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未成年人向色情网站提供淫秽物品牟利属于违法行为吗?
案例背景
小春13岁了,是一个计算机爱好者。在课余的时间里,小春经常沉浸在网络中,还自主开发了一些益智小游戏。小春的父母认为小春在计算机方面有天赋,所以也没有限制小春上网。一次,小春的电脑上出现了一个色情网站的页面,好奇心强的小春点击了该网页,在线客服告诉小春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材料挣大钱。小春禁不住诱惑,偷偷地收集了一些色情小故事卖给了色情网站,得到一万块钱。
学法有疑
小春向色情网站提供不健康的材料违法吗?
法律讲堂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变得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但是各种不健康信息也随之而来。许多中小学生由于自身分辨能力差,加上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措施不到位,被各种不健康信息乘虚而入,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而小春就是受害者之一。那么,向色情网站提供不健康的信息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色情网站上传不健康信息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违法的严重程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但是,本案中,由于小春未满14周岁,不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他的行为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也不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有关部门会责令小春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一句话说法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向色情网站提供不健康信息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是在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