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门罗主义”到“威尔逊主义”:连续还是断裂?
1821—1823年对美国外交政策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时刻。美国在东西两个方向,都遭遇了新挑战。在西方,1821年,已经占领北美阿拉斯加的沙皇俄国宣布将俄国在北美的领海范围南移到北纬51°线,虽未触及美国领土,但对美国主张的“航行自由”的原则构成挑战。在大西洋彼岸,1822年,在欧洲王朝国家召开的维罗纳会议(Congress of Verona)上,俄、奥、普、法达成协议,授权法国波旁王朝以“神圣同盟”的名义干涉西班牙革命。法国通过武力干涉,在西班牙恢复了波旁王朝统治,进而寻求其他欧洲列强对于干涉西属美洲革命的支持。由于此举可能使欧洲大陆国家打破原有的均势,英国表示反对。1823年,英国外交大臣乔治·坎宁(George Canning)通过美国驻英大使理查德·拉什(Richard Rush)转交了一份提议,希望英美两国政府能发表联合声明,反对西班牙重新获得已经独立的美洲殖民地,同时声明英美两国政府既不寻求这些殖民地的任何部分,也不能坐视其被转让给其他列强。
美国国务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对英国的提议做出回应。他在1823年11月7日的内阁会议上提出,与英国发表联合声明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自缚手脚。亚当斯着眼的是美国的未来扩张,他指出,虽然美国当下无意攫取得克萨斯或古巴,但这两个地方的人民有可能行使他们的原始权利,寻求与美国联合,而美国此时如果与英国发表联合声明,就会授人以柄,使得美国在上述情况发生的时候,丧失主动权。(7)但亚当斯同时主张,美国必须迅速表明自己对拉丁美洲(8)革命的主张,第一是防止英国加入“神圣同盟”瓜分拉丁美洲,第二是防止英国在挫败“神圣同盟”之后独吞拉丁美洲。(9)这些主张获得了门罗总统的采纳。
1823年12月2日,门罗总统在美国国会发表国情咨文,其涉及外交政策的部分提出三个核心主张,第一个主张反对欧洲列强在美洲建立新的殖民地(“今后欧洲任何列强不得把美洲大陆业已独立自由的国家当作将来殖民的对象”),第二个主张反对欧洲列强干涉已独立的美洲国家,尤其是强加自己的政治制度(“我们认为列强方面把它们的政治制度扩展到西半球任何地区的企图,对于我们的和平和安全都是有危害的……对于那些已经宣布独立并保持着独立的,同时它们的独立,我们经过仔细考虑,根据公正的原则,加以承认的国家,任何欧洲列强为了压迫它们或以任何方式控制它们的命运而进行的任何干涉,我们只能认为是对合众国不友好的态度的表现”)(10);第三个主张声明美国不干涉欧洲国家的内部事务(“欧洲各国之间为它们自己的事情发生战争时,我们从没有参加过,因为那样做是和我们的政策不合的……我们对于欧洲的政策,早在那些长期扰乱欧洲的战争的前一阶段已经确定,仍然没有变动,那就是: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认为事实上的政府都是合法的政府;和它发展友好关系并用坦白、坚定和刚毅的政策来保持这种关系,在各种事件上接受各国所提的公正的要求;不对任何国家所加于我们的损害妥协”)。(11)
在这三个主张中,第三个主张经常被称为孤立主义原则。对老欧洲的怀疑和恐惧情绪,在美国的建国精英中颇为流行。1776年潘恩在《常识》(Common Sense)中即主张不介入欧洲事务。美国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曾在1796年告别演说中提出“外国势力乃是共和政府最致命的敌人之一”,美国“与它们发展商务关系时,尽量避免涉及政治”等对外国政府(特别是欧洲政府)充满疑惧的主张。(12)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主张划分两个半球,使美国与美洲远离腐败与专制的老欧洲。(13)
门罗总统的声明继承了两位建国者对老欧洲的疑惧,但这种“孤立主义”绝非与世无争的不扩张政策。如前所述,1823年的国务卿亚当斯在参与门罗国情咨文起草的时候,琢磨的已经是得克萨斯或古巴加入美国这样的问题,其心态是扩张性而非守成式的。而美国的政体,也为其在美洲进一步扩张提供了可能性:它是共和制政体,遵循的不是欧洲“神圣同盟”的王朝主义原则,因而与新独立的拉丁美洲共和国拥有共同的政治理念;它是个“合众为一”的联邦制国家,从而为吸纳新的邦国加入提供了灵活的制度空间。(14)
门罗总统划定的排斥欧洲列强干涉的“美洲”,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其空间范围当时仍无意包括作为大英帝国属地、尊崇君主制原则的加拿大,也不包括其他许多尚未独立的欧洲列强殖民地。但门罗总统的表述具有足够的弹性,一旦这些殖民地获得独立并建立共和制政体,就可以被纳入这个排斥欧洲列强干涉的空间范围。“美洲”的概念与“共和制”的政体原则紧密相连,从而与“神圣同盟”主导的王朝正统主义(dynastic legitimism)形成对立。门罗咨文还明确地运用了“半球”的概念,以“这个半球”(this hemisphere)指代西半球,而这更是一个政治概念,其范围大小,取决于美国自身的需要。单纯从地理上看,“西半球”大于“美洲”,格陵兰岛、英国的很大一部分、冰岛,甚至西部非洲的一部分,都属于地理上的“西半球”,但一向不属于政治意义上的“西半球”。
