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防治形势的变化和工作的不断发展,我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与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中心)内设的结核病预防控制所(科)或独立设置的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院、所)、慢性病防治院等。
(一)设置情况
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区)四级。国家级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所辖地(市)和县(区)均设有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主要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是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牵头负责管理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对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管理和考核。其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结核病规划实施、管理及评估工作。
2.负责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监控和技术考核。
3.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4.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5.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6.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7.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8.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9.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10.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肺结核诊断、报告、登记、治疗、随访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医疗机构。其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并具备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一)设置情况
我国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区)3级,由县(区)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原则上每个县(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省级、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
(二)主要职责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2.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3.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4.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三、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指除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之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类综合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健康体检机构等。其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报告。
2.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转诊工作。
3.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4.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5.新生儿的卡介苗预防接种,新近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抗结核预防性治疗。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网底,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推介、转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
2.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辖区内肺结核患者追踪和重点人群的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开展结核病家庭密切接触者筛查和预防干预。
4.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