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的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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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并非施善

“99公益日”,很多公益组织都在腾讯公益基金会配捐的激励下积极投入筹款,我发起的小云助贫中心也加入其中。很多人都说这是好事,是施善。筹款过程中的面面观引起我的一些思考与反思,公益捐赠涉及赠予和接受,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却有着复杂的社会根源,并产生相应的社会外部性,引发出人性、社会性、伦理道德等一系列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实践的深层次问题。

说到捐赠就不能不说美国。公益界热衷于学习美国也绝不是盲目地崇拜。全美每年大约有3 500亿美元的捐赠款项,占美国GDP总量的2%~3%。美国家庭平均每年捐出10%的家庭收入,每个美国人平均每年捐赠1 000美元。英国每年捐赠的总额也占到了GDP总量的1.5%。北欧和西欧国家的捐赠也都很多。但是,美国人,特别是英国人和荷兰人的“小气”举世闻名,我和同事们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领教这些国家朋友的“小气”了。

为什么把自私作为美德,以吝啬的个人主义为主体的西方会如此慷慨地捐赠,而中国人却做不到呢?有人说中国人长期受穷受怕了,现在有点钱就攒着以防万一;有的人说,你可不知道富人挣那点钱多难!这都没错!但是,捐赠康奈尔大学的康先生是钉马掌的,他从英国漂洋过海到美洲大陆谋生难道就比我们赚钱更容易?难道在贫困中挣扎的穷人就比我们能赚钱的人吃苦少?我们之所以纠结有很多原因,创业精神和生存价值之间所涉及的自利和利他的失衡是这个纠结的核心,这背后则是一代代人能不能在艰苦创业中发育出具有广泛认同的平衡利己和利他的精神和道德基础。当世人颂扬我们民族的家庭价值时,我们有没有反思过,热衷于财富在家族内部传承,对家人慷慨解囊、对陌生人疾苦冷漠以待是否是美德?我们是否真的会对那种背离自立和勤奋而获得的财富反感?我们是否会对继承了很大的财富而心存不安?

我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公益捐赠,很多时候都会听到这样的话:这些人很懒,给了他们钱也会被吃掉、喝掉,或者还债!我当时就想,如果我是饿肚子、借着债的人,有人给我钱说你拿着钱去做点生意吧,我一定也是拿着钱先买吃的或者先还债。穷人是否天生要受穷或者他们是否应该得到帮助,这个帮助是否应该有附加条件等,都是公益领域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公益并不仅仅是捐赠的问题,它不是基于市场的所得,也不是政府的制度性分配,公益是一种融合社会的隐形契约。如果缺乏一个普遍认同的、明确的伦理基础和道德判断,公益就很容易产生人性的扭曲和公益的丑闻。欧洲在工业化开始和财富积累迅速增长的时期就从社会意识形态上抛弃了亚里士多德的“贫穷是罪恶根源”的观点。这个转变一方面得益于宗教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来自公共知识分子的反思,以及这种反思的社会意识形态主流化的过程。康德指出没有人注定生活在贫困中,救助穷人是国家的义务。帮助穷人维持基本生活不再是施善,而是我们的义务,由志愿性的施善变成义务是西方社会对于人的生存尊严严肃性认识的革命性转变。这一转变直接影响了西方的日常公益实践。

我有一次遇到美国的基层NGO在帮助吸毒者。我说你们不断给他钱,他就不断吸毒啊。这个NGO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不给予帮助,他可能去偷去抢,就会危及他人,所以我们给他一点钱,让他能买一点他需要的,同时再帮他戒毒,这样效果会更好。我这里不是评价该做法的优劣,而是想说一个基于人的尊严平等的社会意识形态应该成为公益的社会基础。也就是说,每个人不论贫富和强弱,都有过上好生活的权利。如果说我们的社会普遍接受这样的价值观,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消除导致我们不安全的社会基础,因为社会的一切问题都来源于不平等。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统一之际,东西差异巨大,如果没有当初德国政府向每个人征收统一建设税,德国能有现在这样平稳吗?我听见过很多德国人抱怨,但没有听见过德国出现大规模的反对示威。我认为这是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公益行动。如果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思想性共识,如果他们一点都没受到他们先知的影响,单靠德国政府的号召能付诸实施吗?

公益除了需要建立在普世性的平等生存伦理的基础之上以外,还涉及财富积累的合法性问题。我记得有一篇短文,是一位和现在某个大亨一起共事的人写的。他写了他们的创业历程,现在他的同伴是大亨,而他在给他的同伴打工。这位作者绝无嫉妒之意,反倒总结了自己不够进取努力的原因。当不平等通过符号殖民方式内化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时候,公益的义务性就会受到质疑,人人都会用所谓的“道德绑架”来反对公益,能者多得几乎无人质疑,也已经成为社会的法则。这是一个基于适者生存的人类动物性伦理的社会延伸,虽然我们很难改变这个法则,但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必须超越这个简单的驱动。康德说,按照土地法和我们的社会法则,虽然我们完全可以有权这样做,但是或许我们已经参与到普遍的非正义行动中了。社会大众对于自身行动的判断是基于道德、法律,如果社会缺乏明确的伦理价值,个人行动的道德价值判断就会模糊,他们只能依据法律来判断自己的行为。人类的法律制定向来都是“尴尬”的,一方面,人类希望用法律来维持社会的正义和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又是由一个个自然人制定的,他们都是“自私”的人,会在法律里给自己留下宽容自己的余地。因此,很多法律的条文又是在保护“邪恶”。例如,很多富人的财富看起来是合法的,所有人都知道这些财富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剥削穷人获得的,但是保护财富和获得财富手段的法律恰恰又保护了这个非正义的行动。所以,卢梭认为“通过法律所获得的并非一定就是正义的,法律不过是富人将最初剥夺来的财富合法化的外衣”。这一认识也是西方福利主义思想与社会的基础,西欧与北欧的高税收福利政策就是在矫正来源于法律层面合法的社会不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穷人的帮助并不是一种施善的行为,也不是一种要求穷人感恩的行为,而恰恰是我们对自身非正义行为的一种纠正。

