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8章 妇女联合会在维护女性权益方面有什么特别的作用?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官网上对“全国妇联”的简介,可以了解到,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新时代担负着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1]
本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增加了妇联“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要求,使得妇联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细化,也将妇联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做了进一步区分。
具体而言,妇联的职能可以划分为:
在政治权利方面:妇女联合会有代表女性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职能。
在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本次修法新增了妇联对被拐卖、绑架女性的工作义务。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女性的需要,组织女性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时,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妇女联合会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当然,妇联的职能远不止上面提到的几项。凡是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都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另外,受害女性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也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广大女性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可能,如夫妻争吵后出现暴力威胁等事件时,当事人无须害怕,也不要逃避,在矛盾没有变得无法调和之前,可以及时向当地妇联等组织、机构寻求帮助,妇联会提供法律、心理等各方面的专业支持。
注释
[1]参见《全国妇联简介》,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