在19世纪以及20世纪“二战”爆发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政府一直在比较模糊的意义上使用“美洲”和“西半球”概念。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出于防备德国与日本的需要,对“西半球”做出了更为精确的界定:1938年,美国将南美洲与北美洲全部领土,包括加拿大在内,纳入保护;1939年春将赤道附近的加拉帕戈斯群岛(Galápagos Islands)纳入保护,针对的潜在威胁对象是日本;1940年,格陵兰岛被纳入保护。在“二战”初期,冰岛与丹麦为共主邦联,随着纳粹德国占领丹麦,美国政府担忧希特勒利用冰岛作为跳板向西进攻,加之冰岛政府正式要求美国政府将其纳入“门罗主义”保护范围,1941年7月,美军占领冰岛,冰岛“加入”了“西半球”。(15)罗斯福也曾经考虑将西非的部分地方纳入“门罗主义”保护范围,但最终在顾问的劝说之下,放弃了以“门罗主义”的名义来防止德军占领西非的想法。(16)
门罗咨文设定的外交政策框架自1850年以来被正式称为“门罗主义”。它在19世纪被不断重新解释,从一个保护本国乃至本区域免受外部干涉的原则,逐渐演变成一个积极谋求区域霸权的原则。
1823年的门罗声明不太可能是对欧洲列强的“战略恐吓”,因为当时的美国实力尚弱,难以阻止欧洲列强对美洲的殖民与干涉。美国的海军充其量只能在墨西哥湾有一定胜算,其实力不如法国与俄国两国的海军。门罗总统宣布其政策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美国对于欧洲列强在美洲的诸多干涉行为选择视而不见。比如说,1824年哥伦比亚要求美国根据门罗咨文的精神以武力保卫其独立,美国政府就选择了推卸责任。真正制约神圣同盟干涉冲动的并不是门罗的声明,而是英国的军舰,以及欧洲大陆上列强之间的相互疑惧。(17)在当时,“门罗主义”的真正意义,首先意味着有限响应海上霸权英国引入新大陆力量平衡欧洲大陆列强的诉求,减少英美摩擦,同时也可以摆出一个道义姿态,拉拢拉丁美洲的新生共和国;为美国自身的发展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同时为美国经济发展获得新的海外市场。(18)
在19世纪上半个世纪,美国对“门罗主义”的使用,侧重于为其向北美大陆西部扩张的事业保驾护航。1845年6月,法国七月王朝的外相、法国历史学家弗朗索瓦·基佐(Francois-Pierre-Giullaume Guizot)对美国在北美的扩张发表看法,认为法国应当积极维持美洲的势力均衡。1845年12月2日,美国总统詹姆斯·波尔克(James Polk)发表年度国情咨文,回应了基佐的“均势”之说:“本大陆的人民单独有权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如果他们中的某一部分组成一个独立国家而建议要和我们的联邦合并时,这将是由他们和我们来决定而毋庸任何外国插手的一个问题。我们绝不能同意欧洲列强因为这种合并会破坏他们也许想在本大陆维持的‘势力均衡’而进行干涉以阻挠这种合并。”又宣布:“今后欧洲任何列强不得把美洲大陆业已独立自由的国家当作将来殖民的对象。”(19)
在美国致力于攫取得克萨斯和完全吞并(当时由英美一起占有的)俄勒冈的背景下,这一解释的现实政策意涵是非常清晰的。它打着反对外部干涉的旗号,实际上服务于美国自身向西部的领土扩张。在1945年12月29日得克萨斯加入联邦之前,由于这个“孤星共和国”与英国之间密切的棉花贸易,一直有传言说英国会将其作为殖民地。波尔克的推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英国的警告。
通过持续不断的“西进运动”,美国积累了更大的实力,其“门罗主义”的侧重点,转向弱化欧洲列强在美洲大陆的影响力。1850年,英美两国签订《克莱顿-布尔沃条约》(Clayton-Bulwer Treaty),美国通过非战争的方式,弱化了英国在中美洲的影响力,英美共同控制中美洲,尤其是在海洋交通线问题上享有均等权利。也正是从那一年开始,门罗总统的政策宣告才被广泛称为“门罗主义”(Monroe Doctrine)。
1862年,在美国内战进行之中,法兰西第二帝国皇帝拿破仑三世以“债务催收”为名,派军队推翻墨西哥共和政府,立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成员马克西米连诺一世为“墨西哥皇帝”,并借机推广“拉丁美洲”(Amérique latine)这一概念。(20)此举在美国国内引发了焦虑,毕竟,从拉丁美洲革命以来,美国执政精英们反复设想欧洲列强入侵美洲、建立君主制,这一场景现在变成了现实。内战尚未结束之时,诸多北方精英就已经讨论如何保卫墨西哥的共和制,但由于力不能及,美国联邦政府只能做到拒绝承认新的墨西哥政府。
在内战结束后,美国政府立刻祭出“门罗主义”,帮助墨西哥共和派于1867年收复墨西哥城,处决马克西米连诺一世。1870年,美国总统格兰特(Ulysses S. Grant)在主张美国兼并多米尼加的国情咨文中,又提出“门罗主义”的“格兰特推论”:“从此以后,这片大陆上的任何领土都不能被转让给欧洲国家。”(21)其实质意图是为美国的兼并消除竞争对手。对领土转让的禁止,其中也包含了自愿赠予的情况。这比波尔克在1845年宣布的“今后欧洲任何列强不得把美洲大陆业已独立自由的国家当作将来殖民的对象”更推进了一步。
