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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党支部委员会
设立条件
正式党员7人以上。
成员人数
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成员组成
书记。
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
每届任期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
产生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职责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党支部书记选拔条件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对党支部书记的培训要求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述职评议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