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在线正义:民事电子诉讼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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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与研究材料

一、研究对象

本书的研究主题是电子诉讼这一与信息技术紧密融合的新型诉讼方式。从司法实践的整体现状来看,这种“诉讼活动网上办理”的方式已从个别地区的“时髦”做法演变为各地法院争先探索和推进的审判方式,无论是民事审判工作还是刑事司法领域,借助通信技术的东风,法院成功将司法活动转移出特定物理空间,实现了对司法产品生成场域的拉伸:通过网络诉讼服务平台,当事人可以在线完成预约立案、案件进度查询、证据交换等诉讼环节,利用远程通信和实时通信软件,在线作证、在线提讯甚至在线庭审已经不再是技术难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面对司法实践中丰富多样的、可被宽泛地称为电子诉讼的现象,我们应从何处着眼来对其加以系统观察,又应如何穿越繁芜的现象抓住这一诉讼方式的特质?

对此,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在部分地区开展的民事电子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为我们系统观察、分析电子诉讼的实践运行提供了绝佳的契机。出于系统把握实践样态的可能性与可操作性,以及避免不同诉讼领域林林总总的影响因素不利于我们抓住电子诉讼这一新型诉讼方式的核心命题等考虑,本书将研究对象限定在民事诉讼领域开展的电子诉讼,以此为切入点对当下正如火如荼进行的电子诉讼实践展开分析与研究。此外,作为一项立足于司法实践的研究,基于实践素材的可获得性与真实性,本书将研究对象进一步限定为此次民事电子诉讼改革试点城市之一的A市,通过系统考察A市法院民事电子诉讼的实践,以期全面、立体展现电子诉讼的实践样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本书对研究对象与范围的限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对研究可操作性与便利性的考量,但这种看似“无奈”的选择并未对本项研究的推进造成阻碍。原因在于,一方面,尽管不同诉讼领域均对电子诉讼这一新型诉讼方式进行了实践探索,但总体而言,民事诉讼领域对电子诉讼的探索,无论是案件的适用数量,还是不同诉讼环节的探索深度,都远超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因此对民事电子诉讼进行考察能较为全面地把握电子诉讼方式在实践中的运行样态。另一方面,诉讼的基本原理是相通的,信息技术与司法相结合的本质性问题亦不会因诉讼领域的不同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从这个意义来看,选择一个相较而言已对电子诉讼探索较为全面的领域进行考察,亦能较为有效地把握有关电子诉讼的核心命题。也正是在上述因素的综合考量下,本书选择将民事诉讼领域的电子诉讼实践作为观察与分析我国电子诉讼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