美国建构与行使区域霸权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推进美国主导的泛美体系的建设。1826年6月22日至7月15日,玻利瓦尔领导下的哥伦比亚共和国曾在巴拿马发起西属美洲新独立国家的首次联合会议,又称美洲大陆会议,邀请美国参加,但美国蓄奴州的政客以西属美洲已废除奴隶制为由反对派出代表。美国最终派出的两名代表一名死于途中,一名在大会讨论结束后才抵达会场。玻利瓦尔发起的这一联盟事业,未能召开第二次大会,就很快分崩离析。而随着美国在内战之后国力突飞猛进,在美国主导下进行泛美体系建设,提上了华盛顿的日程。1890年,在时任美国国务卿詹姆斯·布莱恩(James G. Blaine)的努力下,首届泛美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American States)在华盛顿举行,包括美国在内,共有18国参与。其第二、第三与第四届分别于1901年、1906年与1910年在墨西哥城、里约热内卢与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首届泛美会议试图在美洲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仲裁机制,以解决国家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争端或争议。而仲裁是美国长期偏好的一种解决纠纷机制,从1794年美国与英国签订《杰伊条约》(1796年2月29日生效)以来,英美两国多次通过仲裁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这一实践在欧洲列强之间并不多见。在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上,美国也大力倡导以仲裁解决国际争端。
1890年的首届泛美会议还讨论了阿根廷和巴西关于宣布征服行为违反美洲公法的提议,最后通过了一项将强制仲裁与禁止征服结合起来的方案,规定在仲裁条约持续期间,在战争威胁或武装部队存在的情况下做出的强制领土割让为无效,相关割让行为应当提交仲裁;任何在战争威胁或武装部队存在之下放弃仲裁的权利,皆为无效。(22)这一方案最终未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条约,但可以集中体现美国主导美洲的基本思路:由于与其他美洲国家实力的悬殊,美国有可能通过仲裁机制,来保证自己的主导地位,而根本无须诉诸欧洲列强所习惯的均势(balance of power)原则。(23)
在随后的几届泛美会议上,仲裁机制的建设仍然保持为核心议题。美国虽然没有成功创建一个泛美国际法庭,但在1907年12月20日撮合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五个中美洲国家在华盛顿签订《关于建立中美洲法院的条约》,建立了全球近代第一个国际法院,该法庭管辖缔约国之间的争端,同时也可以管辖穷尽救济之后的缔约国公民之间提出的诉讼。公约于1908年3月11日生效,3月25日,法庭在哥斯达黎加最大城市卡塔戈开始运作,五个缔约国各委派一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法院持续运作到1918年3月12日公约到期。
1890年的首届泛美会议还促成了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American Republics)及其常设机构美洲共和国商务局(The Commercial Bureau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s)的建立。商务局主要功能是交流成员国的经济与技术信息。(24)1901年,第二届泛美会议决定,商务局改组为美洲国家国际事务局(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s)。1910年,第四届泛美会议通过决议,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改名为泛美联盟(Pan-American Union),其理事会由美国国务卿担任主席。(25)
在19世纪最后10年,美国致力于在美洲削弱英国与西班牙势力,从而确立自身的区域霸权。1895年,美国介入英属圭亚那与委内瑞拉的边界纠纷,美国国务卿奥尔尼(Richard Olney)向英国发出照会,直接宣称美洲各国与美国“地理相近”,具有“自然的同情心”和“同类性质的政府”,因而结成联盟,根据“门罗主义”原则对所有西半球国家提供保护。奥尔尼甚至赤裸裸地声明:“如今,美国实际上已经统治着这块大陆,它的命令对于它管辖范围内的大陆臣民来说就是法律。”(26)由于美国时任总统是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一些评论家将奥尔尼照会宣布的上述主张称为“克利夫兰原则”(Cleveland Doctrine)。(27)
美国政府诉诸“门罗主义”,要求英国政府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而这就牵涉“门罗主义”究竟是不是一条国际法原则的问题。英国首相兼外交大臣索尔兹伯里侯爵(Robert Arthur Talbot Gascoyne-Cecil,3rd Marquess of Salisbury)回应:“无论多么杰出的政治家,无论多么强大的国家,都没有资格在国际法典中插入一条新的原则,这条原则从来没有得到过承认,从来没有被任何国家的政府所接受。”(28)克利夫兰总统反驳称:“门罗主义被国际法的原则所承认,这些原则基于这样一种理论:每个国家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正当的诉求应当得到执行。”(29)
由于正在崛起的德国对英国造成更大的威胁,英国无心将资源耗费在与美国的冲突上,于是接受了仲裁。1899年10月3日,由两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两名英国法学家以及双边共同推选的一名俄国法学家共同组成的仲裁庭在巴黎做出裁决,实体结果有利于英国。但英国接受仲裁这一事实本身却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表明英国承认了美国在西半球的政治优势地位。英美两国舆论界欢呼讲英语的盎格鲁-撒克逊种族实现了团结一致,共同防备德国威胁。
