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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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6 本章说明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予以纠正和查处,是劳动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解读与应用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执法,有着与其他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不同的作用,因此它是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体系中最主要的一种。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解读与应用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解读与应用

●[劳动监察]

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的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合同监察是劳动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察范围及于劳动合同运行的全过程。

[以案说法44]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违反法律的单位予以改正

2010年6月18日,佛山市A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反映佛山市甲公司存在未为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6月21日依法进行登记立案,6月23日对甲公司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分别对甲公司的党支部副书记陈某及办公室副主任杜某作了调查笔录,还对工人名册、工人工资表、参保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查。确认甲公司实际用工人数为139人,已参保人数132人,尚未为7名工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A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7月7日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劳动检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甲公司认为该指令书违法,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佛山市A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责令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甲公司的工人花名册和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认定甲公司未为7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A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为合法有效。由此可见,劳动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劳动力资源管理、工资、劳动关系、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等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制定规划,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与应用

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劳动行政部门,还包括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与应用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一般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或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特定部门各自选派的代表组成。各级仲裁委员会相互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法律救济方式中,自行协商解决和申请企业内或社区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属于自力救济,其他方式为公力救济,其中,行政部门处理和行政复议为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为司法救济,劳动仲裁为准司法救济。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行政救济和行政诉讼是与劳动基准对应的行政监督方式。

关联参见

《劳动法》第87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P18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P416)

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解读与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方式,包括监督、提出意见或要求、支持和帮助。对于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工会本身就是劳动者一方的法定代表。发生集体合同争议时,若工会的意见和要求得不到采纳,工会有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劳动者个人的争议,若用人单位拒绝采纳工会的意见,则要靠劳动者利用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而对于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无论是否明显占理,工会都应当依法支持该行为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实践中,工会对劳动者的帮助,除提供咨询、居间调解、进行指导、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向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包括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制定程序、双方交涉过程等劳动者不易取得的证据材料。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

第6条[集体协商机制](P13)

第56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P99)

《劳动法》第88条[工会监督社会监督](P184)

[以案说法45]企业工会能不能监督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履行?

2010年12月,小陈到广东惠州某台资印刷线路板有限公司工作,主要工作是从事印刷电路板的目镜检测。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工资为850元,如果工作业绩良好,产品优良率高,则还有相应的特别补贴和奖金。于是,在公司就职期间,小陈一直非常认真的工作。

到了2011年年底的时候,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听到她在另外一家公司的同乡讲,目镜监测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在全市范围内的电子行业集体合同中有约定,最低收入应保证在1100元以上。小陈自己算了一下,即使加上公司每月发给自己的150元的补贴和奖金,每月实得收入也只有1000元。她注意到上次公司工会搞活动时的工会主席张大姐人很好,于是向其求助。张大姐得知此事后,立即找公司核实。但公司行政部认为,公司并没有参加这个所谓区域性集体合同中来,所以企业并不受此约束。同时还告知张大姐,即便是因区域性集体合同事项发生争议,也是所在区的总工会来与公司协商,企业的工会主席没有这个监督的权利。

具体而言,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否适用于本区域内或行业内的企业;二是企业工会是否有权监督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履行。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员工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员工具有约束力。所以,该区域性集体合同当然约束线路板公司。对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所以,工会有权对在该企业适用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当然,企业工会也可以通过层报所在区总工会依法进行监督和交涉。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解读与应用

举报为专门机关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有用的线索。举报既方便了组织和个人行使监督权利,又方便了专门机关履行职能,实行专门监督,实现了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的有效结合。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可以很多,如提出建议、当面批评,或者进行工作检查等等,举报只是其中的一种。

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以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关联参见

《宪法》第41条

《劳动法》第88条[工会监督社会监督](P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