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在左,赔偿在右:诉讼律师办理疑难损害赔偿案件制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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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与思考

本案中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是养猪场主丛某与组织施工的李某虎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丛某所有的猪舍盖的施工需要支枱,丛某将支枱工程以每平方米15元的价格交由木匠唐某田施工,唐某田按照丛某猪舍工程的要求,具体实施木工工作,交付定做标的物,丛某与唐某田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三是李某虎承包猪舍工程后组织人员施工,确定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在施工工程中,工程施工的机械及劳动工具由其提供,原告陈某君等6人提供劳动力本身,因此,陈某君与雇主李某虎之间属于个人间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只有分清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才更加有利于本案的索赔工作。

图5-1 本案法律关系示意图

高空作业安全之规定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2016年)中的相关规定,从事高空作业时,施工建筑高度超过4米时,必须随施工层在工作面外侧搭设3米宽安全网,首层必须支一道固定的安全网,直到确无高空作业时,方可拆除。在无法采用架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时,在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在陡坡施工时,更要拉好安全绳。

承包地上能否随意建造养猪场?

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2015年)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据此,如果村民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设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1] 《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