长期以来,加拿大虽身在美洲,但作为大英帝国的一部分,在英美冲突之中,对美国持很大的防备心理。但随着英国承认美国为美洲霸主,加拿大对美态度也发生变化。1902年,加拿大总理威尔弗里德·劳瑞尔(Wilfrid Laurier)也承认“门罗主义”是加拿大的安全保障。(30)同年,美国利用英国在非洲的布尔战争的压力,诱使英国签订了《海-庞斯富特条约》(Hay-Pauncefote Treaty),取代了1850年签订的《克莱顿-布尔沃条约》,美国取得了修筑中美洲地峡运河并获得排他性控制的权利。之后,美国策动巴拿马脱离哥伦比亚,进而主导了巴拿马运河的开凿和运营。
在19世纪,美国政治精英对于欧洲事务的警惕和疑惧可谓一以贯之,他们眼中的世界并不是普遍同质的,而是划分为不同的政治空间,存在不同的统治方式。老欧洲当然存在爆发共和革命的可能性,当匈牙利人在1848年革命中建立共和国,当爱尔兰人爆发针对大英帝国的民族主义运动,美国国会中都爆发过美国是否应该出手支持共和派的辩论。然而主流派仍然主张“不干涉”。(31)
但是,随着美国资本和军事——政治势力的膨胀,美洲的空间边界逐渐变成了一种束缚。1893年,美国历史学家特纳(Frederick Jackson Turner)在美国历史学会年会上发表《边疆在美国历史上的重要性》,感叹随着美国西进运动的完成,边疆正在消逝。(32)不过,新的边疆视野已经出现。在1890年出版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中,美国海军学院教授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鼓吹建设强大海军,夺取制海权,保护美国的贸易扩张。(33)
马汉的战略思考正赶上美国探寻“新边疆”的时代,对美国的海军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在19世纪90年代,美国不断加大对海军建设的投入,到了1898年,这种投入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美国赢得美西战争,进一步削弱西班牙在美洲的势力,美国不仅控制了波多黎各,并通过“普拉特修正案”(The Platt Amendment)将刚独立不久的古巴变成自身的保护国,巩固了其在西半球的主导地位,而且获得了对关岛、威克岛、菲律宾等非美洲土地的控制权,其势力越出了美洲,在太平洋西岸确立了一定的影响力。(34)
1899年与1900年,美国两次就中国问题对其他列强发出“门户开放”照会,倡导“门户开放,利益均沾”政策,反对其他列强垄断对华利益。曾担任蒋介石顾问的美国外交家欧文·拉铁摩尔(Owen Lattimore)将美国的这一政策称为“分我一杯羹”主义:“美国那时虽然已有实力参加差不多任何经济角逐,可是还未确定何种活动对它最关重要。因此,它希望别的任何国家都不要获得那些在将来会妨碍美国利益之加入与发展的权益。”(35)但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列强势力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不取消已经获得的势力范围。
拉铁摩尔同时指出,“门户开放”宣言中的很多措辞都出自英国人贺璧理(Alfred Edward Hippisley)的手笔。(36)在中国问题上,英美两国存在着某种合作而非敌对关系——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19世纪,虽然英美两国在美洲存在重要的利益冲突,但英国对美国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在“旧大陆”的其他王朝国家热衷于获取领土的时候,英国的帝国形态已经悄然转向“非正式帝国”(informal empire),探索用经济的力量来建立新的支配形式(37),其支持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在美洲的殖民地获得独立(尤其是劝说了葡萄牙王室同意巴西独立),主张废除奴隶制(而美国南方长期顽固坚持奴隶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也都在于这些做法有利于英国在这些地方获得更为稳固的经济利益。
因此,虽然都存在世袭王朝统治,英国在拉丁美洲革命中的外交政策,与“神圣同盟”大相径庭,我们甚至可以说,门罗总统1823年的咨文,也是英国挑战“神圣同盟”激发的意外结果。在1897年前,英国在拉美投资是法国的两倍多、美国的六倍。英国从圭亚那和西印度群岛攫取蔗糖,从阿根廷攫取肉类和小麦,从巴西攫取橡胶和咖啡。而当美国崛起,在拉丁美洲与英国竞争影响力的时候,这种竞争本身也向美国传播了英国的“非正式帝国”的实践。(38)
美国汲取了英国的“非正式帝国”实践经验,但在话语上,又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19、20世纪之交,美国事实上已经成长为一个殖民帝国,在拉丁美洲和亚洲拥有正式的殖民地和保护国,但仍然自命为反殖民主义的国家。美国始终通过一种否定式的话语形式,通过将其防备和打击的势力界定为政治空间的入侵者与异质分子,来伸张自身的扩张诉求。
