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晓天是一名国有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为了丰富自己的老年生活,他选择在网上开设一家网店,主要销售各类零食饮料。店铺营业后,生意越做越好,随着销量的日益增加,赵晓天不断拓展进货渠道,但有时候各类食品还是供不应求,尤其是“美味牌”辣条,更是深得消费者喜爱,销量不断攀升。
梁振国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经常在各大平台网店购买各种小零食。一次偶然机会,梁振国从赵晓天的网店里购买了三包“美味牌”辣条,下单后不久,便收到赵晓天寄来的快递。梁振国在食用时发现“美味牌”辣条的外包装添加剂部分显示添加有山梨酸钾及钾盐。梁振国出于好奇从网上查阅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时发现,辣条中不能添加山梨酸钾。事后,梁振国与赵晓天协商退货退款事宜,赵晓天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梁振国便以赵晓天销售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食品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赵晓天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赵晓天退还购买辣条的费用,同时梁振国将辣条退回。
被告赵晓天认为:一、其在进货时已经对“美味牌”辣条进行了一定的审核,未发现问题,其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二、“美味牌”辣条依据省级食品添加标准生产,省级食品添加标准中规定辣条可以添加山梨酸钾;三、其经营小本生意,没有赚太多钱,坚信所卖的“美味牌”辣条质量没有问题。综上所述,其请求法院驳回梁振国的诉讼请求。那么,赵晓天的抗辩理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呢?
法院在依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梁振国在赵晓天经营的网店里购买“美味牌”辣条,他们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赵晓天应该向梁振国寄送符合食品安全质量要求的食品,梁振国应该向赵晓天支付购买食品的货款。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赵晓天寄送的“美味牌”辣条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质量要求。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赵晓天销售的“美味牌”辣条系参照省级DB41/T515地方标准生产,该标准允许在辣条中添加山梨酸钾。另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5年5月27日发布)的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可添加的食品范围中关于方便米面制品仅限米面灌肠制品,并不包含辣条制品。再查,根据《立法法》等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5年5月27日发布)的法律效力高于省级DB41/T515地方标准,应当适用效力更高位阶的国家标准,故在辣条中使用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综上,赵晓天并未依约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赵晓天将购买“美味牌”辣条的费用退还梁振国,梁振国将“美味牌”辣条退还赵晓天。赵晓天的抗辩理由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未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