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秦汉奴婢与贱民
奴婢属于贱民,但奴婢并非一开始就与贱民画上了等号。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贱”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用“贱”指代官民关系,以官为贵,以民为贱,贵贱有别,以强调名器之尊。《左传》中的“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秦简中的“欲贵太甚,贱不可得”,董仲舒所说的“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等,都是讲官民关系。[265]而秦汉时的“贱人”“贱民”,大抵从这个意义出发。另一种“贱”是指那些在社会上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特别低下,且没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以及由这些人构成的等级。这个意义上的“贱”或“贱民”,不仅相对贵族、缙绅,即使相对庶民百姓而言,他们的地位也是卑下的。奴婢属于贱民等级,也就是基于这个意义而言的。
奴婢虽是秦汉时期法律身份和社会地位最低下的等级,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奴婢径称“奴婢”,而不称其为“贱民”,甚至徐幹的《中论》中强调:“夫奴婢虽贱,俱含五常,本帝王良民,而使编户小人为己役,哀穷失所,犹无告诉,岂不枉哉!”[266]秦汉时期虽已出现“贱民”一词,但不指代奴婢。出现在《史记·郦生传》的“高阳贱民郦食其”句中的“贱民”,只是贫贱之民。《汉书》载:“秦始乱之时,吏之所先侵者,贫人贱民也”[267],也是指贫穷人民,并非特指奴婢。
在中国古代社会,贱民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以职业划分等级。在以农为本的传统社会中,“工商”为贱业,因此,操持贱业的人,就成为“贱民”,这是“贱民”最初的含义。贱民首先并不成为一个等级,也与奴婢没有任何关系。
在睡虎地秦简《日书》中,也有“贱人”的出现。
南门,将军门,贱人弗敢居(一一六正贰)
北门,利为邦门,贱人弗敢居(一二六正贰)
东门,是胃(谓)邦君门,贱人弗敢居,居之凶(一一九正叁)[268]
这里的“贱人”指贫贱之人,并不指代奴婢。但前四史的记载中,有很多地方把奴婢和贱人并称。《史记》中有“夫婢妾贱人感慨而自杀者”的记载[269],《汉书》中亦称“奴者贱人”[270]。“贱人”主要称呼那些从事厮台、负薪、洗洒等工作的人,甚至包括商人。“今悔过来,而无亲属贵人,奉献者皆行贾贱人,欲通货市买,以献为名,故烦使者送至县度,恐失实见欺。”[271]可见,当时的“贱人”主要指社会地位或职业比较低贱的人,可能包括奴婢。而“贱民一词用于指庶民群体最下层的人从事被贱视的职业的场合。贱人可能混有贱民”[272]。
无论贱民抑或贱人,奴婢都与他们并称,可见其地位低贱。但从社会身份和等级情况而言,秦汉奴婢虽然单独构成了一个奴婢等级,但它与等级意义上的贱民之称无涉。良贱身份制,和中国专制国家结构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它并不是和秦帝国成立同时出现的。日本学者堀敏一提出,“在法律上确定了良民和奴婢这种身份制,是在经历了汉帝国瓦解危机时期的三国以后”,“庶奴制是在汉代就确立了的,而良奴制应该是三国时期的制度,良贱制则是贱民身分已复杂化的隋唐时期的制度”[273]。亦有学者认为:“奴婢与贱民之称发生联系,大约应晚至唐代。直到唐代,奴婢和官户、杂户、部曲等一起,被划分为贱民等级,从此与良民之间,有着无法逾越的鸿沟。”[274]而秦汉时期尚未出现良贱的分野,此时贱民并非从等级而言,而奴婢也与贱民无涉。
秦汉时期的贱民及贱人指代的是一些地位低贱的人,不少人应是庶民身份。从奴婢与贱民及贱人的联系和并称来看,奴婢与庶民间尚无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之间亦无等级上的分野,战国时期那种较强的社会流动在秦汉时期依然存在。到唐代后,等级制度确立了奴婢与庶民间的巨大差别,从此奴婢的身份就更加固定了。日本学者尾形勇曾提出,“庶奴制”乃是“良贱制”的先驱形态。秦汉时期,与奴婢相对出现的经常是庶民,因此,当时出现了庶民与奴婢的分野,却没有良人与贱民的区别。换言之,秦汉奴婢和庶民间存在着相当于后来的奴婢和良人间的身份差别,但庶人不一定等于良人。庶人中包括了一些有着特殊身份的贱人在内。[275]而秦汉时期较强的社会流动性也使奴婢的身份较为容易改变,庶奴之区别并没有后世良贱之区别严格。
[1] 杨生民:《汉代社会性质研究》,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第160页。
[2] 参见(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第2版,第616页;《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955页。
[3]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商务印书馆,1983,第802页。
[4]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616页。
[5]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第833页。
[6] 王明编《太平经合校》,中华书局,1960,第222页。
[7] 郑天挺、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上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第923页。
[8]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第803页。
[9] 胡乔木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第二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第794页。
[10] (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附音序、笔划检字)》,中华书局,2013,第60页。
[11]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第3601页。
[12] (清)桂馥撰《说文解字义证》,齐鲁书社,1987,第251页。
[13]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118页。
[14] 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三联书店,2008,第181页。
