丹县大瑶寨瑶族内部还特有其民族的社会组织——庙主。庙主是以生产为目的的组织,每年由庙主先带头生产,其他群众跟随进行生产。[136]
共耕组织的首领制度,使共耕内部的互助协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步调,极大地提高了协作的效率,更好地发挥了集体的力量。这是十万大山地区的瑶族群众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情况下,依靠集体力量生存形成的特殊制度。没有民主的管理机构,就无法实现共耕组织的目的,也无法有效地组织共同拥有土地、共同耕作和产品的平均分配。从总体上来说,共耕组织是一种较为落后的、低层次的生产组织,但其中的互助协作和对贫弱成员的照顾为少数民族群众建立更高层次的互助制度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图3.4是共耕组织首领的职责示意图:
图3.4 共耕组织首领职责示意图
1.集体砍山烧山
瑶族的共耕制度最为盛行,这与瑶族奉行的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有直接的关系。这种生产方式的程序是,先选定一片坡地,然后集体将坡地上的杂草树木砍倒之后进行焚烧,平整出土地后播种。砍山烧山是一个劳动密集程度非常高的生产活动,这道工序需要的人力很多,劳动强度很大,需要多人同步进行,并多方配合与协调,必须集体进行。早在宋代王禹《畬田词》中就详细记载了广西少数民族集体砍山烧山的情景:“先约曰某家某日有事于畬田,虽数百里如期而至,锄斧随焉。至则行酒炙肉,鼓噪而作。”王禹为此作诗讴歌这种集体协作的精神:“大家齐力斫孱颜,耳听田歌手莫闲。各愿种成千百索,豆萁禾穗满青山。杀尽鸡豚畬,由来递互作生涯。”[137]正是这种集体协作才使得原始的共耕成为可能。
贺县(现贺州市)狮狭乡的瑶族在农业生产上以开垦山场为住,需要劳动力甚多,如果劳动力较少的话,是难以进行砍山烧山这样的生产活动的。为了战胜困难的自然环境,解决劳动力不足的困难,瑶族人民在长期以来就有了劳动互助的种种方式。其中最典型的是集体开荒:一个较大的山场,由很多户共同开垦,按各户参与的劳动力分为若干股。至于劳动过程中所需的生产工具及每日的粮食则由各个成员自备,种子则各股平均负担。[138]十万大山南桂乡瑶族人民的共耕组织,第一年集体砍山、烧山和耕种。砍山和烧山时,各户(各份)都出同样多的劳动力。[139]山子瑶的家族共耕,春播之前,家族长到地头察看砍伐下的树木杂草是否已经干枯,确定何时烧山。在播种前几天,他叫各家准备好种子以及应带的劳动工具。烧山的那天,由他先找一处最容易烧起大火的地方(烧山时必须从山脚开始及先开好防火道)放一把火,然后各人从这里引火去烧。火沿着地边各适当处到处焚烧。对于树木杂草单薄的地方,他叫各人用木头把杂草挑拨集中于一处,放火烧干净。待杂草树枝被火烧光了,即组织全体劳力(不论男女)去搬走地上的大枝干,进行整地。山子瑶的伙有共耕,到了砍山的季节,头人负责通知各户于某日到作业地段。各户得到通知后,就准备好粮食和生产工具,于规定时间的那天早上,路远的村户在鸡叫时便起来煮粥,吃了早餐之后,用竹筒把粥装上,往作业地走去。由于路程远,往返很辛苦,有些人在农忙时,在地头搭起茅棚,住一段时间,待农活搞完才回家,草房可以几户人合搭一个,也可以一户一个,吃饭各户分开。谁打得一只大些的野兽,可请别人来一起吃,但来者要备酒饭。[140]上林县正万乡瑶族过在开荒时,群众也有集体在一处劳动的习惯(如果荒地面积较广则常有此情况)。[141]