在成功地将英国与西班牙的势力排斥出西半球之后,德国成为美国执政精英眼中的新威胁,成为“门罗主义”所针对的新的欧洲势力。德国与美国类似,都借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东风强势崛起,迅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威廉二世(Wilhelm II)时期的德国加强与拉美的经贸往来,向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国出售军火并派遣军事顾问,并组建了南美殖民协会,在南美洲购买土地,积极推动移民。(39)在美西战争期间,德国曾试图在加勒比海区域获取领土。1902—1903年,英、德、意三国因为委内瑞拉的债务问题,派遣海军封锁委内瑞拉,当时德美两国海军一度濒临冲突的边缘。在美国坚持之下,英、德、意三国接受了仲裁,债务国委内瑞拉不得不偿付部分债务。
不久,国际上又传闻英、德又将以索债为由干预多米尼加共和国内政。针对这一国际形势,共和党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1904年12月6日致国会的咨文中提出所谓“罗斯福推论”(Roosevelt Corollary),将“门罗主义”推向新的阶段:“导致文明社会纽带全面松弛的长期为非作歹或懦弱无能,在美洲,如同其他地方一样,会最终需要某一文明国家(civilized nation)进行干涉,而美国在西半球遇到这种为非作歹或懦弱无能的罪恶昭彰的事情,为了恪守门罗主义,也不得不勉强施行国际警察力量(international police power)。”(40)
“罗斯福推论”的理论内核是19世纪流行的“文明等级论”,认为在世界文明等级秩序中处于高端的美国,有必要对文明程度较低的其他美洲国家进行指导,以防止它们由于文明程度不足,无法实现良好的自我治理,从而遭受欧洲列强的干预乃至征服。在这一推论之下,在其他美洲国家未受到欧洲列强干预之时,美国也能够积极主动地对其进行干预,这就将原本主要是防御性的“门罗主义”原则发展为一个真正积极主动的区域霸权原则。这个解释迈出的步伐相当大。鼓吹“海权论”的马汉在1903年还撰文称美国“并不认为实行门罗主义,就得由美国无形地控制美洲,而不允许欧洲插手”,罗斯福的新解释打乱了他的阵脚,直到1908年,他才找到为老罗斯福辩护的方式:“门罗主义”是一个有生命的、成长着的和变化着的实体,因而,其解释可以因时而变,与时俱进。(41)
“门罗主义”的“罗斯福推论”为接下来美国政府在拉丁美洲实施“金元外交”(dollar diplomacy)奠定了基础。20世纪初的美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大工业国,有着大量的资本盈余,必然要对外输出。一系列中美洲和加勒比海沿岸国家对欧洲列强负有大量债务,美国政府认为这有可能引发欧洲列强的干涉,为了美洲的安全,美国有必要向这些国家提供贷款,用于偿还欧洲列强债务。在美国转变为这些国家的债权人之后,美国试图控制这些国家的海关与金融秩序,甚至通过军事干涉,颠覆其政权,以确保其投资的回报。尼加拉瓜、海地、多米尼加和洪都拉斯等国家都领教过美国“金元外交”的威力。(42)
既然要在经济上控制拉美国家,美国政府就不愿在关键的问题上束缚自己的手脚。1902—1903年英、德、意三国对委内瑞拉的武力逼债引发了不少拉美国家的恐慌。1902年12月29日,阿根廷外交部长路易斯·玛利亚·德拉戈(Luis María Drago)代表阿根廷政府照会美国政府,主张在美洲的范围内,国家债务(public debt)不能成为武装干涉的理由,而美洲国家的领土更是绝对不能为欧洲列强所占领。德拉戈认为,武力催债与美国的“门罗主义”精神相违背,希望美国政府表示赞同。阿根廷政府提出的禁止以武装干涉来催收公债的主张,史称“德拉戈主义”(Drago Doctrine)。
“德拉戈主义”的主张比前阿根廷外长、著名国际法学家卡罗·卡尔沃(Carlo Calvo)提出的“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范围要狭窄得多。1868年卡尔沃在其著作《欧洲与美洲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Derecho internacional teórico y práctico de Europa y América)中提出,外国人进入一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内,不应要求比该国国民更大的保护,如遭受损失,应依靠当地国内法的救济,不应由该外国人的本国政府出面要求任何金钱补偿。卡尔沃不仅否定外国政府为本国国民出面武力催债,甚至否认从私人性质的金钱补偿问题产生任何外交保护权的正当性。(43)这一主张甚至会对美国在拉丁美洲的霸权地位构成挑战。美国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是在本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政府发生合同债务问题的时候,原则上奉行“不干涉”,但保留在外国政府侵权或拒绝给予司法救济的条件下进行干涉的权利;但在涉及外国政府公债纠纷的情况之下,美国政府并不愿意束缚自己的手脚。(44)德拉戈的主张比卡尔沃要温和得多,但仍然在诸多方面与美国政府的一贯做法相抵触。
1906年8月22日,第三届泛美会议讨论了德拉戈主义,但没有得出实质性结论,而是将这一问题转交给1907年召开的第二届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讨论。美国代表在第二届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通过的最终决议,是反对在基于合同的债务纠纷中使用武力催债,除非负债国家政府拒绝和无视仲裁的要约,或虽然接受要约,但拒不达成妥协,或拒绝执行仲裁结果。决议并没有回应德拉戈关心的基于政府公债的纠纷问题。直到1914年,45个参与国之中只有17国签署这一决议,而且签署国往往做出关键性的保留。(45)阿根廷政府在政治上成功地宣传了自身的主张,但德拉戈为美国的“门罗主义”原则补充新的内容的愿望,遭遇了严重挫败。
