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法治社会的三维意蕴
法治社会既是法治运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建设发展的主观选择。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刻意蕴突出体现在法治自身运行、系统社会发展和中国转型三个维度上。在前两个维度中,法治社会既是法治由国家层面向社会层面的移转与深化,亦是社会发展理念与价值观以及社会运作机制与方式的调整与转变,并由此导致社会特征显著变化。转型维度并非与前两者机械并列,而是贯穿了前两者,是当下中国一切问题讨论不可摆脱的背景。
(一)法治维度:法治社会是法治的深化与升级
第一,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夯基固本。对于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逻辑关系与历史脉络,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对于二者的逻辑关系,有观点主张法治国家是法治社会的基础,[14]亦有观点强调法治国家以法治社会为基础。[15]
笔者认为,法治的发展与进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历史任务与建设重心。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说,法治社会相对于法治国家具有更为根本的性质。从发生学意义上说,社会是国家的母体和原生体,[16]社会决定国家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因而也是理解和建设现代法治的根本点。从现实意义看,法治国家不能独存,它必须以社会的法治状态作为其基础性支撑,否则可能使法治国家沦为立法国家,法律无法得到信赖、运用和贯彻实施。其次,法治建设的道路应依国情和社会状况而有所区别。从应然层面看,转型国家的核心问题在于:公权力是主导转型的核心力量,而转型本质上又是公权力的退缩与回归。此一悖论唯有在法治框架下方能求解。因此,在法治建设初期,首要的就是建立国家法治,第一位的是基于法的控制而更好地运用公权。因此,建设法治国家必然是法治社会的前提性要求。从实然层面看,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推行从一开始便表现出“依规治国”的强势劲头。执政党以“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更多地强调一种执政方式的转变。国家成为建构法治的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17]三十余年的建设实践证明,法治在整体上取得了巨大进步,经济社会在其保障下也获得了长足发展。法治国家在中国的前提性地位在实践中获得了验证。但转型国家法治建设道路和序列的特殊性并不能否定法治的一般基础与源泉是社会而不是国家这一逻辑关系。当前我国基于法治国家框架基本确立而将法治建设重心向社会转移:一方面,国家继续保持在法治国家阶段所形成的品格;另一方面,社会的全面法治化将成为新的时代任务。这一转变的实质是对法治国家的根本的培育和巩固,更是回归到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将法治推向实质化的高级法治阶段。
第二,建设法治社会是破解法治瓶颈的有效路径。中国三十余年的法治建设走到今日,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陷入了瓶颈期所暴露的诸多的局限与困境。这些困境至少包括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公权力控制乏力。虽然历经法治的长足的发展,但公权力滥用的情形屡禁不绝,腐败久治不愈。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由于各种信息工具迅速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直接消解法治的权威性和人民的信赖感。权力具有天然的滥用危险,而国家法本身也必然地存在着缺失和漏洞。[18]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助于从系统和环境的角度影响权力行使者的思维和态度,并通过公民与社会组织及其自治形成有效监督与制约力量,对公权力依法运行形成倒逼,从而克服公权失范的法治建设困局。
二是法律规范的科学性、民主性不足。公权力以依法行政为法治运行的基本要求。这就使得法治国家建设须以立法为先。然而,即使公权力本身能够得到较好运用,立法同样可能对法治造成侵害。其一,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对法治的侵害根源于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此一现象会在转型期的社会复杂格局下表现得更为突出。克服立法局限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社会法治的积极建构和有效运行,弥补国家法的各种不足,并形成完善国家法制的给养。其二,过度立法与立法匮乏并存。由于近十余年国家着重于对制度体系的建设,加之摸着石头过河,导致在立法健全的同时也出现了过度立法与立法匮乏并存的困境:一方面法律规范爆棚式增长以致成为法律负累,另一方面许多社会关系的调整还存在法律缺位的情形。如果说后者是法律滞后性和保守性的特质使然,以致无法迅速应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前者其实暴露出法治单极化增长的后果:社会成员对法的了解、理解、认知有限,消化能力、运用能力有限。繁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成为社会普通成员的法律负荷,其复杂性难使一般公民掌握,更难使其依法而为,或依法维权。因此,法治社会的积极建设,推动自治规则和非正式制度支撑社会的良性运行,有助于弥补立法的上述局限与困境。
(二)社会维度:建设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诉求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社会经历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变迁。从宏观系统来看,这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加速迈向现代社会的历程。[19]对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的建设重心移转的审视,应放入社会全系统和演进大格局中进行观察。
首先,法治社会建设是对人情社会的反思重构。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包括亲情关系、友情关系、同乡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绵密交错,并渗透到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各领域。千余年来浸润在人情世故、差序伦理中的中国社会,对法的不近人情、不分内外,有着本能的排斥。对于人情尤其是代际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的高度重视,深刻影响着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当前,办事找关系、遇事托人情,已成为许多人的基本行动策略。“人情”、“关系”作为行为的核心指引或首要考虑因素,获得了重于法律的地位,人情社会依然是中国社会的显著特征。
