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治理与学术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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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高校学术治理与学术职业发展的研究进展

第一节 高校学术治理相关研究

早在1858年,密歇根大学校长塔潘就认为,学者是唯一在大学的真正工作者,大学是由学者所建设的。[1]继而,伯恩鲍姆认为,大学是双重矩阵组织,存在一个建立在不同的权力系统之上的二元控制系统。大学管理要保持组织的平衡,在治理当中降低教师角色将会导致治理的低效性。教师是学术文化的重要拥护者,应该强化学术人员在大学中的地位。[2]还有穆迪和尤斯泰斯提出,大学权力应由学术人员主导,其原因在于学术职业人员的资历在学者公共事务处理过程中可以发挥出规范性的影响,所以,应保证学术职业人员在大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3]亨利·罗索夫斯基在《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中提出,“人们‘拥有’大学就像人民‘拥有’国家一样”。[4]在该书中大学拥有者的概念,异于企业的所有者,大学拥有者实际所指是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在该书中,罗索夫斯基指出按重要性划分的话,可将高校相关利益者群体划分成四类:第一类是高校首要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高校的师生及领导人员。罗索夫斯基把董事、校友及捐赠者三类人列为第二类重要群体。第三类群体是部分拥有者,政府是其中之一。第四类群体则是普通民众,指的是市民、社区和媒体等,特别是那些作为全民喉舌的新闻界。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学者开始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研究治理。他们认为,治理其实是指大学利益调控和整合机制,某一群体要实现个体利益,就必须参与到决策中来。

伯恩鲍姆在《共同治理的终结:向前还是向后》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管理主义的影响,大学的共同治理制度受到冲击。因此,其认为大学应该重构共同治理制度。学者们过去的研究总是从大学治理的进程与结构出发,而在今天的时代应该关注“硬治理”与“软治理”,软治理指的是大学的社会联系,共同治理制度无疑是有助于“软治理”的。对此,他认为大学治理应该重视程序正义与社会资本,非正式控制比合法性控制更重要,并呼吁大学应该重视“软治理”环境,学术机构不在于产品而在于理念,大学应该重视学术人员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认为学术人员参与可以使治理更加有效,使大学更接近于大学的本质。[5]

辛普利西奥在《共同治理:现代大学校园的权力分析》中对于学术人员是否应该与行政人员在大学决策当中享用平等的权利提出疑问,关键性决策过程中教师是否具备联合决策权?以行政管理为切入点,他明确指出在大学地理位置、成员、内部利益集团及社会压力的共同影响下,决策过程中有学术人员的入驻必会推动质量的优化。尽管行政人员等大都能够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对行政事务的全面了解,但行政人员并不具备真空状态下的决策权。所以,其认为应沿着某种具体方向激发学术人员存在价值的全面施展,以便于学术人员可依靠个体良好的交互性为正确决策提供一个相对更大的图景中的支持[6]。与此同时,他对教师的终身聘任制度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如何提高教师的工作质量以及如何对他们进行评价为大多数高校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威廉·蒂尔尼和嘉莉·荷雷[7]在《改革与重建:共同治理受到攻击》中提出,受学术人员的本质以及治理机构的权力的影响,在21世纪,不同的报告与委员会呼吁减少教师的权力,导致教师在大学治理当中所充当的角色越来越微乎其微,大学校长不是被评判为权力太小要么就是权力太大。在多元化的时代,共同治理制度需要改革。对于如何促使未来挑战符合我们今天的格局,不能只是依靠于各种理论与理念,而应该付诸实践,保证学术人员在治理机构当中尤其是学术事务中充当核心的角色。

苏珊·拉普沃斯在《共同治理的下滑:走向弹性学术参与模式》中指出,由于市场因素不断介入高等教育领域,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中以“法人”(corporate)为中心的治理模式与传统的“协商”(consensual)学术途径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强,很多人很不情愿看到学术人员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的削弱。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领域学术人员参与程度降低的历史审视,他分析了美国大学中“法人”治理模式所存在的根本问题,提出了具有弹性的共同治理模式。[8]

当然,有的学者认为,共同治理存在合理性,但不赞同大学当中的商业化趋势,也赞同提升学术人员在大学治理的地位与作用。另外,还有学者从社区的角度出发,对大学内部和外部人员的利益平衡问题进行探讨,并关注黑人问题、种族问题、妇女问题,提议在大学这个“共同治理”场所审慎系统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对策等。

由于大学管理主义的兴起,政治过程与市场过程混淆。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使很多学者逐渐转向大学内部、学术治理结构及其成员的分析。近几年有很多学者以及大学的董事会才逐步开始对共同治理的一般结构进行探索。比如,克拉克强调指导核心(steering core),认为高校教育系统指导核心必须囊括中央管理机构和学术部门,以便将学院式的权利与管理权力相融合,而指导核心提供了一个实现这种融合的机制。[9]由迪尔英和兰姆勃特指导的对院校发展战略所进行的对管理机构的探索,恰恰与克拉克所强调的通过以底层为重点的方式影响院校的“激励性学术中心”的思想相悖。他们认为,将加强的“指导核心”融入上述的三角形共同治理模式,必然会打造起一个三维特征更加显著的共同管理模式,也就是基于三角形底层机构之上的金字塔形共同治理结构[10]。这一模式明确了以强化、指导、突出三个其他因素之中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此种机构组织形式,能够避免为了实现院校的变更而随意对院校进行管理控制的现象的发生。穆迪和尤斯泰斯认为,这些学术系作为关于学术管理的最基层的代表单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1]。迪尔洛夫在讨论关于大学组织特点时也持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