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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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公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规范内容。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在我国即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于修订前的刑法简称为1979年《刑法》,修订后的刑法简称为1997年《刑法》或《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典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11年2月25日、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单行刑法一般是针对某一类犯罪或某几种相关犯罪而作出的。例如,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就是针对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而作出的。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也不排除在某些单行刑法中包含某些非刑法(如行政处罚)的内容。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刑法规范具有附属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行政法律,但是其第五章“罚则”部分包括诸多刑事责任的内容,如其中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属刑法不规定独立的法定刑,因此,对于附属刑法的适用,最终应归结到其他刑法规范。如果其他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即使存在附属刑法规定,也不能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1—1

被告人王某,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因本单位财务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为规避审计部门的审计活动,王某于1999年11月5日指使单位会计人员将本单位依法应当妥善保管的大量财务会计报告予以烧毁,造成该单位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于2000年8月指控被告人王某成立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要求法院依法惩治。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认为当时的刑法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是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设的罪名,因此提出自己的行为无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则指出,对于被告人王某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在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4条已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而应当对被告人王某以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定罪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对于被告人王某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当时没有相应的刑法典、单行刑法等刑法规范的规定,因而其行为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故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一规定,刑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