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法基本原理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相对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一般的意义上,人们可以把行政法理解为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所谓“行政权”,则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1)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其现实性上则起到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行为习惯和办事作风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则和法治规律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
(2)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源自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
(3)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要求。
(4)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法规、政策公开;行政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5)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消耗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3.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实施人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分类只有两种: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实施人以行政主体名义进行行政公务活动,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以下种类:
(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我国关于治安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即为这种情形。
(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程序,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5.行政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