[15]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第3601页。
[16] (战国)左丘明撰,(西晋)杜预集解《左传(春秋经传集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第30页。
[17] (战国)左丘明撰,(西晋)杜预集解《左传(春秋经传集解)》,第74页。
[18] (清)俞正燮撰,涂小马、蔡建康、陈松泉校点《癸巳类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第62页。
[19] (汉)司马迁:《史记》卷122《酷吏列传》,中华书局,1982,第2版,第3145页。
[20]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17《冯岑贾列传》,中华书局,1965,第642页。
[21] 郭德维:《皂、舆、隶等浅议》,《江汉论坛》1985年第8期,第77~78页。
[22] 黄伟城:《论“人有十等”并无奴隶》,《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第76~79页。
[23] 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及其向中世社会的过渡》,商务印书馆,2013,第83~84页。
[2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第160页。
[25] 持第一种意见的代表作有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0页;高恒《秦简中的私人奴婢问题》,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第145页;〔日〕松崎常子《从睡虎地秦简看秦的家族与国家》,《中国古代史研究5》,雄山阁,1982,第281页,转引自〔日〕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154页。第二种意见的代表作有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145页;彭年《秦汉“同居”考辨》,《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第6期,第108页;张世超《秦简中的“同居”与有关法律》,《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第88~89页;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第101页。
[26] 张仁玺:《秦汉家族成员连坐考略》,《思想战线》2003年第6期,第98页。
[27] 吕利:《连坐、收及家父长制家庭的遗迹》,《枣庄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2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38页。
[29] 秦汉户籍简牍中未详细记录子女与母亲的关系,因此,是否异母并不清楚。但据推理,秦汉时期父亲再娶妻(妾)的案例较多,当时小妻、偏妻、下妻的称谓即可说明问题。因此当时应该存在同户但却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30]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38页。
[31] 参见文霞《试论秦汉简牍中的“室”和“室人”》,《史学集刊》2013年第3期,第30页。
[32] 刘欣宁:《里耶户籍简牍与“小上造”再探》,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51,2007年11月6日。
[3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第205页。
[34] 刘敏:《秦汉编户齐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中华书局,2014,第60页。
[35]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238页。
[36]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第155页。
[37] 参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55页。
[38] 王彦辉:《秦简“识劫案”发微》,《古代文明》2015年第1期,第76页。
[3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1~182页。
[40]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第13页。
[41] 〔美〕柯马丁著,刘倩译《秦始皇石刻:早期中国的文本与仪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第161页。
[42] 胡乔木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第二卷),第741~742页。
[43] Martin Wilbur,Slavery in China During the Former Han Dynasty(206 B.C.-A.D.25),芝加哥1943年版,pp.60-64。
[44]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336页。
[45]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第360页。
[46] 列宁:《论国家》,《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版,第49页。
[4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第13页。
[48] 参见瓦特森《亚洲和非洲的奴隶制度》,牛津1980年;转引自叶山《古代中国奴隶制的比较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21页;〔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第70页。
[49] Walter Scheidel,Slavery and forced labor in early China and the Roman world,C.Laes and K.Verboven(eds.),Work,labour,professions in the Roman world,2013(4).