除瑶族外,其他民族也有集体开荒的习俗。百色县两琶乡壮族虽然是单干,但在农闲的季节里,仍由村屯自然组织起来去集体开荒。[142]新中国成立前,环江县下南乡南昌屯毛南族尚保留有原始公有制经济的残余,如部落式的刀耕火种。这种劳作方式,是当地农户一年一度在一定范围的山坡上或深山老林中烧荒播种,以种小麦、荞麦为主,除草一次,即可收获。这些荒坡归全屯所有,未划定属于哪一家,只要有能力就可以多烧多播。[143]
2.集体播种插秧
砍烧完山,就可以在平整出的土地上播种插秧了。集体播种插秧,种子由各户共出。山子瑶的家族共耕制度中,家族长到了播种那天,他先下几粒种子,然后大家才用打洞棍打洞眼播种。播种完后,家族长经常到地上去察看禾苗生长情况,如发现长势不好或鸟、虫为害,他带祭品到地头祭祀土地和山神,祈求保佑。如有野猪糟蹋禾苗,就安排男子们去守夜或做些稻草人,驱赶野兽。山子瑶的伙有共耕中,春播时,种子由各户出,多少视当年的播种面积而定。[144]
3.劳动力的计算
共耕制度最重要的是劳动力的平均分配,如果分配不均的话很容易引发内部矛盾,从而导致共耕组织的解体。共耕组织劳动力的计算有三条共同的原则:
(1)成员按等量的劳动力和劳动日出工。购买或租赁坡地时,参加者每户计为一份或一股,在耕种时,每份或每股必须出相同的劳动力。十万大山南桂乡瑶族人民集体占有的山地出工时每份出的劳动力要相等。[145]南屏乡瑶族群众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就是劳动力的使用问题,公有坡地生产是每股出同样的人数。[146]山子瑶家族共耕土地劳动中,各户按参加的份数交出等量的种子和付出等量的劳动日。大人计算一个劳动力,小孩计算半个劳动力。村社共耕时,各户按本户所参加的份数出劳动力,共同耕耘。[147]大板瑶共耕组内各户均等摊出种子和劳力,共同协力把当年的生产搞好。[148]广西东部瑶族的集体开荒制度也采取这种方式。荔浦县清福乡瑶族也有集体开垦的情况,几户人共同批种一个山场,然后由各户共同开垦,工具及饭食自备,所需的种子则由参加劳动的人数平均负担。[149]贺县新华乡瑶族的集体开荒,往往是全村联合起来进行,即是各户共同开垦一个山场,参与劳动的人每人算一股,所需的种子也平均负担,使用的生产工具及每日的饭食自备。至于劳动力年龄的大小与劳动力的强弱则不甚计较。[150]
(2)如果共耕时缺工,必须在下次补上,也可以由家里人替工,或请人代工。小孩的劳动力计算以大人为标准减半,请人代工一般不支付报酬。南桂乡瑶族不论男女或年纪大小,因病缺工时,要补工,有时不补也可以,有些人家派老人或小孩去出工,主要劳动力去搞自己家里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议论一下就算了,没有什么解决矛盾的制度或规定。[151]南屏乡瑶族有人因事或病不能从事劳动,则在以后补工,近年来也有部分请工代替,但因生产力低,如在剪禾时每工只能收割六、七斤米,故没有工钱,只供应个人伙食,由于待遇低,愿意被雇者很少,仅在极困难的情况下,才有被雇的。[152]山子瑶家族共耕中,某户因事或因病在这次劳动中缺工,可以在下次补足,也可以派小孩去补,或请人帮补。请人帮补工供一餐中饭,或一条毛巾,不另付工钱。村社共耕中,如谁家在做某一工种时缺工,须在下一个工种如数补足;自己无力补足,允许请人帮工补足。[153]大板瑶共耕组内各户种子可以互借,因病误工者允许病好后补工,或请自己的亲戚朋友帮补工。[154]
