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沿线新发现的汉唐时期法律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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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源流考

——东周秦汉时期的“笞”与“笞刑”

黄海[1]

笞刑作为中古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主刑之一,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目前所见文献,在秦汉时期,“笞”便已经作为刑罚出现在了律令之中,并在汉文帝刑制改革之后,成为刑罚体系当中重要的一环。

对于东周秦汉时期的笞刑本身,学界已围绕各个方面多有讨论。[2]但是,在这一时期,“笞”存在的形态并非只是刑罚,换言之,“笞”在这一时期仍然存在不少非刑罚的样态。“笞”除了刑罚以外还有哪些样态?这种“笞”与“笞刑”并存的现象产生的原因究竟为何?“笞刑”本身产生的深层原因又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学界之前罕有涉及,而这也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在展开具体的讨论之前,有必要首先对本文当中刑罚的概念作一界定。先秦秦汉时期的法律体系,与当代差距巨大,故而本文所言的刑罚,自然与现代西方法学定义下的刑罚有所区别。本文所言的刑罚,是指国家基于自身的强制力,为了惩治犯罪之人而长期、稳定使用的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