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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论证程序
财政部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要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的评价理念和方法;并且《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规定在项目识别的过程中,应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开展物有所值的评价工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财政部要求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慎控制新建PPP项目规模,以防控财政风险。按照《指引》要求,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
除此之外,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从切实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立场出发,进一步明确健全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政府支出责任过多、过重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切实防控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
而发改委采取的是“对实施性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物有所值”只是项目确立的目的,甚至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不再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