(3)有多余劳动力的,可以参加生产,但不得参与分配,只能缩短本户的劳动时间,以保证每户劳动力的等量与均等。如山子瑶村社共耕中,有些户份数少但家中有多余的劳动力,不允许这些劳动力作为一份参加耕种,但允许他们作为本户为缩短参加某工种的劳动天数而来参加劳动。如果某家有五个劳动力,砍山时,他家一天去五个劳动力砍了一天,就等待其他一个劳动力也砍到和他相等的天数后,他才再去,或在砍山时,他派去的劳动力累计超过了别人,于播种时,该户就减少参加劳动的天数,以达到各家各户出的劳动日都相等。[155]大板瑶共耕组内,谁家有多余的劳动力,允许他去参加劳动,缩短本家参加集体劳动的时间,但不得作为一份参与分配。[156]这一点似乎很难理解,如果有多的生产力参加劳动,不是可以扩大生产规模和耕地面积,获得更多的产品吗?但如果是这样的话,共耕组织内部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劳力多的家庭都会获得较多的产品,而劳力少的家庭获得的产品就相对少了,如此贫富不均必然会引发共耕组织内部的矛盾。因此,共耕组织集体劳动时,劳动力的计算一切以均等为原则,以维持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这样看来,限制多余劳动力参加生产也就不难理解了。这一制度也说明,共耕制度还是一种非常原始落后的,建立在低级平等基础上的制度,“不患贫而患不公”的局限性使它必然被淘汰,由更先进的生产制度取而代之。但其要求成员必须按等量劳动力和劳动日出工的制度,为以后个体户与户之间的对等换工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产品平均分配制度
产品平均分配是共耕制度的终极目标。在共耕这种原始协作的生产方式下,生产与分配都是按平均主义的原则来进行的。产品平均分配最基本的原则是,产品在收获时就地分配,用秤或其他计量工具分割成均等的份数,成员按份获取。正所谓“众人是杆秤,斤两秤得明。”[157]
十万大山地区瑶族都是按平均原则分配共耕产品的。南桂乡瑶族共耕组织生产的产品,由参加耕种的各户按份平均分配。产品的分配是当天收割,当天就在地里分配,用自己做的“土秤”(在一木杆上用石头刻几道,另找一石块做秤砣)来分,在一份份的作物上标上号,然后大家来抽签对号,后来有了秤就用秤分配。[158]山子瑶家族共耕土地收获时,采取在地头按份平均分配的办法,能过秤的就过秤,不能过秤的就用筐子等量分掉。山子瑶伙有共耕秋收时,在地头按份平均分配。各户分配的粮食或薯类,自己挑回,如不挑回,堆放在自己的茅寮里,待要吃的时候再来要。[159]大板瑶劳动产品在地头按份数平均分配。用一根木头刻上若干格做秤杆,用一块石头作秤砣,分时先用箩筐盛谷子过秤,最后因谷少了,土秤已不能称出斤两时,就用小箩筐来量或用手抓匀。当天收割未能分完的就留在地头,待明日收割后再分配,直到收割完为止。[160]由教会举办的教民的共耕,也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种子亦从各户收集,但一些小片荒山,教会分给各户耕作。教堂的土地可以种八角,种八角的土地由甲长造册登记,过十几年后,八角有收入时,由参加种的各人集体收,平均分配。零星的土地,教会允许各户自己去种一些八角树,但规定一定的数目,谁超过就没收归伙。[161]广西东部瑶族的集体开荒制度也采取平均分配产品的方式。荔浦县清福乡瑶族集体开垦收获时,按各个劳动力出工数均分。[162]贺州新华乡、狮狭乡一带的瑶族均实行集体开荒,收获时按劳动力的数目平均分配产物的制度。[163]这种制度直至20世纪80年代还保留。[164]近年来,随着农业技术的提高,这种集体开荒平均分配的共耕制度已难觅踪影。笔者于2014年在贺州土瑶聚居的沙田镇狮东村、新民村、金竹村及鹅塘镇明梅村、槽碓村调研时,村民均表示现在开荒都是家庭独立行为,不再实行集体开荒或帮工。在共耕制度的平均分配中,最令人感动的莫过于对于老弱病残社会成员的关照。这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是共耕制度互助性与救济性功能最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