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市场发展述论
受秦始皇时期“上农除末”政策和“重农抑商”观念的影响,学术界对于秦国市场与商业发展的历史,过去存在一些偏见,或者说存在一些简单化的认识。随着“睡虎地云梦秦简”的发现以及相关研究的深入,有必要就秦(包括秦国和秦王朝)市场和商业发展加以重新认识,以还历史的本来面目。
一 市场发展的历程
秦的市场是在其国家建立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那时,我国历史已步入春秋时期。在此之前,秦被中原国家称为西戎,居于西陲边地,过着部落式的生活。为了生活的需要,边地各部落之间进行着简单的物物交换,其中长途贩运是其主要的贸易形式。
公元前770年,秦因助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从此作为一个诸侯国,秦开始按照中原诸侯国的模式建设自己的国家,不但建有都城,而且在都城里建立了秦国最早的市场。史书记载,“及(孝)文、德、缪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雍,在今凤翔故雍城,为秦早期的国都。1987年雍城考古队在故雍城遗址发现了当时的市场遗址,证明了这点。据考古发掘知,雍城市场分布于雍城后部,市场面积近3万平方米。四周以厚1.5—2米的土围墙封闭。南北宽160 米,东西长180 米,平面呈长方形。四面墙中部各开“市门”一座。考古人员说,市门上有四坡式大建筑,围墙内是封闭的露天市场[71]。雍城市场建制表明,它与周“前朝后市”制度一致,是模仿周市场而建立的。
市场的出现为商品交易提供了集中的场所,不但秦国国内,就是周边一些小国或部落的商品也有可能进入秦市场。上述秦文公、秦德公、秦穆公在雍时期“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就是和蜀地通商的。不但如此,秦人也还保持着与其故地旧户继续商业往来的传统。
随着秦人的东进和发展,原关中地区的商品贸易集结地(一般形成于交通要道及渡口)也被秦利用和管理了。《三辅黄图》记载,秦文公造“直市”,在富平津南25里,由于当时市场管理得好,“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直市”在今天高陵县境,据何清谷先生研究,秦文公时代,秦人的势力范围只及岐西之地,还没有发展到今陕西高陵、咸阳一带,所以他认为这是秦人炮制的一个传说[72]。显然,“直市”并非文公所造,但就文献记载的具体性和“传说”一般都有其历史的影子看,它可能是秦人入关东进途中,对原有的商品交易集结地进行利用和管理的反映,表明国家管理的市场不仅在都城,而且在地方上也发展起来了。
秦穆公时开疆拓土,“益国十二,开地千里”,独霸西戎,使“天子致伯,诸侯并贺”,秦国奴隶制发展到了辉煌的鼎盛时期。国家的强大和昌盛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及至秦简公七年(前408年),以“初租禾”[73]为标志,秦国跨入了封建社会。
新的封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也为市场的扩大和市场商品的丰富奠定了基础。献公七年(前378年),“初行为市”[74],秦国首次推行市场制度。此后,市场在各大城市甚至各县、地相继出现,新都栎阳(今临潼区栎阳镇东北)建立了市场,孝公迁都咸阳,在咸阳同样建有市场。惠王时,蜀守张若在成都建有市场。《华阳国志》记载说,惠王二十七年(前311年),蜀守张若治成都,“置盐铁市”,“修整里阓,市张列肆,与咸阳同治”[75]。另外,近些年来考古发现了许多秦战国中后期漆器、陶器,其中刻有“咸亭”“安亭”“郑亭”“许市”等铭文、陶文。据学者研究,它们分别是“咸阳市亭”“安陆市亭”“郑市亭”的省称[76]。今四川青川、荥经发现的秦漆器上刻有“成亭”,也是“成都市亭”[77]的省称。陕西长安县张堡村[78]和陕西清涧李家崖[79]分别出土刻有“杜市”陶文的陶器,“杜市”即杜县之市。所有这些发现,表明市场在这些地方都已建立。不同市场器物的异地发现,也表明当时市场商品流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与此相类的陶文,在栎阳、芷阳、丽邑、焦等地县也多有发现[80]。因此,可以说至战国中后期,秦国市场在各地普遍发展起来。
二 市场的活跃与社会的商业性趋向
