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效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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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劳动与效用

同对所有的经济学范畴的界定一样,效用范畴也不能是依据经济学家的主观想象界定的,而必然是要依据对于客观经济实际的认识做出的。从基础上讲,经济学研究的客观实际就是人类劳动发展的实际,任何对于经济学范畴和理论的研究都离不开对于劳动的研究,对于效用范畴的研究和对于效用范畴的界定也是这样的,即离不开对于效用与劳动的关系的研究。

与劳动不同,效用是劳动创造的结果,不是劳动本身。劳动创造的效用是体现在劳动的成果上,即效用是指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的有用性。事实上,有什么劳动就有什么劳动成果,有什么劳动成果就有什么劳动成果的效用。没有人类劳动的创造,就什么效用也不会有。由于“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所以,劳动是具有整体性的,劳动是一种过程,凡是劳动都必定有一个过程,不论过程的长短,都是一定要有过程的,即劳动等同于劳动过程;劳动的过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不能没有作为劳动主体的人,也不能没有作为劳动客体的自然(包括人化自然和人的自然化),劳动必定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任何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都是具有整体性的,即都是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统一发挥劳动整体作用,任何劳动成果都是在劳动整体作用下取得的;劳动的过程是以作为劳动主体的人实施的有目的的过程,这种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一种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所以,这一过程既离不开劳动主体的主导,也离不开劳动客体的作用,这种物质变换的过程就是创造劳动成果的过程。因而,劳动成果是劳动创造的,就是说劳动成果是劳动整体创造的,创造劳动成果的劳动整体作用中既有劳动主体的作用也有劳动客体的作用。同样,这也就是说,劳动成果的效用是劳动创造的,即是劳动整体创造的,创造劳动成果效用的劳动整体作用中,既有劳动主体的作用,也有劳动客体的作用。认识效用与劳动的关系,必须首先确认劳动的整体性,并由此厘清劳动成果的效用与劳动整体作用的关系,不能将效用的创造归于单纯的劳动主体作用或单纯的劳动客体作用。

劳动创造的效用与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同。虽然价值与效用都是劳动创造的,即都是劳动整体创造的,但是,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必须明确,价值是劳动作用的凝结,即劳动整体作用的凝结,而效用是指劳动整体创造的劳动成果的有用性。显然,劳动成果的有用性与劳动作用是不同的,因而,效用与价值是不同的经济学范畴。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中,不可以将效用与价值混同,更不可以将效用作为价值的衡量尺度。这就是说,在传统的效用理论研究中,曾经产生的效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都是不成立的。效用价值论认为,一切物品的价值都来自它们的效用;无用之物,便无价值;物品效用在于满足需求;一切物品能满足人类天生的肉体和精神欲望,才成为有用的东西,从而才有价值。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价值量取决于边际效用量,即满足人的最后的亦即最小欲望的那一单位商品的效用,即价值尺度是边际效用。这两种价值论存在的问题都是对劳动作用与劳动成果有用性的混淆,对价值范畴的误解。在这两种价值论中,都是用劳动成果的有用性表示价值,实际就是混同了价值与效用。本来劳动成果的有用性就是效用,就很确切了,而再说这种效用就是价值源泉即价值,就将效用与价值这两个不同的范畴等同了,就搞糊涂了对价值范畴的认识。所以,现代经济学的研究一定要明确价值是创造劳动成果的劳动整体作用的凝结,一定要将表示劳动成果有用性的效用范畴与表示创造劳动成果的劳动整体作用凝结的价值范畴区分开来。

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基础范畴,效用是劳动成果的自然有用性与社会有用性的统一,即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用都是自然效用与社会效用的统一,都是市场承认的效用,而非脱离市场、脱离社会经济关系的效用。劳动成果的社会有用性是以劳动成果的自然有用性为基础的,即劳动成果的社会效用是以自然效用为基础的,没有劳动成果的自然有用性,就不会产生任何劳动成果的社会有用性,而没有劳动成果的社会有用性,就不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用范畴,即不属于经济学要研究的劳动成果的有用性了。劳动成果的自然有用性就是劳动成果本身的自然属性,即自然是什么就是什么,比如,劳动成果是黄瓜,那么黄瓜具有的物种的自然品质就是黄瓜的自然有用性;而劳动成果的社会有用性就是社会或者具体说就是市场对劳动成果的自然有用性的承认和评价。有了这样的社会承认和评价,劳动成果的自然有用性才能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中真实地发挥作用,否则,得不到这样的社会承认和评价,对于社会来说,劳动成果的自然有用性是没有发挥作用的,创造这样的劳动成果的劳动是无用劳动,不属于经济学研究的社会有用劳动范畴。所以,现代经济学要研究和界定的效用范畴都必定是既具有自然效用又实现了社会效用的效用范畴,即都必定是自然效用与社会效用相统一的效用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