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心理学在“海曙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合理建议
司法心理学在“海曙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法院的心理鉴定程序与看守所脱节,导致一些心理评估项目无法进行。根据多份心理评估报告分析发现,作为心理评估项目之一的压力与情绪应对模式都因为未成年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所以未进行测评,导致了心理评估报告“压力与情绪应对模式”一栏为空白。缺少了该项心理测评项目的心理测评报告显然是不完整的,该份心理测评报告是否还能够反映被测评人的真实心理特征,值得我们思考。
二是心理学专家人数不足。不管是心理鉴定制度,还是心理干预制度、心理救助制度,与法院合作的心理机构仅配备了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心理咨询师,明显存在人员不足的现象,同时在出具心理鉴定报告的时候仅有一名心理咨询师的签字,这就使得心理鉴定的客观性存有疑问,不利于心理鉴定报告作为一项可靠的资料让法官在量刑时作为参考。
三是进行心理鉴定的场所较小。海曙法院由于场地有限,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鉴定的场所比较小,空间比较狭窄和闭塞。较小的空间容易给被测评者带来紧张感,不利于心理测试的进行,甚至有可能对心理鉴定的结果造成影响。
针对目前心理鉴定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心理鉴定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司法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工作,为心理鉴定制度的顺利运行铺平道路。例如,法院与看守所进行协调,让心理鉴定能够在看守所进行,或者看守所能够将未成年被告人送至法院进行心理鉴定,使心理鉴定所需测评的项目完全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延长心理鉴定的时间和增加次数,通过加长测试时间和增加次数来加强和保证心理鉴定报告的准确性。
二是建立一支稳定的心理专家队伍。设立心理专家库,根据专家的不同专长进行分类备案登记,在进行心理鉴定的过程中至少配备2名心理咨询师。同时加大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官的心理咨询培训,提升其心理学知识的储备和素养。设立“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干预室”“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室”,配备相应的软硬件。
三是加大司法心理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经费投入,扩建心理鉴定场所。宽敞、明亮的心理鉴定室能够让被测试者在一个较为放松的环境中进行心理鉴定,有利于心理鉴定报告的准确性。
四是抓紧制定颁布犯罪人格鉴定标准。建议在大规模深入调查基础上,由人格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司法工作者共同制定《犯罪人格鉴定标准》,并由司法部颁布施行,以此指导并规范心理评估与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