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吗?
案例分析
成成是某中学一年级的学生,天生活泼好动,在班里是有名的淘气包,班主任孙老师十分头疼。一次,成成在中午吃饭时不小心把饭洒到了地上,也许是因为怕老师看见也许是因为好玩,成成不住地用脚搓地上的饭粒,等老师看见时成成还在搓,米饭粒黏在地上一大片。孙老师知道后很生气,她把成成关在卫生间里一下午,让成成反省,并且警告成成不许将学校里发生的事告诉家里。那么,孙老师的这种做法对吗?
人身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个人的人身自由都不受非法侵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未成年人也是我国的公民,其人身自由依法受到保护,其他任何人无权剥夺。因此,孙老师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深度解析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国家宪法和刑法都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