随着市场的普遍建立,市场贸易逐渐繁荣起来,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后,政治经济的大发展,市场商品交换日益社会化,商品消费的对象由以前的少数贵族逐步转向一般的社会阶层。社会一般阶层的投入市场,为市场的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所以到商鞅变法前夕,秦国的市场贸易出现了历史上的第一次活跃。
粮食商是当时相当活跃的商人,这些人以贩卖粮食为生,通过季节变换,年岁凶丰,以购买与出售粮食,谋取高额利润。其中粮食的销售对象是缺粮的普通百姓[81]。酒肉商在市场上叫卖声不断。由于这种生意利润丰厚,所以从业人员较多。酒肉商的增多,一是会助长社会奢侈之风,二也是对农业劳动力的剥夺。这就是为什么商鞅在变法中要“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82],对其加以限制的原因。市场上有专门的“军市”。它是一个特殊的专业市场,只用来供应军事武器。秦法规定,军市从业商人既是商人,又是战士,平时自备武器,遇到国家有战争,即听令调遣,参军作战[83]。另外,一些家禽家畜也可能经常投放市场,所谓“夫卖兔者满市”[84]即其证明。
像春秋时期东方诸国大商人一样,秦国的大商人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他们不择手段,依恃钱财“去来赍送之礼”“于百县”[85],公行贿赂,交通百官。有些腰缠万贯的商人因此在百官的保护下不服官役,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在变法中,商鞅严正地提出“以商之口数使商”,使私家奴仆“厮、舆、徒、童者必当名”。以法律明文规定商人家奴仆要按人数、按规定服官役,对不法商人给予一定的打击。
商鞅变法前夕商品市场的活跃,是在新的封建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它本身反映了封建制的历史进步。
战国中后期,随着秦封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日益强大,市场在各地普遍发展起来,市场贸易出现了第二次活跃。商鞅变法时,由于推行了农战政策,对商人给予一定的限制,通过“重赋税”和“壹山泽”,不但限制了商人的继续发展,而且政府加强了对市场的干预管理,市场一度萎缩。商鞅死后,秦法虽然未败,但整个社会气氛却有所松缓,一些旧有的私商大贾重操旧业,市场依然缓慢发展。至战国中后期,政治军事上的强大和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下,市场再度活跃。可以看到,这个时期市场上有官府市、牛马市、奴婢市等。市场上的商品来源也有了新的变化,不但有官府手工作坊的产品、官府除够用外的剩余物品或废旧物品,也有大量的民间农副产品或商品。那些长途贩运商和别国商人在秦市场更是屡见不鲜。
官府市,是指官府在市场上出售产品。国家在官府市设有专门官吏,前文提到张若在成都市设有盐铁官、长、丞,其他城市概莫能外。国家对官府市的管理相当严格,所谓“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銗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86]。官府市的商品主要由官府作坊即“为作务”提供。另外,官府不用的其他器物,如旧工具、废铜铁等也投放市场[87]。官府的“猪、鸡之息子不用者,买(卖)之,别计其钱”[88],多余的家禽家畜也在市场上出售。就连公家的马牛死了,经诊断若没有病也要卖掉[89]。
牛马市,就是专门买卖牛马的市场。《汉书·王莽传》记载:“秦置牛马市,与奴婢同兰。”兰,颜师古释为栏圈,牛马和奴婢当时是在一块儿的。
奴婢市,战国中后期,奴婢在秦国的市场上是当作商品买卖的,其市场,正如《王莽传》所说,是和牛马圈在一起的。奴隶买卖中,国家规定有一定的价格,当时称为“市正价”。《秦简·告臣》讲到一次奴隶买卖即以市正价成交。奴隶的具体价格,有人研究说,当时一个奴隶值365石粟,值199 匹布[90]。奴婢买卖一直延续到汉代初年,所谓“今民卖童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内之闲中”[91],“闲”即“卖奴婢栏”。
