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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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思考:刑事抗辩选择植入变和博弈的时机

刑事诉讼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状况下的多重博弈竞局,每一轮博弈的结果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逐渐认识与降低的过程,最终的效果是走向变和,消除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他人的影响。犯罪嫌疑人通过接受教育、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不再危害社会。当然,刑事诉讼的博弈目的是揭露、开示证据,还原案件本质,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罪。因此,变和博弈的提前应是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与服罪的表现,如果一味地否认犯罪,那就不可能出现变和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在抵触揭露犯罪的过程中,还可能伪装、隐瞒犯罪事实与证据,努力向减轻罪责的方向发展,而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存在,双方不能完全达成共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逃脱最严厉的处罚。有时检方为尽快平息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会加快办案进程,可能忽略枝节,可能不会考虑犯罪嫌疑人作认罪的减刑、免刑因素或刑事罚金及赔偿受害人损失等因素。

从一定程度上讲,认罪时机的选择有赖于对检方指控证据开示后的解读。刑事诉讼博弈涉及公安、证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等不同诉讼参与人,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认知的过程,也是各方博弈的过程。在检方诉讼程序发展的过程中,作为辩护律师既要充分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弄清其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促使犯罪嫌疑人有悔罪之心,同时也要充分了解检方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掌握程度,以考虑选择说服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