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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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登记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

范某与张某住在同一个村子里,两个人年龄相仿,关系一直不错。张某的父母很早就去世了,一直以来,张某都和奶奶相依为命。范某向来很照顾张某,对张某来说除了奶奶以外范某是张某最亲的人了。后来两个人恋爱了,但却遭到了范某父母的反对,两人为了能够在一起,便一起到外地打工,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在一起,只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两年后,范某与张某的感情破裂,张某认为无法再与范某生活下去,于是提出了离婚。范某不同意,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那么,法院会受理吗?两人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

解析

本案中,范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这种关系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通常定义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但是缺少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了更好地保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实践中存在的“事实婚姻”现象,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从1994年2月1日起,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在受理时会查明范某与张某之间的事实婚姻存在的起始时间,如果双方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法院则可以按照离婚诉讼立案受理;如果双方没有补办结婚登记,那么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