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公平新进展: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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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择优录取”影响下的政策变迁(1977—1998)

197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中断了十年的中国高考制度得以恢复,为我国在新时期及其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一时期,高考招生制度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切实保证招收学生的质量。到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也纷纷展开,其中的一项重点即为在招生方面的改革。1978年以来,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都是按以下原则编制:根据国家和各地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择优录取,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潘昆峰等,2017)。以前实行的“优先录取”的降低标准政策发生了实质性转变,对于保证工农及其子女享有教育的优先权,要正确掌握,应理解为德智体条件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工农及其子女,而不是降低录取标准。从长远来说,是要在农村多办和办好重点中学,提高学生学习质量(杨学为,2003)。由此,择优录取成为了高考的基本选材标准,并延续至今。但是,这一时期开始存在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学生入学比例降低,入学新生中工农成分降低等情况,有学者认为恢复高考以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按照能力本位原则进行分配,同时国家不仅对少数民族考生、华侨子女、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实行降分投档优惠,而且对学科、艺术、体育绩优生实行加分政策,具有文化资本优势的阶层子女获得更多入学机会(罗立祝,2010)。这一时期,国家逐渐出台一些针对特殊群体的补偿性政策(但并非此前大规模“优先录取”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基础教育比较薄弱县的相关照顾政策。

在《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中,首次提出面向本省、市、自治区的院校,对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县(没有考生进入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可以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若干名(杨学为,2003)。该政策直至《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中依然明确可见,说明这是高校面向本省招生、且针对基础教育薄弱县的倾斜性照顾政策。

第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1983年,我国开始实施“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政策。在教育部印发《关于一九八三年全国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打开人才通向农村的路子。在招生方面,除了加强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和毕业生“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宣传、教育外,要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分配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当年要在毕业生面向农村的高等学校中普遍实行。中央部门所属农、林、医、师院校实行部分定向招生;省、市、自治区所属农、林、医、师院校实行大部分定向招生,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择优录取。学生毕业后一般回到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农、林、医、师专科学校要面向农村,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招生,按地区范围划录取分数线,就地招生,就地培养,就地分配。允许农业中学、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以及农业技术人员报考面向农村的高等学校,其中报考短学制的,除特殊专业外,可免试外语(杨学为,2003)。当年,部分院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受到了热烈欢迎,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地方比例大了一些,招生办法还不完善。

因此,在1984年的招生规定中,中央部门所属的农业、林业、煤炭、水电、地质、石油及国防科工委系统所属的某些院校可规定适当比例,在农村、林区、矿区、基地等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省属农、林、医、师院校应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确定适当比例,招收农村考生;而对少数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疆等县,可制订分专业的定向招生、定向分配计划,上述县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如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可以在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再择优录取部分考生。如仍不能完成计划,也可在其他地方的考生中征求志愿,择优录取,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这些县工作;省属农、林院校可招收农业中学、农村职业中学的毕业生,免试外语,加试农业技术课,必要时可单独列班;同时,应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物质鼓励政策(杨学为,2003)。这项政策开创性地将招生与就业相结合,无疑极大程度鼓励并吸引来自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学生,既可以获得明确的分数优惠与政策支持,毕业后也能够有稳定工作,回到家乡、建设农村,并且这一政策明确提出了物质鼓励政策,具有深远影响。

第三,少数民族照顾性政策与少数民族班。

少数民族学生一直是招生考试中重点照顾的对象,也是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对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的文化程度、年龄、婚否等条件的要求作适当放宽。对于同报考专业同科目的考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和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杨学为,2003)。到1980年,国家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现对少数民族考生即使降低分数,录取的也比较少,而且入学后跟班学习有困难。为了更有效地培养少数民族学生,除了一般院校继续适当降低分数予以照顾外,还同国家民委确定部分重点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特殊的培养(杨学为,2003)。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可适当降低分数,招收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高等学校录取学生,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杨学为,2003)。高考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应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应逐步达到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杨学为,2003)。该政策执行至今,影响深远。

此外,在这一时期我国高等学校的招生制度、收费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一次系统性改革,特别是招生制度从原来的“双轨制”到“并轨制”的重大变化,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以及不同区域的学生产生了极大影响。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改变高等学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分配的办法,实行国家计划招生、委托培养招生、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三种。并提出对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以必要的补助(杨学为,2003)。由此,我国改变原先统一的国家计划招生模式,采用计划招生与调节招生(委托培养与自费生)两种招生模式,“双轨制”正式实施。到1987年,国家教委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编制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要根据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布局和方针,力求与国家及各地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同时,应贯彻择优的原则,在考生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多安排一些名额。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人数。以国家任务招生数的90%~95%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另5%~10%留作机动,待统一考试后,由高等学校决定,到考生志愿较多、考生成绩较好、招生工作也做得极好的地区招生。机动名额不应移作他用(杨学为,2003)。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教育改革的市场化导向,改革开放后大量人力资本流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东部考生数量多同时东部就业机会多,这进一步促使高考招生向东部倾斜。同时“双轨制”的存在使得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以调节招生方式,促使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增长迅速。总体来看,这段历史时期政府兼顾各地区各民族的平衡,同时适当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高校招生名额的区域分配还是较为均衡(参见表3-1)(潘昆峰等,2017)。

表3-1 1977至198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人数

数据来源:孟明义.中国高考大全(上)[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

在“双轨制”招生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任务计划招生和调节性计划招生所造成的两条录取分数线之间的差距加大,同一所学校、同一专业在同一地方所招收的新生分数差距很大,极大程度影响了招生质量,也给学校的教学管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在调节性计划比例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出现了“花钱买分”的腐败现象,违背了教育公平的理念和高等学校招生的基本原则。因此,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决定在招生中实行国有任务和调节性两种招生计划形式在录取时使用同一分数线的“并轨”;取消原来实际形成的两种计划形式录取新生不同的分数标准与收费标准,实行一种分数与收费标准。至1997年并轨的改革全面完成。同时,为改变国家长期包办高等教育的情况,按照教育成本分担的理论国家实行了收费制度改革(宋洁绚,2015)。

并轨及收费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形式及类型的深刻变革,适应了高等教育这一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维护了教育制度和招生制度的公平,另一方面也对高等教育招生名额的区域分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轨之后,省级政府的教育政策权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逐步扩大,原来的调节性招生计划主要由高校自主制订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比例等代替,政府则通过拨款政策等宏观调控从总体规模上控制招生总量(潘昆峰等,2017)。高校在充分发挥为社会及所在区域服务的宗旨下更为注重与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动,在招生中为属地服务的地域化倾向更为明显。同时,收费政策的实行,也使得高校在招生时更为优先选择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较高的发达地区的考生,这在客观上不利于贫困地区与农村地区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