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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及文件〕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 财政部令第65号)
第27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