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粉尘爆炸,导致他重度伤残
2018年3月9日,大连市普兰店人宋某勇给高某山开车,到位于普兰店太平街道唐房社区的大连兴发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收集木粉。通过车载风机形成负压,将木粉抽到改装的车辆上,工作大约30分钟后,不幸的事突然发生了,在木粉装卸车辆周围发生了一次小规模的爆炸,导致车辆一阵晃动。和宋某勇在一起的作业人员张某彬异常惊慌地逃离了作业区。就在宋某勇也要离开车辆的时候,突然间又出现了一次大型爆炸,车厢整体起火,大火瞬间把宋某勇包围,他在一片火海中挣扎,惨叫不已,最终他未能逃出作业区,爆炸事故导致他重度烧伤及昏迷。
治疗272天,他在死亡线上走了一遭
事故发生后,宋某勇被送往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住院治疗,其被诊断为:火烧伤头面、颈、躯干、臀、四肢二度至四度90%,三度57%,四度8%;吸入性损伤;烧伤休克;低蛋白血症;双眼角膜热烧伤一度;烧伤后心肌损害等22种症状,濒临死亡,医院进行了全力抢救。住院病案首页登记的工作单位为大连嘉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联系人为高某山。
同日,嘉德公司员工初某为宋某勇交纳5万元医疗费。宋某勇于2018年12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272天,花费医疗费用1208800元,在长时间的住院治疗下,宋某勇奇迹般地活了下来。他的姐姐宋某通过水滴筹等方式支付医疗费850800元,嘉德公司支付医疗费10万元,车主高某山支付医疗费25万元,慈善总会也捐助了8000元。
被鉴定为工伤一级伤残
在宋某勇受伤一个多月后,2018年4月17日,一家名为大连鑫源企业咨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分公司)的单位,在沈阳市康平县为他申报了工伤。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康人社工认字(2018)第14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宋某勇为工伤。
2019年4月15日,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宋某勇构成工伤一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随后,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宋某勇报销了2018年5月—2020年5月的医疗费940967.33元。但是鑫源分公司只支付给宋某勇工伤报销医疗费778896.23元。
劳动仲裁:一份草率的裁决
2019年12月27日,宋某勇以鑫源分公司、嘉德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二被申请人共同赔偿申请人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272余万元。
据宋某勇回忆说,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非常潦草和匆忙。2020年4月17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仅裁决鑫源分公司支付宋某勇停工留薪期工资84000元,其他各项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鑫源分公司将申请人派遣到被申请人嘉德公司处从事司机工作,工资标准7000元/月,由案外人高某山以现金方式支付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鑫源分公司已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所以被申请人鑫源分公司应为责任单位。被申请人鑫源分公司已经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一级伤残应得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出院后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均应由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