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什么是探视权?被拒绝探视方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王某(男)与刘某(女)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生有一女,法院最终判其随母亲刘某生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父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两周可探望女儿一次。

但离婚后,王某几乎每次去见女儿时,刘某总是编造各种理由,百般阻挠。离婚将近一年,王某只见过女儿三、四次。刘某再婚后,更是拒绝王某探视女儿,由于父女之间缺乏感情交流,女儿偶尔见到父亲,也总是低着头不说话,和陌生人一样。王某见此情景,十分伤心。王刘双方矛盾也由此加剧,因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执。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以刘某侵害其对女儿的探视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履行协助探视女儿的义务,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

请问,法律是否赋予公民探视子女的权利,被拒绝探视方可以获得精神赔偿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子女的探视权问题。探视权,专属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常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定期或者不定期看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兼顾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利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离异给子女造成的心理阴影,是一个很人性化的权利设置,对单亲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享受父母双方关爱提供了条件。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问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刘某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编造理由,为王某的探视设置种种障碍,导致父女间感情淡化,给王某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按照前述的有关规定,王某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过错程度等具体情节,合理确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10条第1款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给您提个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