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宣怀与晚清招商局和电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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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李鸿章命盛宣怀拟《轮船章程》

盛宣怀是1870年5月进入李鸿章幕府的。最初,李委派他担任行营内文案,兼营务处会办,后来又调任陕甘后路粮台淮军营务处会办,盛在晋、陕等省的山川中跋涉,甘之如饴。“盛夏炎暑,日驰骋数十百里”,而不辞劳顿;草拟文稿,“万言立就”。由此,李鸿章开始对他刮目相看。

应该说,盛宣怀之前对洋务派与反对派在兴办轮船上的争议是知之不多的。但是,青年时代的他有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随任湖北粮道、盐法道的父亲盛康生活在武汉,当时,他去得最多的地方之一,是滨江花园。几个年轻人经常结伴到江边去玩,看到外国轮船日益增多地停靠在江轮码头上,除了揽载客货之外,部分漕粮亦归这些外轮运输。少数华商轮船公司,为了避免缴纳捐税,索性与洋人勾结,采取“诡寄经营”的方式,其船也悬挂起洋旗,在长江内河航行。盛宣怀亲眼见到,中国的木帆船航运业已处在萎靡不振的状态。1867年,他被湖广总督保奏赴湖北广济考察那里的煤矿,他不明白为什么广济县禁止开挖武穴煤山,而任凭外国的轮船装载洋煤到武汉来,高价卖给中国的老百姓。他知道洋人就是凭借着轮船来赚中国人的钱的。这些都是他青年时代亲身感受到的。

盛宣怀跟随李鸿章后得知,江南制造局与福州船政局由于管理不当,已入不敷出。1872年1月,大学士宋晋奏暂行停止闽、沪二局造船,由此又引发朝野关于是否要兴办轮船的争议。然而,宋晋的奏折反而推动了轮船招商局创设政治合法的进程。洋务派大臣坚决反对裁撤闽、沪二局,据此,他们相互统一立场,商量对策,通报情况。盛宣怀凭着对政治的敏感性,十分关注这些问题的进展。

1872年6月,李鸿章与沈葆桢在商议如何恢复福州船政局造船业务时,提出由它兼造商船,创办中国自己的轮船局的主张。盛宣怀得知该消息后,结合自己以往所见,认为为遏制外国商船在长江及沿海的肆虐,必须建立自己的轮船招商局,并建议他们速办。李鸿章深以为然,命盛宣怀策划招商局,会同浙江海运委员朱其昂等拟订章程,并呈交江、浙督抚审阅。

1872年6月20日,李鸿章上奏《议复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对宋晋的主张猛烈抨击,坚决反对裁撤闽、沪二局,认为“国家诸费皆可省,惟养兵、设防、练习枪炮、制造兵轮船之费不可省”,如果二船局“苟或停止,则前功尽弃,后效难图,而所费之项,转为虚糜,不独贻笑外人,亦且浸长冠志”。奏折中还指出,“闽、沪现造轮船皆不合商船之用,将来间造商船,招令华商领雇,必准其兼运漕粮”。

由于李鸿章等人的坚决反对,总理衙门遂于8月21日奏请清廷:船政不能停,应由李鸿章、沈葆桢妥筹办理。并指出“以间造商船华商雇领一节,李鸿章、沈葆桢俱以为可行,应由该督抚随时察看情形,妥筹办理”。至此,由宋晋挑起的这场争论才告一段落。[3]

盛宣怀受李鸿章思想的影响,奉其面谕,很快拟上轮船局章程,主张办轮运以挽回航利,是为轮船招商局的第一个章程。

盛宣怀在草拟章程的序言中说:“伏思火轮船自入中国以来,天下商民称便,以是知火轮船为中国必不能废之物。与其听中国之利权全让外人,不如藩篱自固。船厂之设意甚深也,已兴之何可言废。天下事惟熟能生巧,亦惟激则生变,今人于古人尚不甘相让,何夷狄之智足多哉!”盛宣怀认为兴办轮船航运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必不能废之物”;轮船航运业的利权,不能“全让外人”,主张应与外人争利;洋人能办好的事,中国人也一定能办好,洋人的智未必“足多”。

他在序言中又说:“中国官商久不联络,在官莫顾商情,在商莫筹国计。夫筹国计必先顾商情。倘不能自立,一蹶不可复振。试办之初,必先为商人设身处地,知其实有把握,不致废弛半途,办通之后,则兵艘商船并造,采商之租,偿兵之费。息息相通,生生不已。务使利不外散,可兵自强”。[4]盛宣怀认为,办好轮船航运业,首先必须“顾商情”,只有这样,才谈得上“筹国计”,才能做到“利不外散,可兵自强”,从而达到富强的目的。“顾商情”充分表明他对轮船招商局“商本商办”的思想与主张,但是这一思想和主张,与李鸿章最初的“官本官办”设想是不一致的。

盛宣怀在所拟的章程中,明确提出了“委任宜专”“商本宜充”“公司宜立”“轮船宜先后分领”“租价宜酬定”“海运宜分与装运”六款内容,充分阐明了他办轮船招商局的一系列主张。但是,他所拟的《轮船章程》一开始并未被招商局采用。

1872年12月23日,李鸿章上书奏请试办轮船招商,三天后,同治皇帝批准设立轮船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