20世纪初的美国不仅巩固了在美洲的霸权地位,而且已经有实力进行全球扩张。1905年,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即打破美国一贯的“不干涉欧洲事务”的传统,在法德两国的摩洛哥危机以及远东的日俄战争中充当调解人。只是西奥多·罗斯福并未提出一整套哲学,为其介入欧洲事务提供系统论证。老罗斯福介入欧洲事务也是高度选择性的,并不试图为美国招来某种稳定的承担欧洲事务的责任。美国的外交精英在当时已经意识到,美国的殖民扩张有可能导致旧大陆上的国家利用美国的“门罗主义”话语来批评美国。1903年6月,曾在美西战争期间担任美国政府谈判代表的外交家怀特劳·里德(Whitelaw Reid)就在一场于耶鲁大学法学院举行的演讲中设想了一种亚洲式的“门罗主义”:如果专制的俄国与中国联合起来,认定亚洲的政体原则就是专制(despotism),不应成为任何美洲国家的殖民对象,那么,美国在菲律宾的扩张就会面临挑战;里德同时还设想了一种“欧洲门罗主义”(European Monroe Doctrine,里德明白无误地使用了这个表述):英国与比利时、葡萄牙、德国等国一起,向美国提出非洲大陆的政体原则是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非洲不应成为共和国殖民的对象,因此美国政府应该停止对美国自由黑人在西非建立的利比里亚共和国的支持。(46)
就这样,曾担任第28任美国驻法大使的里德以政体原则为基础,设想了三个不同的区域空间秩序的紧张关系。当然,他担心的这种情况并没有真正出现。原因在于,在维也纳会议过去将近九十年之后,“旧大陆”上依据君主制——王朝正统主义原则进行的“大国协调”机制已经衰退,奉行君主专制或君主立宪制原则的列强相互之间矛盾重重,已经不可能回到拿破仑战争之后的原点。
尽管20世纪初的美国要求中国实行“门户开放”,美国自身却对来自亚洲的移民保持着高度警惕。1882年美国即通过《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律》(即“排华法案”),这是美国第一部针对特定族群的移民法。1904年4月27日,美国国会通过议案,将所有排华法案无限期延长。1904—1905年日俄战争之后,由于日本国内经济困难,大量日本人移民夏威夷和美国太平洋沿岸,引发了美国国内排外势力反弹。1906年,旧金山规定所有的亚裔只能上所谓的“东方学校”(Oriental School),实质上在教育体系内实行种族隔离。此举在日本引发了反美情绪。罗斯福总统亲自干预,一方面要求旧金山撤销种族隔离规定;另一方面与日本订立“绅士协定”,要求日本控制向美国的移民。
这一危机引发了《海权论》作者马汉的激烈反应,他认定:“亚洲人的移民是违背门罗主义的,因为他们不能被同化,他们是在开拓殖民地,这实质上是吞并行为。”(47)类似的情绪表达在“一战”之后再度盛行,并于1924年推动美国通过“排日法案”,而这同时在日本带来反美情绪的高涨,使得日本的“亚洲主义”话语影响力上升。
第一次世界大战将“门罗主义”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在1912年威尔逊上台之初,其政策重心仍然是在内政。“一战”爆发之后,美国保持中立,同时向交战双方出售武器装备和其他商品,大发其财。但随着“一战”局势的发展,威尔逊意识到,美国在不改变中立政策的前提下,完全可以通过呼吁欧洲各国在美国的调停下达成一个和平协议,进而以国际联盟为依托,建立一个集体安全机制,这可以为美国带来更高的国际地位和更大的利益。但这必然意味着对欧洲事务的干预,因而,威尔逊需要对华盛顿与门罗总统奠定的“祖宗成法”做出重新解释和回应。威尔逊1916年10月5日在奥马哈(Omaha)发表的一个演说中重新解释了乔治·华盛顿的告别演讲:“你们知道,我们永远怀念和尊敬伟大的华盛顿的建议,他建议我们要避免卷入外交事务。依据这个建议,我理解他指的是要避免卷入其他国家充满野心和民族主义的目标。”(48)这就对华盛顿的意图进行了限缩解释,使得美国可以卷入欧洲国家那些并不涉及所谓“野心与民族主义”的事务。
1917年1月22日,威尔逊在参议院发表了后来被称为“没有胜利的和平”(Peace without Victory)的演讲,重新解释了“门罗主义”:
所有国家应自愿将门罗主义作为世界性的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应将其政治体制扩展到其他国家或民族,而且每一民族都有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体制,有不受阻碍、不受威胁、不必恐惧地决定自己的发展道路的自由,无论是小国还是大国和强国。(49)
在这里,威尔逊突破“西半球”或“美洲”的空间限制,将“门罗主义”解释为各国家或民族自己决定自身政治体制和发展道路的原则,因而具有适用于地球上一切地方的潜在可能性。从表达上来看,这种解释与“罗斯福推论”之间存在张力——1904年,西奥多·罗斯福恰恰是以“文明程度”的名义,论证美国应当对美洲国家行使某种国际警察的权力,这对于美洲国家自己选择政治体制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必然构成限制。但实际上,威尔逊说每个民族具有选择自己政治体制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威尔逊对于各种政体一视同仁,乃至于承认有些民族可以自由地选择反对民主体制。威尔逊事实上抱有这样的假设:一旦一个民族有权选择,它必然选择民主制。(50)因此,拉丁美洲国家并不能自由地转向君主制,否则,就有可能招来美国的干预。