[50] 〔加〕布鲁斯·G.崔格尔著,徐坚译《理解早期文明: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第115页。
[51] 〔加〕布鲁斯·G.崔格尔著,徐坚译《理解早期文明:比较研究》,第116页。
[52]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第803页。
[53]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53页。
[54] 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53页。
[55] 〔日〕堀敏一:《日本的中国古代身分制研究动向——以六朝隋唐为中心》,《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3期,第161页。
[56] 〔日〕西嶋定生:《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特质的问题所在》,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中华书局,1993,第25页。
[57]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第3285页。
[58] 徐复观:《两汉思想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第12页。
[59] 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第29页。
[60] 谢大任:《拉丁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第517页。
[61] 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法学》2002年第6期,第50页。
[62] 郭玉锦:《中国身份制及其潜功能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第6页。
[63] 钱大军:《身分与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第33页。
[64] 〔意〕阿尔多·贝特鲁奇著,徐国栋译《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现代法学》1997年第6期,第90页。
[65]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第三版,第33页。
[66] 李强:《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分层》,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第4页。
[67] 〔英〕彼得·伯克著,姚朋、周玉鹏等译,刘北成校《历史学与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75页。
[68] 林剑鸣:《西汉时代生产关系的特点》,《社会科学辑刊》1989年第2期,第147页。
[69] 参见〔日〕尾形勇等编《历史学事典》(第10卷)(身份与共同体),弘文堂,2003;瞿同祖著,邱立波译《汉代社会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2页。
[70] 马克思:《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二版,第251页。
[71] 〔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商务印书馆,1997,第246页。
[72]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载《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第2版,第287页注。
[73] 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第3页。
[74] 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三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837页。
[75] 参见〔加〕布鲁斯·G.崔格尔著,徐坚译《理解早期文明:比较研究》,第34~35页。
[76] 主张官奴婢说的代表有宫长为、宋敏《“隶臣妾”是秦的官奴婢》,《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主张奴隶说的代表有高敏《关于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质疑——读〈云梦秦简〉札记兼与高恒同志商榷》,载《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第2版;高敏、刘汉东《秦简“隶臣妾”确为奴隶说——兼与林剑鸣先生商榷》,《学术月刊》1984年第9期;苏诚鉴《秦“隶臣妾”为官奴隶说——兼论我国历史上“岁刑”制的起源》,《江淮论坛》1982年第1期。主张单纯刑徒说的代表有林剑鸣《“隶臣妾”辨》,《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林剑鸣《“隶臣妾”并非奴隶》,《历史论丛》1983年第3期;主张是带有奴隶残余属性的刑徒说的代表有王占通、栗劲《“隶臣妾”是带有奴隶残余属性的刑徒》,《吉林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栗劲《秦律和罪刑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主张虽为刑徒但实质上是奴隶身份的代表有钱大群《谈“隶臣妾”与秦代的刑罚制度》,《法学研究》1983年第5期;钱大群《再谈“隶臣妾”与秦代的刑罚制度》,《法学研究》1985年第6期;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载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张金光《关于秦刑徒的几个问题》,《中华文史论丛》1985年第1辑;徐鸿修《从古代罪人收孥刑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文史哲》1984年第5期;主张官奴隶兼刑徒说的代表有刘海年《秦代刑罚考析》,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刘海年《关于中国岁刑的起源——兼谈秦刑徒和隶臣妾的身份》(上),《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刘海年《关于中国岁刑的起源——兼谈秦刑徒和隶臣妾的身份》(下),《法学研究》1985年第6期;李力《亦谈“隶臣妾”与秦代刑罚制度》,《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李力《秦刑徒刑期辨正》,《史学月刊》1985年第3期;李力《秦简“小隶臣妾”的身份与来源》,《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等。李力先生在其专著《“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对“隶臣妾”的学术研究概况有着详尽的概述。
[77] 日本学者冨谷至认为,由于劳役刑名的符号化,“隶臣妾”逐渐被同为三岁刑的鬼薪刑吸收,大约在武帝中期后就消失了。参见〔日〕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104页。而张建国先生却认为,武帝太初元年夏五月,“数用五”,因此刑罚也分为五等,此后“隶臣妾”消失。参见张建国《西汉刑制改革新探》,载《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246页。
[78] (汉)班固:《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542、611、617、619、630页。
[79] 吴荣曾:《胥靡试探——论战国的刑徒制》,载《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第156页。
[80] 吴荣曾:《胥靡试探——论战国的刑徒制》,载《先秦两汉史研究》,第156页。
[81]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第1175页。
[82] 胡乔木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第三卷),第1327~1328页。
[83]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第1176页。
[84] 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第304页。
[85] 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第1448页。
[86]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修订本)》,第1176页。
[87] 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304页。
[88]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3、70~71、77、133~134、136、137、144、261页。
[89]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77页。
[90] 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第46、98、197页。
