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测验方法选择
4.3.1 水文站可根据测验河段条件和技术水平,选择适合本站特性的测验方法。
4.3.2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采用流速仪法:
1 断面内大多数测点的流速不超过流速仪的测速范围;
2 垂线水深不应小于用一点法测速的必要水深;
3 在一次测流的起讫时间内,水位涨落差不应大于平均水深的10%;水深较小和涨落急剧的河流不应大于平均水深的20%;
4 流经测流断面的漂浮物不应影响流速仪的正常运转。
本规范中的流速仪法如无特殊说明是指转子式流速仪,有旋杯式和旋桨式两种。
1 在特殊情况下,测点流速超出流速仪使用范围时,应在资料中加以说明;当高速超出流速仪测速范围30%时,应在使用后将仪器封存,重新检定。
3 本款规定“在一次测流的起讫时间内,水位涨落差不应大于平均水深的10%;水深较小和涨落急剧的河流不应大于平均水深的20%”,主要是为了减少由于相应水位采用近似计算的方法给流量带来的误差。这种误差与水位涨落差成正比,而且水深越小越显著。控制一次测流水位涨落差的实质是控制测流历时,而测流历时与选用的测流方法、仪器设备、操作方式、工作组织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测站可根据本站洪水涨落急缓程度,分析出各级水位应该控制的一次测测水位涨落差及测流历时,然后找出影响测流历时的主要矛盾加以解决;当使用流速仪法选点法测流的历时过长,测流期间水位涨落差超出本款规定时,可采用动船法或其他测流历时较短的方法。
4.3.3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采用浮标法:
1 流速仪测速困难或超出流速仪测速范围和条件的高流速、低流速和小水深等情况的流量测验;
2 垂线水深小于流速仪法中一点法测速的必要水深;
3 水位涨落急剧,使用流速仪测流的水位涨落差超过本规范第4.3.2条第3款的规定;
4 水面漂浮物太多,影响流速仪的正常旋转;
5 出现分洪、溃口洪水。
4.3.4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采用比降面积法:
1 高洪期断面较为稳定,水面比降较大的测验河段;
2 水位涨落急剧,水深小、漂浮物多,不宜使用流速仪法、浮标法测流时;
3 洪水超出测站的测洪能力;
4 因洪峰漏测,需要进行洪水调查推算洪峰流量;
5 洪水超出允许水位变幅的巡测站、间测站。
4.3.5 测验河段在非高含沙量或清水区域时,可采用声学多普勒法。
4.3.6 测验河段内有各种坝、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且流量与有关水力因素之间存在稳定的函数关系的,可采用水工建筑物法。
4.3.7 量水建筑物法,包括各种量水堰和量水槽。适用于水面不宽、水量不大、比降较大、含沙量较小的河段。
4.3.8 含沙量较小、悬浮物较少、测验河段顺直,且无水草生长和气泡的河段,可采用时差法。
4.3.9 测验河段水草丛生、漂浮物较多的,可采用电磁法。
4.3.10 对于水量较小、断面不稳定、水流紊动较强的河段,可采用稀释法(又称示踪剂法)。
4.3.11 因水流而引起水位及河段蓄水量的变化,且测验河段的进出口可以控制的,可采用容积法。
4.3.12 超出常规手段的高洪流量测验,无固定测流设施的水量调查,可采用电波流速仪法。
4.3.13 根据测站的测验条件可采用国际标准(ISO)推荐的其他测验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可参考ISO8363:1986给出的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和不确定度,见表1和表2。
表1 各种测验方法限制条件
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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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表1中符号的解释
续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