从实践上来看,威尔逊不仅完全没有放弃对拉美国家内政的干涉,甚至可以说还变本加厉了。他在总统任内数次发动对拉美的军事干预:1915年侵入并控制海地内政、1916年对墨西哥进行“潘兴远征”(Pershing's Expedition)、1916年军事占领多米尼加。对于深入了解“门罗主义”实践的人来说,威尔逊的解释几乎就是“硬拗”,完全与美国在拉美的实践背道而驰。但既然世界上大多数人并不清楚美国在美洲的所作所为,威尔逊的解释仍然能吸引大量听众。
威尔逊在这一演讲中同时提出了建立普遍的国际合作的设想,这实际上是后来的集体安全机制的雏形,但威尔逊强调,它基于自愿,不是一种义务性联盟,这一强调也打着19世纪美国外交传统的深刻烙印——慎于在美洲之外承担国际义务。威尔逊设想的理想状态是,美国基于自己的善意领导一个世界,却无须对这个世界负刚性的义务。
1917年4月,美国打破中立,对德奥宣战。威尔逊论证美国参战的意义是:“必须让世界变得对民主更安全”(The world must be made safe for democracy)(51),同时坚持了“没有胜利的和平”的口号。然而1917年11月俄国爆发十月革命,布尔什维克政府宣布俄国退出“一战”,颁布《和平法令》,公布十月革命爆发之前俄国政府签署的各项秘密外交文件。为了防止欧洲各国被布尔什维克革命所吸引,威尔逊被迫提出一套战后国际秩序构想,与布尔什维克竞争人心。1918年1月8日,威尔逊在美国国会演讲中提出“十四点和平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废除秘密外交、公海航行自由、签订贸易平等条约、减少军备、平等对待殖民地人民、建立国际联盟等。“十四点和平原则”中包含了支持战败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境内一系列少数民族独立建国以及波兰复国的内容,但并没有出现列宁式的“民族自决”(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的提法。(52)
威尔逊并不是列宁。他在“十四点和平原则”中支持某些族群独立建国,首先是对战败国的打击;其次,这些被威尔逊认为有资格独立建国的族群,通常都被视为白人而非有色人种。在种族主义盛行的美国南方长大的威尔逊,实际上从来没有真正超越白人至上的思维,他在联邦政府中推行黑白种族隔离,并反对亚洲人与美国白人通婚。(53)他无意主张欧美列强海外殖民地那些被归类于有色人种的民族立即实行“自决”,即便是针对美国的殖民地菲律宾,威尔逊也会断言“在政府与正义等深刻的事务方面,他们还只是孩子,而我们则是成人”,主张菲律宾人必须在美国的托管之下,形成自治能力之后,才能够获得独立建国的资格。(54)虽然他并未断然将非欧洲族群排除出“自决”的范围,但后者首先要经过在更高的文明程度的列强“托管”(Mandate)之下,形成“自治能力”,这正是威尔逊所倡导的国际联盟下的“托管”制度的思想根源。无疑,这与列宁所要求的当即实施的“民族自决”,不可同日而语。(55)
在巴黎和会上,威尔逊也公开否决了日本代表所提出的“种族平等”提案,担心这一提案会对美国国内的种族不平等政策产生冲击。然而,在威尔逊政府利用新设的“公共信息委员会”展开的全球宣传之中,(56)“民族自决”的地位不断抬高,越来越被普遍化。在欧洲与亚洲诸多国家的报章将他的主张概括为列宁式的“自决”的时候,威尔逊自己并没有做出澄清,其结果是从埃及、印度到中国、朝鲜、安南的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渴望民族独立的人士都对威尔逊产生了极高的期待,而当威尔逊无法满足这些期待的时候,其声誉也就跌落尘埃。
综上所述,在1823年发表“门罗主义”咨文时,门罗总统保持了华盛顿总统对于欧洲事务的疑惧,其积极主动地以美洲或西半球的名义发声,实际用意仍在于改善美国自身的国际环境。随着美国实力的不断增强,“门罗主义”的侧重点也从排斥欧洲列强对美国与美洲事务的干涉,转向以排斥外来干涉的名义来主导美洲事务,乃至成为西半球的“国际警察”。威尔逊提出的解决世界秩序问题的“美国方案”,其基础正是美国在西半球多年的经营经验。同时,威尔逊重新解释了华盛顿告别演讲和“门罗主义”,论证自己的创新并不违反“祖宗成法”,国际联盟方案不过是“门罗主义”精神适用地域范围的扩大。然而,威尔逊提出的“美国方案”,确实弱化了“门罗主义”对于两个半球的空间划分,美国现在要直接面对全世界和全人类,并承担前所未有的国际责任。
美国政府在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一度推动在拉丁美洲建立区域组织,利用多边主义来扩展美国的影响力。在国际法领域,美国精英也做出了这样的尝试。1912年,美国国际法学家詹姆斯·布朗·司各特(James Brown Scott)与智利国际法学家亚利桑德罗·阿尔瓦雷斯(Alejandro Álvarez)共同发起成立了美洲国际法研究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建立了一个泛美国际法研究网络,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为该会提供资金支持,推广所谓的“美洲国际法”(American 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
然而在对“门罗主义”的阐释上,尤其涉及主权平等与不干涉问题,美国的法学家与一些拉美法学家始终存在着路线上的分歧,前者仅主张一种形式上的主权平等,并反对后者的绝对不干涉主张,从而为美国干涉美洲各国内政保留法律空间。曾任职于美国国务院、长期主持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工作的司各特更是运用美洲国际法研究会这一组织来推广美国的价值观。比如说,1916年时该会就美洲国家权利和义务发布了一个宣言,该宣言的基础就是美国法院的判决以及美国公法学家的权威论述。(57)美国积极向拉美传播自身的法律文化,然而对吸纳拉美国家自身的主张缺乏同样的兴趣。
