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在线正义:民事电子诉讼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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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

就研究方法而言,选择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取决于我们所持的科学观与知识观。尽管有关社会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存在不同的倾向,相关的研究工作也朝不同的方向发展[74],但在整体上,我们所持的是“支配性”的知识观,即认为科学的用意在于把握、支配客观世界。尽管这个科学观所说的“世界”同时包括了自然世界和社会人文世界,但是它强调,当这些现象成为被研究的对象时,它们是独立于思考者之外而存在的,彼此是完全分离的。[75]这在理解和解释事物的过程中,要求研究者尽量保持价值的无涉,在表述形式上,需努力表现为一系列严密、清晰、彼此有逻辑关联的命题。研究者从这一立场出发,催生了社会科学各学科已初具规模的经验研究,特别是以定量研究为核心的普遍性方法论范式。[76]基于研究目的,本书立基于经验研究的范式,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经验材料中总结并解释当前我国电子诉讼的具体运作。具体的研究技术则主要运用了统计分析和个案分析的方法。

实证研究是通过深入现实的社会环境,注重通过事实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分析,提出并验证各种理论假设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观察、实验、问卷调查、访谈、个案分析以及统计分析等方法。从性质来看,实证研究方法既存在定量研究,也包含定性研究。就研究方法的分类来看,本项研究属于实证研究中的个案分析与统计分析。详言之,笔者在对相关调查对象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对象作为样本,并结合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样本进行系统、深入的“解剖”。从理论上讲,个案研究强调对某一个单一个体的研究对象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在苏力看来,个案研究主要有两大功能:其一,理解小环境或微观层面人与人之间的复杂互动,因为在宏观层面或统计数据中是看不到微观层面的问题的;其二,个案研究可以挑战、补足、修改,甚至可能是推翻一些言之凿凿的基本判断和宏大话语。[77]从研究方法的认知逻辑来看,个案研究关注的是研究对象的典型性,突出的是个案的特征而非社会的总体情况。由此而来的,是个案研究方法适用于本研究的局限性——样本的代表性与研究结论的普适性。因此,为实现费孝通所言的“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笔者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对样本的局限性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并通过一定方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补救”。

为克服研究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首先,笔者在样本的选取上,采用了样本“有限却完整”的方法。[78]具体而言,笔者选择了A市全部基层法院作为研究样本,同时还考虑到法院所处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各法院内部不同的司法环境等因素,力争克服研究样本的有限性与非普适性缺陷。此外,在从经验描述到理论推理的过程中,笔者始终保持一定的克制,慎重地对待样本法院电子诉讼实践运行情况。亦即在实现“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样本法院在全国法院中所处的“位置”。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谨慎与克制并非对整个研究方案及其欲达至目标的否定。尽管笔者并不认为样本法院所呈现的电子诉讼的运行状况能全面反映全国所有法院电子诉讼的样态,但本书的研究至少能为观照与把握中国的电子诉讼提供一个真实的、具体的经验积累和智识支持,从而缩短逐步接近整体所需要的距离。其次,在调查方式的选择上,为最大限度地保证研究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除了尽量获取丰富的与电子诉讼相关的数据资料,笔者还综合运用参与观察、问卷调查、访谈等多种方法,以便对获得的经验材料进行相互验证。最后,对于如何通过具体而数量有限的研究样本达成更高层次上认识的问题[79],笔者借鉴了人类学报告写作中的概化叙述。详言之,笔者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并未完全局限于对实证对象的简单描述,而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相当的理论分析,以期通过理论的提炼来淡化经验材料的局限。诚如苏力所言:“从个案研究中是无法获得有一般意义的关于真实世界的道理的,研究只是让你获得一些材料。要迈出关键的一步、提出一些有道理的东西,需要研究者的思辨能力、理论抽象能力,要能从具象当中加以抽象。”[80]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经验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是社会科学研究常用的研究方法。经验分析要说明“是什么”的问题,理论分析则是根据事物固有的属性来推断事物之间可能的关联,属于“为什么”的问题。

除了个案分析,笔者还运用了统计分析的方法。从性质上来看,统计分析属于定量研究的一种,是一种“有技术支持的证伪思维方式”[81]。但对将这一方法运用在本项研究中所面临的困难,笔者也始终保持较为清醒的认识。一方面,统计分析作为一种专业的量化分析方法,具有一系列复杂的规则,不管是研究框架的设计还是具体操作化的过程都要遵循一套严格的数理统计规范,稍有不慎,得出的结论可能差之千里。但面对复杂的诉讼实践,如何将一系列的法律行为转化为可量化的数据指标,不仅需要精巧的研究设计,更需要较为扎实的统计学功底。另一方面,技术背后体现的是思维,操作化的过程即是研究思路的展开,这同样离不开对统计原理的准确把握。对此,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尽可能地将电子诉讼的实践进行科学量化,并严格按照统计学原理进行研究设计,以确保研究的信度与效度。

在研究方法上,还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其一,本书在实证基础上对经验解释是否有效的问题,亦即本书以民事电子诉讼改革试点城市A市两级法院为研究样本,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体现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整体状况。这种立足于“地方”的经验研究能否实现整体性的理论关怀实际是经验研究所普遍面临的理论难题。对此,个案研究在一定范围内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在人文社科领域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在研究总体非同质的情况下,个案虽难以具备统计意义上的“总体代表性”,研究结论却仍具有“类型代表性”,能够外推运用至与研究的个案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个案。[82]据此,本书的研究亦能在服务于研究目的所需的范围内获得整体性意义。一方面,A市系西部新一线城市,整体经济较为发达,但A市市域内辖区众多,各个区域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故样本法院中既有典型都会地区的基层法院,也有经济社会中等发达和较为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基层法院的司法概况。另一方面,A市作为此次民事电子诉讼改革试点城市之一,有关民事电子诉讼的实施方案与具体内容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故A市各法院开展的民事电子诉讼在实施方案和具体内容上亦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其二,关于法解释学方法在本书中的位置。本书没有将其作为基本的研究方法,要么将其搁置在一旁,要么是非主流地运用。之所以如此,是由本书的研究取向决定的。本书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观察与分析民事电子诉讼日常程序运作,从其具体的程序运作中寻求电子诉讼可能承载的潜在价值、探寻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由此来思考信息时代诉讼方式的革新与转型,这也决定了法解释学的方法不会成为本书的基本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