[9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49页。
[92] 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64页。
[93]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12、382页。
[94]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1、111、203页。
[95]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82、227、313、272、283、385页。
[96]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97、93页。
[9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第192页。
[98] 杨振红:《徭、戍为秦汉正卒基本义务说——更卒之役不是“徭”》,《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1期,第339页。
[99] 李力:《论“徒隶”的身份——从新出土里耶秦简入手》,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第36页。
[100] 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岳麓书社,2000,第28页。
[101] 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第73页。
[102]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17页。
[10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第185页。其他案例请参见该书第187~190页。
[10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6页。
[105] 〔日〕渡边信一郎著,庄佩珍译《汉代国家的社会性劳动的编制》,载〔日〕佐竹靖彦主编《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中华书局,2008,第300页。
[106]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第42、49、65页。
[107] 陈直:《关于两汉的徒》,载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第273、275页。
[108] 胡平生、张德芳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第15页。
[109] 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第24页。
[110] 宋杰:《汉代牢狱的管理制度》,载梁安和、徐卫民主编《秦汉研究》(第五辑),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第37、38页。
[111] 劳榦:《居延汉简考释》,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历史编》(秦汉卷),第1083页。
[112]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第4页。
[113]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第351页。
[114]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第212页。
[115] 胡平生、张德芳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第98页。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324页;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释文》,第149页。
[116]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9页。
[117]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326页。
[118]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第23页。
[119] 胡平生、张德芳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136页。
[120] (汉)班固:《汉书》卷15上《王子侯表上》,第452页。
[121] 参见张建国《汉代的罚作、复作与弛刑》,《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第600页;刘洋《汉代“复作”徒考辨》,《南都学坛》2008年第4期,第31页;陈玲《从简帛文献看汉代的复作》,《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185页。
[122]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3页。
[123] 由于悬泉简牍尚未完全出版,因此这些简牍带有原始编号。参见陈玲《简牍所见汉代边塞刑徒的管理》,《南都学坛》2010年第5期,第188页。
[124] 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语法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65页。
[125] (清)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第339页。
[126] 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第236页。
[127]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6页。
[128] 参见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状况》,载《云梦秦简研究》,第107页;于豪亮、李均明《秦简所反映的军事制度》,载《云梦秦简研究》,第163页;刘海年《云梦秦简的发现与秦律研究》,《法学研究》1982年第1期,第58页;杨升南《云梦秦简中“隶臣妾”的身分和战国时秦国的社会性质》,《郑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第28页;杨师群《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史学月刊》1995年第4期,第46页。
[129] 参见张金光《关于秦刑徒的几个问题》,《中华文史论丛》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第22页;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第236页。
[130]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8页。
[13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2、204、161、202、154页。
[13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13、13、14、21、25、30、43、62页。
[133]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第90页。
[13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7页。
[13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8、199页。
[136] 〔日〕堀毅著,萧红燕等译《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第163页;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49页;〔日〕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第10页。
[13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4、20、20、25页。
[138] 〔日〕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第21页。
[139] 徐世红:《秦及汉初律中的城旦刑》,载张中秋编《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196页。
[140] 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第60页。
[141] 栗劲:《秦律通论》,第249页。
[142] 参见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50页。
[143]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6页。
[144] 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49页。
[145] 张全民:《髡、耐、完刑关系考辨》,《湘潭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130页。
[146] (汉)班固:《汉书》卷2《惠帝纪》,第88页。
