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中的外来打工人员是否有选举权?
案情
单某是A市某村的村民,成年之后便到市里开始打工,过了几年就在A市B区的某小区结婚生子定居下来。在单某心里,他早已经把自己当作A市人。不久前,单某听说B区要重新选举人大代表,单某跃跃欲试,但是迟迟没有人通知单某去参加换届选举。于是单某便去政府找到相关负责人询问此事,收到的答复是单某并非城市人口不具有选举资格。单某心里很不平,这是他来到A市的第15个年头,自己已经在B区定居并且打算长久地居住下去,即使没有城市户籍,但是他相关的权利义务都会长久地受到B区的影响。如果自己不能行使选举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那么自己的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这样很不公平。请问,城市中外来打工人员可否行使选举权?
解析
城市中的外来打工人员可以行使选举权。根据《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所谓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而被选举权是公民有被推选为国家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凡是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适用性,也表明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本案中,单某在A市打工多年,并且已经结婚生子,其已经是成年人并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他应当享有选举权,不能以单某“并非城市人口”为由而拒绝其行使宪法所赋予的选举权利,这属于对城市外来打工人员的歧视。该区政府的做法不符合宪法规定,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将导致城市中大批外来打工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应当予以纠正。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