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谈比较行政诉讼之前, 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我们在“比较”什么、比较的意义是什么。尤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 法律全球化的属性、路径与趋势需要重新加以诠释, 仅仅从宏观层面的概念比较及单纯法规的静态比较, 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发展与创新的要求了。因此, 研究比较行政诉讼法要在扫描各国共性之规律的基础上, 从更加微观的、功能性的、历史的、文化的、动态的层面比较, 进而建立拓宽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视野并探讨个性之发展方向为核心要件的比较行政诉讼法的研究范式和知识体系, 才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伴随着2015年我国新的《行政诉讼法》及2018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 随之而来的是在深化改革的新时期需要深入研究的新问题。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研究中, 对各国行政诉讼制度 (作广义理解) 进行体系化研究的专门著作是缺失的, 针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背后的共性问题的研究甚少关注, 而对制度表象上的差异性关注较多, 这就导致了行政诉讼法“可比较特性”不存在共性基础, 比较研究也就自此失去了学理上本源性的意义。因此, 本书的任务旨在建立既能拓宽司法审查的视野、又能丰富行政法学理论, 既能抓住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内核、又能为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制度选择方案的比较行政诉讼法体系。
诚然, 行政诉讼法的“比较”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困难的研究。之所以难,首先是因为如果基于严格比较法的研究, 行政诉讼法的比较需要在对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行政生态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 而这项工作需要阅读大量的资料, 并由具有深厚的法学与其他人文学科功底的专家来完成;其次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比较需要系统的、专题性的、逻辑性强的专门的比较研究, 这将耗费很长的时间及大量的精力, 短期之内很难完成。因此, 本书耗时多年, 几经周折, 反复修改而最终得以形成。
本书构思的独特之处在于以行政诉讼法中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为比较的主线, 打破了以往比较分析中以国别为主线的研究范式, 规避了割裂式研究的弊端, 以问题为导向, 带着问题解决问题, 并对未竟事业进行展望。本书共十二章, 逻辑体系如下:
第一章主要对法国、德国、英国、日本、美国、韩国及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制度现状予以概括性分析, 为本书的研究寻找共性基础, 并以此为起点,展开本书的逻辑框架。需要强调的是, 诸如英国、美国这样的国家, 不称行政诉讼, 而称司法审查, 书中为了统一共性问题, 而采用了共通性的说法。
第二章介绍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理念, 对当前主要国家的行政诉讼理念的形成与确立及现实影响进行比较, 还涉及这些理念对我国行政诉讼基本理念的重述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对行政诉讼体制进行了比较, 从两大行政诉讼体制的历史沿革入手, 探讨了诉讼体制选择的影响因素, 并对我国行政诉讼体制的建构进行了深入研究。
第四章对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进行了比较, 主要从行政诉讼原则的法律意义展开论述, 扫描各国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挖掘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设定之共性规律, 并重述我国行政诉讼之基本原则。
第五章为行政诉讼类型构造之比较, 探讨行政诉讼类型构造之法律机能、类型构造之标准、类型构造之典型模式, 总结出类型构造之共性规律, 并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挖掘, 重述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构造。
第六章主要论述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 首先概括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三种模式并予以比较, 然后寻找程序衔接的共性规律, 最后探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之再造。
第七章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 主要集中在对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的比较, 对两大法系的诉讼结构、证据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进行比较研究, 进而提出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之改进, 以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思考。
第八章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比较, 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法律意义、各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演进、共性规律以及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重述。
第九章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了比较, 对第三人制度的法律意义、微观比较以及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之改造进行了剖析。
第十章为行政诉讼审理模式之比较, 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的行政诉讼审理模式之比较展开, 探讨了诉讼传统、诉讼价值、诉讼特性等行政诉讼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 并对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模式的转换提出了整体的构想及具体的建议。
第十一章是对行政诉讼裁判制度的比较, 这一部分从规范和实证的角度对行政诉讼裁判的形式、意义及类型化行政裁判予以比较研究, 并对各国制度在每种判决中存在的理论问题予以深刻的剖析。
第十二章是对行政诉讼执行制度之比较, 在对域外执行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阐释了执行概念的不同解读, 同时对我国执行制度的现状、评价及完善进行了阐述。
行政诉讼法之比较研究任重而道远, 本书仅为抛砖之作, 未来将会不定期更新, 不断深化, 还望后来之作不断突破, 有识之士共同努力, 为我国行政诉讼比较之研究的系统化、体系化做出贡献。最后, 还要感谢郑雅方、梁凤云、鞠成伟、张雨、贺译葶、方颉琳、兰艳卓、宋国涛、罗英等对本书写作的重要贡献。
江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