[147] 参见徐世虹《汉简所见劳役刑名资料考释》,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一辑),巴蜀书社,1999,第90页。
[148] 徐世虹:《秦及汉初律中的城旦刑》,载张中秋编《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第204页。
[149] 参见徐世虹《汉简所见劳役刑名资料考释》,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一辑),第90页。
[150] 中国文物研究所等:《龙岗秦简》,第116页。
[151]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2、195、196页。
[152] 吴荣曾:《胥靡试探——论战国的刑徒制》,载吴荣曾《先秦两汉史研究》,第157页。
[153] 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第117页。
[154] 韩树峰:《秦汉徒刑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48页。
[155] 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第47页。
[156] 张全民:《〈周礼〉所见法制研究》(法制篇),法律出版社,2004,第95页。
[157] 张全民:《〈周礼〉所见法制研究》(法制篇),第101页。
[158] 刘海年:《战国时期齐国法律史料的重要发现——读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第74页。
[159]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文物出版社,1985,第142、146页。
[160] 陈乃华:《论齐国法制对汉制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第40页。
[161] 裘锡圭:《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载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第413页。
[162] 参见滨口重国《汉代的强制劳役刑及其他》,仁井田陞《支那的刑罚体系的变迁》;转引自〔日〕堀毅著,萧红燕等译《秦汉法制史论考》,第156页。
[163] 〔日〕堀毅著,萧红燕等译《秦汉法制史论考》,第169页。
[164] 钱穆:《秦汉史》,三联书店,2004,第9页。
[165] 张建国:《西汉刑制改革新探》,载张建国《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第242页。
[166] 参见张建国《西汉刑制改革新探》,载《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第246页。
[167] 韩树峰:《秦汉徒刑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43页。
[168] 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第108页。
[16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3页。
[170] 资料来源于陈松长编著《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第54~84页。表格来源于于振波《〈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札记之一——关于奴婢之廪食标准》,文章首发于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5。
[17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7页。
[172]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第140页。
[17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7页。
[17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页。
[17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6页。
[176] 参见杨树达撰,王子今导读《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46页;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下),上海书店,1985,第586页。
[177]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第673页。
[178] 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第623页。
[179]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第150页。
[180]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168页。
[181] 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168页。
[182] 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5页;李均明《张家山汉简奴婢考》,载《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四号),第4页。〔韩〕尹在硕《张家山汉简所见的家庭犯罪及刑罚材料》,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59页。
[183] 参见张小锋《释张家山汉简中的“御婢”》,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第128页。
[184]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38《冯绲列传》,第1283页。
[185] (汉)班固:《汉书》卷72《王吉传》,第3068页。
[186] “隶臣妾”的性质已在前面做了讨论,故在此省略。对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的讨论,集中于“臣妾”的讨论之中。
[187] (清)桂馥撰《说文解字义证》,第629页。
[188] 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第78页。
[189] 参见李根蟠《从秦汉家庭论及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3页;许倬云《汉代家庭的大小》,载许倬云《求古篇》,台湾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第126页。
[190] 〔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第42页。
[19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163页。
[192] 赵彩花:《〈史记〉〈汉书〉家人解》,《语文研究》2003年第3期,第35页。
[193] (汉)司马迁:《史记》卷57《绛侯周勃世家》,第2072页。
[194]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45《张酺列传》,第1531页。
[195] (汉)司马迁:《史记》卷111《卫将军列传》,第2922页。
[196] (汉)班固:《汉书》卷61《张骞传》,第2695页。
[197]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7页。
[19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38页。
[199] 〔日〕仁井田陞:《中国身份法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第690页。
[200]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古代社会》(下),商务印书馆,2012,第545~546页。
[201] 〔法〕安·比尔基埃等主编,袁树仁等译《家庭史(第一卷):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三联书店,1998,第13页。
[202] 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14页。
[203] 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71页;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14页;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第23页;文霞《试论秦汉简牍中奴婢的户籍问题》,《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91页等。
[204]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第93~94页。
[205] 〔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第65页。
[206] 〔日〕尾形勇著,张鹤泉译《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中华书局,2010,第177页。
