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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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益代理人制度

一、“海曙模式”中的公益代理人制度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做过一系列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路途遥远、经济困难、父母离异,甚至还有些未成年人顾虑到家庭的声誉,不肯告知自己的真实姓名、家庭情况。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产生救济盲点,海曙法院创造性地建立了公益代理人制度,制定了《公益代理人制度试行规程》,让公益代理人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代理父母参加庭审,弥补了法定代理人的缺失问题。

通过实践摸索,海曙法院又将该项制度前置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拓展公益代理人的活动范围,让其尽早介入整个案件侦查、起诉阶段,让更多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受益。为此,2011年3月,由海曙法院牵头,与区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台《海曙区公益代理人参与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实施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明确规定在处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对于其法定代理人正在服刑、藏匿、失踪、死亡或因经济困难、路途遥远无法出庭的未成年人,由受委托的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作为公益代理人代为行使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包括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从而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程》同时就公益代理人的聘任与管理、权利和义务,公益代理的对象和内容、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在对公益代理人的选任方面,采取单位推荐和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法院选拔后,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由法院下发聘任证书,聘期为1年,期满后,对时间充裕、工作热情高、能力强的公益代理人,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续聘。《规程》规定,公益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心从事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

2.具备一定的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生活经验和知识水平;

3.由本人所在单位或社区推荐;

4.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和出庭担任公益代理人的时间和精力;

5.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分析判断能力;

6.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规程》还规定,公益代理人的日常管理由法院负责,实行量化考核,对参与公益代理工作1年以上、陪同接受讯问或出庭3次以上的公益代理人,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在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协商,听取相关意见后,由法院授予“优秀公益代理人”称号;对无正当理由2次未按相关要求到场或出庭,或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公益代理人,取消其公益代理人资格。

公益代理人依照《规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1.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陪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2.可以申请办案人员回避;3.为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可以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聘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5.出庭参加庭审,享有参与辩护、发问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庭教育和判后延伸帮教工作的权利;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未成年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经办案单位许可,可以向办案单位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或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7.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8.申请收集、调取相关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公益代理人还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可以向法庭提供社会调查报告。同时,公益代理人应当履行学习并掌握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刑诉法以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积极向被代理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法律知识,帮助其改过自新;因故不能到场或出庭的,应及时告知管理部门等义务。

公益代理人在审判阶段的具体运作程序:1.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对于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由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公益代理人参与诉讼。2.公益代理人享有阅卷、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通信以及调查取证等与法定代理人同样的诉讼权利。3.公益代理人负有在庭审前与未成年被告人充分交流、疏导心理情绪、加强法制教育的义务,并作为公益代理人陪同未成年被告人出庭接受询问、配合法院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