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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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公布哪些事项?

答: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1)该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此外,该法第31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