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要素分析:弄清刑事诉讼博弈的基本内容

通过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刑事诉讼博弈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内容:

一是行动者的相互影响。只要不是鲁滨逊的世界,人们的行为总表现出一定的群体性。也就是说博弈必须有博弈的对象。个体不能单打独斗,必须选择合作伙伴,必须选择合适的对方。有时,对方无须你来选择,而由对方发起,你来应战,双方就构成了博弈的相互影响性。

二是行动者的互动性。在博弈中,博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博弈双方的行动,彼此都是互动的。如果一方行动,另一方保持静默,也不会构成博弈。像前文所说的强奸案博弈中,抗辩方在让受害人作相反陈述后,指控方也会因此而改变策略,从而让案中牵出新案。行动者的互动性简单来说就是行动者在行动的时候也会影响或左右对方改变其预先确定的行动方案,从而也反过来影响行动者的行动方案。

三是行动者的策略性。博弈中,每个人都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诱发对方下一步的何种行为,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且要考虑到彼此行为的相互依赖性。策略往往是环境与对方行动结合的综合反映。策略往往会做出两种假设,正面影响的假设与负面影响的假设。正面影响就是坚定自己的行为,负面影响就是改变自己的行为。

四是行动者的理性。社会经济学认为,每一位博弈思想的践行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该最优要么是经济成本支出最小,要么是收益最大,要么是时间付出最少,要么是心灵所受创伤最小,也就是说博弈的利益不仅仅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关键是行为者的理性思考。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控辩双方争辩的问题基本满足上述条件,这决定了博弈理论在刑事抗辩中的适用性。

笔者之所以将博弈理念植入刑事诉讼活动,用博弈论来研究刑事诉讼行为,是因为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控辩点总是对立的,一方的失必然是另一方的得(实质上犯罪嫌疑人最终所得到刑事惩罚就是控辩双方所追求的得益)。双方相互的行为战略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决,双方在庭内、庭外策划的目的就是说服法官去接受自己的观点,或者希望法官公正执法而不损害己方的切身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在刑事诉讼博弈中,作为辩护律师来讲,不能将自己的辩护行动理解为与指控方工作人员的敌对行动(尤其是在提前介入阶段),要摆正位置,站稳立场,端正态度,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好配合、沟通与必要的合作,确保辩护工作顺利展开。

如果辩护人不注意与其他博弈对手的合作与配合,一味地对抗与斗争,有时会使博弈效果受损。如果辩护者本人一味对抗与斗争,在开庭之时就可能被法官驱逐出庭,更别说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了。“合理博弈”是控辩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期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