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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高中生结伙打人,能否不起诉负责望风的人?

案例背景

小飞是某高中的学生,性格开朗的他很喜欢交朋友,因此认识了同校同学小强,小强在学校里是出了名的小霸王,由于身材高大,又会跆拳道,所以学校里的大多数同学都怕他,自然身后有很多小跟班,小飞就是其中一位。某日,小强与同校王某因小事发生冲突,心里一直不痛快,于是叫了一些朋友打算教训王某。放学后,小强等人把王某堵在学校附近的一条胡同里,派小飞在胡同口望风,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王某只是有些瘀青。后王某父母得知此事立即报了案,小强等人一并被抓获。

学法有疑

那么,对小飞的行为,可以不起诉吗?

法律讲堂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由此可知,本案中小飞等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而小飞在该案中只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因此对小飞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一句话说法

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讼开始前发现的,应当不立案。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不起诉。审判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