这似乎给大家一种劫富济贫、平均主义的印象,其实不然。每个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权力,但是这个追求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首先,只要是为获得能支持他或她所希望的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那么这个权力就具有了伦理的合法性。而制造出巨大不平等的财富追求,尽管有法律的合法性,但不具有伦理的合法性,除非这个财富能造福社会。个人的能力在社会上的充分发挥获取了个人和家庭优越的生活。其次,财富的获得不应基于过度的逐利。最后,财富的获得不应建立在寻租和贪腐之上。因为这不是增加财富总量,而是不公平地分配了财富。与此同时,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对财富进行有效的分配,这会是一个十分可怕的社会,获得合法收入的富人就会生活在永无安宁的环境中,这一点不需要举出任何的例证。在美国试图通过任何一项加税的法律都是非常困难的,美国人不希望所有的事都由政府来做,他们的企业、公众热衷于社会事业,所以美国有着发达的公益,我把这样的社会叫作“公益分配型社会”。虽然欧洲(西欧和北欧)公益也很发达,但是他们的税率很高,我把这样的社会称为“政府分配型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公益也是财富分配的手段,一个通过社会,一个通过政府,否则就会出现社会的动荡和失序。很多人一定会说,高额的税收和公益募捐将会极大地削弱创造财富的动力。实证体系数据则说明,具有完备征收税赋体系和公益发达的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恰恰是财富和创新的集中地。因为这些国家具有良好的企业家致富的社会环境,也有着与之相适应的公益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体系。我要强调的一点是,不是说这些国家对于公益的态度异口同声,相反,对公益有力的质疑和反对也存在于这些国家中。德国的报刊就曾抨击“捐赠承诺”是把国家的权力转移到亿万富翁。墨西哥首富就曾嘲笑“捐赠承诺”,他认为慈善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但他本人就是一个公益事业家。既然不好,他为什么还要做呢?在墨西哥,他有必要为逃税而这样做吗?

公益行动涉及私人之间的捐赠与接受,这一关联行为是公益领域最为复杂和核心的内容。尽管我们设法论述财富积累的不合法性的本质,同时也对财富的积累予以客观的宽容,以此希望富翁的捐赠成为一种平等的义务,我们也设法告诉接受捐赠的人,你们生来就有与其他人同等生活水平的权力,但是,赠予行为的确是在一个不对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捐赠者不是圣人,无法避免通过捐赠而获得利己的道德尊重感。同时,这样一种赠予行为也无法避免接受者的弱势感,甚至对于富人扬扬得意的施舍而产生尊严受损和心理的扭曲,以及某种依赖和不负责任的等待。我们常常看到拿着很多现金来做公益的富人,他们的慷慨可能来自心里善意和情绪化的表达,大多并不是出自对严肃的平等伦理的认同,我们也会发现施舍的负面效果。所以,尽管我很纠结是否应该去发育一大批专业化的公益机构,但是,让公益机构作为负责任的问责实施主体可能对社会更有正面意义。因为公益机构的真正使命在于可以消解捐赠人个人的利己情怀,消解接受者的屈辱感,实现公益作为具有同等权利人之间义务的社会过程,而不是去帮助某些人呈现他们的特殊美德和成全某些人的不劳而获。

一个良好的公益制度也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美国是公益最为发达的国家,托克维尔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比美国人更热爱财产,同时也没有任何其他地方像美国那样基本上不遵循如何防止财产流失的忠告。”看起来美国人最大限度地追求私人财产,同时又把自己的财产贡献给公益,似乎很难令人理解。首先,美国的财富观和公益观来自大量从苏格兰移民到美国的清教徒的思想观点。这些清教徒因为不满英国社会的阶级分化,他们在财富和遗嘱问题上更多地接受平均主义的思想,这些思想逐渐成为所谓的美国传统。清教徒和贵格会教友的财富和公益实践极大地影响了美国的社会结构。一方面,他们的观念促进了美国作为富人捐助的大国;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美国作为大众公益社会的发育。早在1908年,美国劳工就会将收入的1.5%交给教堂,1.8%捐给其他志愿者协会,另有0.4%以非正式形式送给朋友和家人。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公益活动叫“十美分活动”,该活动是全国性的,捐赠收入用于研究小儿麻痹症的治疗方案,而不是直接救助患病儿童。

公益不是简单的慈善行为,而是一个基于平等、和谐伦理的社会行动。在中国,那些直接救助型的公益比较容易得到支持,我称之为“显性公益”或“问题公益”,这类公益能够马上促动情感。但是,我们在募捐从事解决问题的公益项目时就很难筹到资金,这类公益我称之为“隐性公益”或“方案公益”。“人人公益”不仅是指人人参与,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够识别那些能够实现社会公平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公益实践。公益的实践发现,公益问责的问题很容易发生在救助型领域,但是很少发生在“方案公益”的实践上,这也启发我们关于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我们正在面临慈善向公益转变的挑战,正在面临公益形态多元化的格局,正在面临公益逐渐制度化、专业化的挑战,也面临着更多“方案公益”的出现,我们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面对这些挑战。好在有像中国扶贫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敦和慈善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等众多公益机构和其领袖们的努力,中国公益事业一定前景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