[207] 〔法〕古郎士著,李玄伯译、张天虹勘校《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90页。
[208] 〔美〕D.布迪、C.莫里斯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第138页。
[209]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第95页。
[210] 文献简牍资料中一般都称为“庶人”,意即普通百姓。但有些简牍中的“庶人”并不表示普通百姓,而是表示与奴婢相关的某种身份。笔者将在第六章详细讨论“庶人”问题,为避免混淆,笔者用“庶民”表示普通百姓。
[211] 〔日〕尾形勇著,张鹤泉译《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156页。
[212] 〔日〕尾形勇著,张鹤泉译《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55页。
[213] 〔日〕尾形勇著,张鹤泉译《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176页。
[214] 沈长云:《释〈大盂鼎〉铭“人鬲自驭至于庶人”》,载沈长云《上古史探研》,中华书局,2002,第227页。
[215] 曹旅宁:《秦汉法律简牍中的“庶人”身份及法律地位问题》,《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14页。
[216] (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365页。
[217] (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102页。
[218] 黄留珠:《秦简“敖童”解》,《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第179页。
[219] (汉)司马迁:《史记》卷12《孝武本纪》,第463页。
[220] (汉)班固:《汉书》卷57上《司马相如列传上》,第2531页。
[221] (汉)班固:《汉书》卷48《贾谊传》,第2242页。
[222] 劳榦:《汉代的雇佣制度》,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历史编·秦汉卷)》,第692页。
[223] 洪艺芳:《敦煌文献中奴婢称谓词的词汇特色》,《敦煌学辑刊》2012年第2期,第52页。
[224] (汉)班固:《汉书》卷98《元后传》,第4023页。
[225] (汉)司马迁:《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30页。
[226] 洪艺芳:《敦煌文献中奴婢称谓词的词汇特色》,《敦煌学辑刊》2012年第2期,第55页。
[227] 洪艺芳:《敦煌文献中奴婢称谓词的词汇特色》,《敦煌学辑刊》2012年第2期,第51页。
[228] 劳榦:《汉代的雇佣制度》,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历史编·秦汉卷)》,第692页。
[229] 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第379~380页。
[230] 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第590页。
[231] 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第332页。
[232] 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第2815页。
[233] (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118页。
[234] (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102页。
[235] 〔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第449页。
[23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释文注释》,文物出版社,1990,第183、190、197、205、233、233页。
[237] 参见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第2版,第772页。
[238] 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第49、51页。
[239] 林剑鸣:《秦汉史》,第626页。
[240]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0页。
[241] 胡平生、李天虹:《长江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第556页。
[242] 王爱清:《“私属”新探》,《史学月刊》2007年第2期,第28页。
[243]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第6页。
[244] 林剑鸣:《秦汉史》,第626页。
[245] 许倬云:《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8,第31页。
[246] 赵梦涵:《试论王莽改革中的奴婢问题》,《史学月刊》1986年第1期,第15页;陈连庆:《先秦及秦汉史上的债务奴隶》,《北京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第128页。
[247] 程有为:《论王莽改制中的“私属”身份》,《中州学刊》1983年第3期,第106页;邱永明、章义和:《王莽改制中的“私属”问题新探》,《历史教学问题》1987年第4期,第18页。
[248]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第34、34、37页。
[249] 饶宗颐、李均明:《敦煌汉简编年考证》,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5,第98页。
[250]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第27、81、118、30页。
[251]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第36、54、102页。
[252]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第29、55、81页。
[253]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第30、31、31、31页。
[254] 刘殿爵、陈方正编《汉官六种逐字索引》,香港商务印书馆,1993,第31页。
[255] 胡平生、张德芳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140页。
[256] 陈直:《史记新证》,中华书局,2006,第123页。
[257] (汉)司马迁:《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第3000页。
[258]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9页。
[259] (汉)司马迁:《史记》卷86《刺客列传》,第2537页。
[260] (汉)班固:《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528页。
[261] 裘锡圭:《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载《古代文史研究新探》,第413页。
[262]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3、88页。
[263] 参见裘锡圭《新发现的居延汉简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4期,第110页。
[264] 朱绍侯:《对居延敦煌汉简中庸的性质浅议》,《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3页。
[265] 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第40页。
[266] (魏)徐幹撰,孙启治解诂《中论解诂》,中华书局,2014,第388页。
[267] (汉)班固:《汉书》卷49《晁错传》,第2296页。
[26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释文注释》,第199页。
[269] (汉)司马迁:《史记》卷100《栾布列传》,第2734页。
[270] (汉)班固:《汉书》卷27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第1367页。
[271] (汉)班固:《汉书》卷96上《西域传上》,第3886页。
[272] 〔日〕好并隆司:《汉代下层庶人的存在形态》,转引自〔日〕堀敏一著,韩国磐等译《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第323页。
[273] 〔日〕堀敏一:《日本的中国古代身份制研究动向——以六朝隋唐为中心》,《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3期,第162页。
[274] 刘泽华主编《中国文化通志·制度文化典》(社会阶层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73页。
[275] 〔日〕堀敏一著,韩国磐等译《均田制的研究》,第329、3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