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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权探望自己的子女吗?

案例分析

吕欣今年10岁了,2012年9月,吕欣的父亲吕赞廷和母亲张晓华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约定吕欣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吕赞廷按月支付吕欣的生活费,每周末允许吕赞廷和女儿吕欣共同生活一天。但是,吕赞廷嗜赌成性,有时赌瘾上来甚至还带着女儿去赌钱。为此,张晓华很不放心。为了避免女儿受到其父吕赞廷的影响,张晓华经常以各种借口阻止吕赞廷接走女儿。吕赞廷看出了张晓华是故意为之,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其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吕赞廷的诉讼请求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吕赞廷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据此可知,夫妻离婚后,父或母享有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但权利的行使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其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吕赞廷依法享有对自己女儿的探望权,但是由于其经常带女儿吕欣去赌钱,这对吕欣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张晓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吕赞廷的探望权,走法律程序,而不应该私自阻止吕赞廷行使探望权。对于张晓华阻止吕赞廷探望吕欣的做法,吕赞廷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请,但是,如果法院查明吕赞廷的嗜赌,不利于女儿的生活,那么,吕赞廷的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有权利中止其探望权。等到吕赞廷戒赌后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恢复其探望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深度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子女权利,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是,当事人探望子女不得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中止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