当时的秦国市场上,不仅有秦本地的商人,就是一些外地的富商大贾也经常出没于其中。这类“商人之四方,市贾信(倍)徙,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92]。所谓“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栎阳,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正是这些长途贩运商的反映。在这些贩运商中,经常有些别国大商富贾,当时叫“邦客”。“邦客”进入秦国市场,必须有秦官方发给的经商许可证,当时叫“符”,如果没有许可证,这些商人是不得进入秦国市场的。秦法规定,外国商人进入秦国市场前必须拿出“符”,经管理人员检查,不经检查而擅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者,要予以物质处罚[93]。总体来说,当时秦国市场上占主流的商品是来自民间的商品,包括三个方面:(1)个体小农或中小地主的部分农副产品;(2)民间小商贩贩运的商品;(3)私营大工商业主的商品。
个体小农或中小地主部分农产品投入市场,主要是从商鞅变法以后开始。商鞅变法后,秦确立了以个体小农和中小地主为主的个体家庭。个体家庭虽然以男耕女织为主,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但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着必然的联系[94]。除过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外,许多生产生活资料依然依赖市场,这正是民间商品成为市场商品主流的根本原因。从史料记载来看,商鞅变法时就有“夫卖兔者满市”,到战国中后期,秦简里的信息就更多了,有牛、衣、丝、猪、鸡,等等。
私营小商贩是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这些人本小利少,平时务农,农闲时跑跑生意。从云梦秦简《日书》有关内容看,《日书》时代(秦昭王—秦始皇时期),经商已经是一般百姓非常向往的事情。其实,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虽然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经商致富的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并没有完全动摇。“今境内之民皆曰:‘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上可以得显,下可以求官爵;要么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95]。即便在商鞅变法最激烈的时代后不久,“事商贾,为技艺”仍被视为优于务农的职业,至《日书》时代,这种思想就更加普遍。
从《日书》看,当时的人们不但热衷于商,就是对生育儿女亦非常注重日子的选择,看在什么日子生子女,将来会在商业上有成就。所以“庚寅生子,女为贾,男好衣佩而贵”[96]成为一个基本的“准则”。与此相类的“准则”还有:“宇,南方高,北方下,利贾市”[97]。“宇”即房屋,按当时人的习俗和信仰,要使自己将来在市场上顺利营利,房屋建造时就应当南高北低。这两条材料告诉我们:是否有利于自己、自家或子女在市场上营利的观念,已成为人们物质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坐标”。
如果说以上史实反映了人们对经商的向往,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获利呢?人们又以天干地支来推算上市或进货的好日子,当时称为“市日”或“市良日”。如“市良日,戊寅、戊辰、戊申戌,利初市,吉”。“金钱良日,甲申、乙巳。申不可出货,午不可入货,货必后绝”[98];“己亥、己巳、癸丑、癸未、庚申、庚寅、辛酉、辛卯、戊戌、戊辰、壬午,市日以行有七喜”。另外,还有上暮市(可能是当时的夜市)的好日子:“辛亥、辛巳、甲子、乙丑、乙未、壬申、壬寅、癸卯、庚戌、庚辰。”[99]这些经占卜推算的日子,或者告诉商贩什么日子上市大吉大利,或者告诫他们什么日子不可出货、入货。虽然它们未必能真正带给他们厄运或吉利,却告诉我们,当时的商贩为了获利是何等地绞尽脑汁。
从《日书》里还可以看到,人们把星象的观察及其变动也与市场联系起来。所谓“斗,利祠及行贾、贾市,吉”,“房,取(娶)妇、家(嫁)女,出入货及祠,吉”[100]。就是说星在“斗”“房”位置时,出门经商上市或者进货,大吉大利。
总结以上述析,可以看出,向市场要利,以市场求富,成为一般社会的价值取向。商贩们不但以经商做生意改变着自己,也在急切地盼望着改变自己后代的命运,他们是市场上自由的活跃分子。
