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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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平等及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教育原则是由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以及他们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所决定的,是处遇个别化原则和非刑化原则在逻辑上的进一步深化和必然选择。通过教育矫正的方式使未成年人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行为的危害性,进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通过教授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使其健康成长,不但降低了处分和刑罚的痛苦性,而且达到了预防犯罪的治本目的。《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中指出,应采取适当的步骤,在逮捕前、审判前、审判和审判后阶段,全国范围都可采用各种替代和教育措施,以防止重犯并促进儿童罪犯改过自新。《北京规则》则规定:应作出努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未成年人提供诸如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以便利推动改造的过程。对被监禁未成年人的培训和待遇的目标是提供照管、保护、教育和职业技能,以便帮助他们在社会上起到建设性和生产性的作用。《哈瓦那规则》《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儿童权利》对此作了类似的规定,认为将未成年人接受相应的教育和职业培训作为对管理被剥夺自由未成年人应遵守的原则之一。

平等原则在《北京规则》中的定义,就是“下列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应公平适用于未成年罪犯,不应有任何区别,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地位的区别”。《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还要求对所有从事未成年人司法事务的专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以及建立增强对未成年罪犯平等待遇和提供纠正、补救和补偿措施的规则、条例或程序。平等是人权的本质属性,是实现正义的底线,未成年人受平等对待的权利也是每个未成年人都享有其他权利的最基本的保证。

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原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由于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他们应受到特别照顾,所以在司法程序中他们应当享有比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北京规则》《哈瓦那规则》《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等文件中,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予以规定,具有不受溯及既往的权利、无罪推定权、被迅速告知被控罪名权、获得法律援助权、要求相关机构迅速处理权、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场权、沉默权、亲自参与诉讼权、免费获得翻译权、隐私权、上诉权。这些诉讼权利的保障,不但能使未成年人受到特别保护,保证他们得到公正处置,还能增强他们的尊严感和价值感,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