法治社会就是要改变以人情为核心的人治社会,改变主要用权力命令、长官意志治理社会、管理国家和控制人;改变“人情”、“关系”、权力、门第、情感和意志等非制度因素对社会生活的支配;改变认“人”不认制度、重感情不顾规则的法治权威虚无状态。
应当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变迁不是对社会伦理人情的否定与破坏,而是对传统中国社会反思后的重建。传统伦理具有重秩序、重自律等特质,[20]为社会自治规则的提炼提供了重要的本土资源。人情社会曾对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发挥过重要作用,[21]“人情”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我们所要探寻的法治社会,是将情与理寓于广义的规则系统之中,形成有秩序的利益追求、个体发展和诉求表达机制。
其次,法治社会建设是对公共理性的培育与提升。理性精神是现代性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理性精神包括了试验验证的求实精神、探索本质的求知精神、批判创新的进取精神、互助共进的协作精神,以及强调客观化、标准化、精确化、量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科学精神。[22]公共理性是关于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价值引导与行为规约,包含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效率等一系列价值内容,以及沟通、协调、妥协、宽容、参与、自主、责任等一系列行为规范。[23]公共理性为政治活动主体和公共领域提供一个基本合理的价值尺度和行为标准,是现代社会的良性运行不可或缺的精神要素。
法治社会与公共理性的关系呈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法本身就是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本身就包含了确定性、明确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这些内容均与理性的内核要义相契合。法治强调按照理性精神、遵循规律地开展经济社会文化各项活动,防止感情用事,以公平抵御偏私。其二,法治社会不仅要求通过权利(益)的设定来进行资源利益的分配,用程序规划行为运作的轨道,也要求按照规则追求利益和表达诉求。当前,国家法治在立法、行政、司法各方面进步显著,公权力整体上在程序框架内有序运行,但个体诉求表达越来越呈现为非理性样态,极端化事件、群体性事件接踵而至。这种现象对公权力形成强大的压力,导致国家法治资源被大量耗费,并从根本上弱化法治权威。这固然有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法治建设期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但公共理性缺失、法治意识薄弱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症结。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个体对自身利益理性判断和正当表达。建设法治社会有助于将法的价值追求浸润于民众内心,使民众认同法的精神,理解法的原则,形成法治意识。这一过程正是对公共理性的培育和提升的过程,这一建设结果有助于保障社会在理性轨道上运行。
超越上述情感与情绪两个微观层面,在社会维度的宏观面向上,法治社会建设有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全球化浪潮中,中国同时面临着西方的强势话语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遭逢前现代、现代、后现代三股思潮相互激荡,对于“社会向何处去”实难进行准确定位。法治社会为社会发展指明了一个建设方向。这一目标未必是终极的,也并非与其他社会型的想象所互斥,但不可否认的是,法治社会必然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现代社会的必要基础。
(三)转型维度——法治是转型中国弥合社会系统的核心共识
社会转型,是社会发展理念和价值变迁、社会发展主导力量和决定因素转移、社会结构的质变、社会运作方式和机制根本转变和社会特征显著变化的历史过程。[24]一百年前,西方国家遭遇三重转型之际,西美尔在《美国社会学》杂志发出了“社会何以可能”的经典追问。[25]直至今日,学者依然将其视为社会学的终极问题,而转型中国事实上始终绕不开一个相类似的问题:转型期社会何以可能?
抛出这样的问题,首先是基于对以下现象的反思:在社会进入到当代发展阶段,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个人与社会、社会与政府之间普遍呈现出日益强烈的互斥关系,社会生活日趋多元化、碎片化和无中心化,个体主义几乎成为一种最具广泛共识的信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整体建设上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勃兴一方面充分释放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体工具主义的快速扩张。“工具主义的个人主义”把个人在经济利益、权力、权威和自我实现方面的成功作为人的价值的核心乃至全部内容,导致对公共生活的不当挤压,社会资本不当流失,社会信任危机频现,以“有机团结”为基本要件的社会既遭受着横向的成员间的碎裂,亦面临着纵向的与历史传统的断裂。在宗教、伦理消减而意识形态又不断弱化的情形下,仅仅仰赖民族血脉和地域上的国家概念来弥合社会碎片势必难以周全。
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塑造国家主导、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的社会建设格局。和谐成为一种新的改革共识,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中国转型社会栖身的目标和方向。但诸多研究成果往往重视目标设计而轻视过程分析,把目标视为过程,缺乏对作为目标的和谐社会在中国复杂情境之下如何发育和形成的独特逻辑和道路的深究。毕竟,与和谐社会本身的正当性相比,如何建设和迈向和谐,实现社会有机连带是另外一回事。
德沃金主张,法律并不是统治者强加给弱者的意志,而是社会共存的保证。[26]在一切权威均面临质疑的情形下,公平正义是公约数最大的共识性价值,以之为基本内容和运行目标的法治有助于在这一层面重新凝聚共识,由是法治成为促成转型中国“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成为弥合社会碎片化与重铸信任的核心抓手,能够担当迈向和谐社会的路径保障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