私营工商业主是市场商品的主要供给者。战国中后期至秦始皇时代,私营工商业发展很快。据考古资料,仅在咸阳就发现有诸如“咸 里驵”“咸 小颖”“咸 里奢”“咸亭当柳昌”“咸亭芮柳婴”“咸沙里壮”“咸阳安新”等印文陶器60多件。其中“咸”指“咸亭”,为秦地方行政组织的亭名。里、里、当柳、芮柳、阳安等均为里名。驵、小颖、奢、昌、婴、壮、新等均为作器人名。他们是咸亭管辖下的居住在不同里的私营工商业者,陶器上的印文都是陶工自己打印上的[101]。这些陶器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商品。类似器物在湖北云梦秦墓也有发现,这里发现的主要是漆器,文字为烙印或针刻。其中里有“宦里、舆昌、昌武、路里、钱里”,标明作器人有“大女子、士伍军、包、李、张”[102]。另外,云梦秦墓还发现有“咸亭”“咸市”烙印文漆器,确切地反映了这些器物是作为商品而流通的。
除了这些居于亭里的私营工商作坊外,一些经营盐铁的大私营工商业主,也为市场提供了必要的大宗生产和生活资料性质的商品。当时著名的大私营工商业主有:南阳孔氏、蜀卓氏、临邛程郑氏、巴寡妇清等。这类人世代为工商,“大鼓铸,规陂池,连车骑,游诸侯”,“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103]。不同阶级,不同阶层,包括官府的投入和参与市场,促进了市场贸易的空前活跃。
三 市场管理
市场贸易是秦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的普遍建立和发展,秦对市场的管理亦愈来愈严格。总体来看,秦市场里设有市楼,其中有的设在市中心,有的设在市门上。市楼上设有市亭,它是市场的管理机构。其职能有二:一是防止盗贼,维持治安;二是管理市场事务,征收赋税。市亭里设有啬夫,担任市政长官,具体负责市场事务。市内店铺按门类排列,称为“列肆”,百工居肆,其中有官府的,也有私营的。“列肆”内的私营工商业者编入市籍,建立五户一组,互相监督的“列伍”制,设有列伍长负责监督不法行为[104]。战国中后期,市场内因商品性质不同形成不同区域的市,诸如牛马市、奴隶市、官府市以及早期的军市等,由“市吏”具体巡视、监督和维护市场秩序,“吏循之不谨,皆有罪”[105]。
国家对市场实行定期整治,所谓“易关市,来商旅,入货贿,以便民市”。这里的“易关市”就是“整理关市”,目的使“四方来杂,远乡皆至”,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106]
实行限价、定价制度。秦律规定:市场商品“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107]。“婴”即“系”的意思,上市商品除小物不值一钱以外,都要挂上或贴上标签,实行明价销售。前文提到“市正价”,就是对一些大宗商品的规定价格。
市场流通的货币,国家也有规定,以法定钱币为准,主要包括秦半两钱和布币。秦律规定,“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108]。布币的长宽及质量有严格规定,否则不得通行。当时钱布的比价是“钱十一当一布”[109],“百姓市用钱,美恶什之,勿敢异”。只要是法定货币,只要合格,不论新旧都当顺利通行,列肆商贾及府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110]。
市场实行严格统一的度量衡制度。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在每年二月和八月对度量衡进行严格检查,所谓“一度量,平权衡,正钧石,齐斗甬(桶)”[111]。
市场内严禁官吏私营经商。秦律规定,“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112]。就是说,这些人进行贸易以取私利的话,都要加以流放的处置。
市场禁止珍珠宝玉走私,走私者一经抓获,珠玉等上交内史,内史根据所获赃物给予抓获罪犯者一定的奖励[113]。
严格的市场管理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在市场发展上的反映。一方面,它保证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了国家的繁荣和富强。另一方面,严格的管理限制了市场的自由性、灵活性。从而使市场贸易总是在各种束缚中沉重地运行,缓慢地发展。这既是秦,也是中国封建制时代市场生存的基本特征。
(原刊《唐都学刊》199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