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494-2014 电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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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电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电力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3.0.2 电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考虑电力工程类型、规模、地震地质条件、资料研究程度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的规定划分评价级别。

3.0.3 电力工程中抗震设防为重点设防类的建(构)筑物应提供50年超越概率分别为63%、10%、2%水平的场地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为特殊设防类的建(构)筑物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高于上述超越概率水平的地震动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