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环境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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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成本与外部性

交易成本与市场有关,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时所产生的成本。经济学视野中的世界由各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交易”构成。合同法和侵权法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两者处理的关系具有不同的交易成本内涵。合同法处理的关系达成私人协议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侵权法处理的关系达成私人协议的交易成本较为高昂。

交易成本的概念最早由科斯提出。1937年,他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讨论了交易成本问题,并将其表达为“价格机制的利用成本”(cost of using the price mechanism)。1960年,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他明确提出了“市场交易成本”(costs of market transaction)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交易成本具体内涵的理解和界定并不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包括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以科斯为代表的观点认为交易成本不包括组织内部交易成本,而以张五常为代表的一类观点则认为交易成本应当包括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

以打车为例,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成本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搜寻和信息成本。在互联网打车软件出现之前,用车方在很多时候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到那些可以租乘的、价格低廉的出租车。第二类是谈判成本,在确定好交易对象并与其取得联系之后,双方还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就搭乘距离、计价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在类似交易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降低谈判费用,例如设定起步费。第三类是监督和执行成本,即确保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成本。当其中一方不能按照事先约定履行合同时,公权力需要介入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或使交易受损害的一方获得合理补偿。[3]

外部性是指交易或行为产生的部分后果由交易之外的他人承受,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外部性又分为负外部性(如噪声、污染等外部成本)和正外部性(如灯塔、焰火、美貌等外部收益)。正外部性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而负外部性则会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减损,各类社会政策通过多种激励手段鼓励人们积极从事正外部性行为,避免或减少负外部性行为的发生,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策目的。

与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相比,激励并促使正外部性行为发生的政策手段较为简单,例如可以通过政府统一征税来建造灯塔或者对于建造灯塔的人给予补贴。在科斯定理提出之前,征收庇古税——用收税的方式促使个体将其行为对第三方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是被普遍接受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思路。庇古税相当于一种价格机制,为厂商的负外部性进行定价,征税数额与厂商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数额相当,通过征税促使生产者将其生产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保证厂商的生产活动能够带来社会净收益,使个体最优和社会最优相一致。征收庇古税最重要的适用优点在于信息成本较低,政府只需要获得有关生产活动造成损失规模的信息就可准确确定税额,并不需要关于生产收益的信息。

假设某工厂进行生产活动排放废气污染空气,给居住在工厂周边的居民造成损害。假如(增加1单位)生产活动为厂商带来2000单位的收入,(增加的)污染对周边居民的损害为500单位,厂商可以投资200单位购买治污设备,避免污染损害。由于200单位小于500单位,从社会整体福利的视角来看,厂商应该购买治污设备(1800单位>1500单位)。当厂商不承担污染成本时,该成本对厂商活动来说是外部成本,厂商有2000单位收入,所以厂商不会采取治污措施。如果政府征收数额为500单位的庇古税则可以激励厂商购买治污设备将污染成本内部化。

针对庇古税征收的批评主要有两点。第一,政府正确测量社会成本或外部性极其困难,准确定价的信息成本很高。经济学认为最有效率的方法是市场定价,政府不应干预。第二,不准确的测量结果——低估或者高估损害有可能扭曲对当事人的行为激励。但是包括曼昆、贝克尔等当代右派经济学家都承认征收庇古税是负外部性的理想规制工具,因为征收庇古税不需要做完整的成本收益分析,只需要评估行为制造的成本而不需要获得关于生产收益的相关信息,定价错误的可能性较小,规制者可以基于现有技术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具有动态性质,可以促使厂商改善减排技术,减少污染成本。

除征收庇古税,控制环境污染的其他公共政策手段还包括“命令—控制”模式以及侵权诉讼。北京雾霾严重时政府要求大量河北工厂限产、停产以改善空气质量状况就是运用“命令—控制”模式减少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适用该模式要求政府掌握有关生产活动收益和损害的信息用于拟订相关生产活动的最佳规模,对政府信息收集能力的要求比征收庇古税更高。与征收庇古税相比,利用环境侵权法规制环境污染行为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侵权损害赔偿金归于受害者而非政府,可能诱发机会主义诉讼行为;第二,受限于法庭程序和实践的限度,法院收集和验证信息的能力常常不如政府机构,就大规模边际调整而言,行政比司法能力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