拉美精英对于“门罗主义”究竟是否属于国际法原则,本来就有不同的看法。曾经在1889年代表阿根廷参加首届泛美会议的萨恩斯·佩尼亚(Sáenz Peña)就认为“门罗主义”不过意味着美国对其他美洲国家的霸权。但他的同胞、阿根廷法学家德拉戈则试图将“门罗主义”解释为属于西半球的平等主义的法律原则。(58)在1895年委内瑞拉危机中,克利夫兰总统认为“门罗主义受到国际法的原则所承认”(59),然而随着美国在西半球的霸权获得英国承认,这一立场是否仍然符合美国利益,就成为疑问。
1903年4月2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芝加哥发表演讲称:“门罗主义并不是国际法,虽然我认为有一天它可能会成为国际法,但只要门罗主义保持为我们外交政策的主要特征,只要我们保持着使其有效的意愿和力量,这便并不是必要的。”(60)一个月之后,萨缪尔·赫瑞克(Samuel Herrick)撰文《门罗主义作为国际法原则》(“The Monroe Doctrine as a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与罗斯福总统商榷,从五个方面论证“门罗主义”已经是一项国际法原则。(61)当然,美国政府并没有采纳这样的主张。1914年4月22日,美国国际法学会第八届年会辩论“门罗主义”究竟是一项“国家的”还是“国际的”原则,曾参加过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的历史学、国际关系学者威廉·赫尔(William I. Hull)主张“门罗主义”的实施已经在走向国际化,而且应当进一步国际化。(62)
支持将“门罗主义”升级为一项国际公法原则的主张,一般侧重强调这种升级有利于美国获得更大的国际威望。然而美国统治精英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持谨慎态度。美国政府对1899年和1907年两项《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Conventions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都做了保留,称“上述公约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可被解释为暗示着美利坚合众国放弃了其对纯粹美洲问题的传统态度”。(63)就在1914年美国国际法学会第八届年会上,曾在罗斯福总统任内担任国务卿、时任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成员的共和党元老鲁特发表演讲《真正的门罗主义》,称“门罗主义”不是国际法,但基于国际法所认可的自卫权,后者是国家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门罗主义”旨在为美国自身的安全维持一个外部环境,它并不损害或控制其他美洲国家的主权。(64)
就在1906年,鲁特曾经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一个演讲中称“门罗主义”意味着西半球国家兄弟式的联合和共同的事业。鲁特的1914年演说显然逆转了他的1906年演说的精神。但同时,他指出“门罗主义”并不意味着美国的扩张主义或对美洲国家内政的干预。这是对拉丁美洲以及美国国内“门罗主义”批判者的回应。(65)
1923年,哈定政府的国务卿、国际法学家查尔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进一步撰文指出:“门罗主义体现的是美国政府的政策,美国政府保留了定义、解释和实施的权力。”作为与前任总统威尔逊高度对立的共和党人,休斯为了证明其论点的权威性,还引用了威尔逊的论述:“‘门罗主义’是美国根据自己的权威而宣布的。‘门罗主义’的维持始终基于美国自身的责任,未来也一样。”(66)如前所述,威尔逊对于“门罗主义”的解释虽然相当激进,但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削弱美国政府单边解释“门罗主义”的权利。因此,共和党人休斯所陈述的,实际上是两党在政治实践中都没有突破的一个外交政策传统。
美国执政精英认为“门罗主义”是一项外交政策而非国际法原则,有着非常现实的考虑。美国政府倡导以强制仲裁和其他和平的争端解决方案来替代欧洲列强经常使用的武力和征服,但不希望国际仲裁或裁决将与“门罗主义”相关的议题纳入管辖,从而束缚自身的手脚。如果美国政府承认“门罗主义”是一项国际法原则,相关的仲裁机构或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法学家就会对“门罗主义”展开自己的解释,美国政府就无法垄断对这一原则的解释权。(67)
美国当代国际法史学者博伊尔曾如此解释为何当时许多美国国际法学者支持美国政府的立场:在当时的国际体系中,战争尚未被宣布为非法,国家自卫的最终保证并不是仲裁或裁决,而是军事力量,因此美国的国际法学家们倾向于认为,如果将“门罗主义”相关的议题交给国际仲裁或裁决,相当于放弃了以武力自卫的权利,而这对美国来说是危险的。(68)不过,博伊尔的分析并未触及美国执政精英的“双重标准”——美国为自己保留了单方面动武的权利,但致力于限制拉美国家的相关权利。辩护者可以说,美国是在一个盛行丛林法则的世界,保护拉美国家免受丛林法则的支配,同时作为保护者,美国不能削弱自身进行保护的能力;而如果用更具批判性的眼光来看,这种保护者的姿态,本身就是对拉美各国选择自身发展道路的选择权的限制,意味着一种区域霸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