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原》中记述的建筑类型非常明确。房屋因规模之大小、使用性质之不同,可分为平房(楼房)、厅堂(楼厅)及殿庭。特别地,在园林建筑总论(第十五章)中,又单独论述了园林建筑中的亭、阁、楼台、水榭、旱船及廊。全史料中,殿庭、厅堂及亭出现频率较高,可见于若干章节中(见表1-1)。
表1-1 《营造法原》中关于殿庭、厅堂、亭的记述
注:表中符号◎表示专述;○表示涉及;☆表示对比;—表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