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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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世界贸易组织下的特殊议题

(一)文化例外?

在产业自由化不加限制的情况下,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将现今全球电影市场的结构视为对一国文化认同的威胁。1993年,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支持下,欧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向美国和包括日本在内的其他几个国家主张实行“文化例外”。起初,“文化例外”意味着电影行业不应该被包含在应该予以自由化的产品和服务目录中。[5]

文化例外的主张在美国和欧盟-加拿大阵营间造成了僵持。双方都抱着“不成功便成仁”的态度,这几乎使得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崩溃。[6]即使现在,文化例外的余波仍在。[7]为了下一轮贸易谈判,美国、巴西、瑞士、加拿大和日本分别提交了各自的建议,这些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从不同角度对文化例外进行的重新思考,并对其在未来的发展做了某种估计。[8]其中,瑞士和巴西提交的文件着重强调文化多元性而不仅仅是文化例外,这也反映了国际上文化政策的最新发展。[9]但是,加拿大仍然主导着一个名为NIICD的运动,[10]旨在于世贸组织框架之外另起炉灶,以实现文化例外的理念。[11]

文化例外是否就是贸易保护主义、不过是披着文化保护之高尚理由构成的外衣?可能答案并没有这么简单。这里,patronage这个英文单词也许对我们有所帮助。作为一个商品提供者,顾客或者消费者就是其赞助人。具体在电影行业,就是指电影观众。电影就是要满足电影观众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电影观众决定着电影业的形态。而电影市场中的目标观众主要是由青少年组成的。[12]这样,就有理由要问,如果这个趋势持续下去,为什么那些曾经对好莱坞影片为主的影院十分疯狂的人离开电影院呢?如果有原因,就是他们厌倦了美国影业巨头塞给他们的浅薄画面,结论也许就是:对于观众原有文化质素而言,电影的影响力有限。但是,这个结论缺乏实践证据支持。至少,没人可以心安理得地作出推断:离开电影院的成人不看电影是因为他们看透了“肤浅”的电影,而不是因为他们遵循了好莱坞影片的建议去从事一些实际的事情。

这时,就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自由选择和对青少年在文化意义上予以影响。前者似乎意味着自由市场,而后者则意味着对电影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介入。考虑到文化潜移默化的作用方式,要主张哪一个思维方式更有效就超出法律所解决的事项了。但是,电影产业意味着大笔金钱的投资与流动;对此,以文化为导向的电影政策必将会涉及。因此,立法者、执业人员或监管机构并不是在这两种思维方式间进行非黑即白的选择,而是殚精竭虑地在资本和文化之间寻求平衡,但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货物还是服务?

传统上,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体系内,电影被视为货物。换言之,电影是《关贸总协定》唯一做出具体规定的服务。《关贸总协定》第4条对电影[13]在国民待遇原则和关税减让方面做出了特别的例外性规定。而且,放映配额[14]作为第4条涉及的核心措施,在保护一国国内的电影产业方面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它是未来产业自由化和谈判的议题。但是,科技的进步也开阔了放映电影的渠道,电视已经成为一个播放电影的重要平台;这样,要在电影和电视节目间划一道清晰的界线已非易事。因此,欧盟将放映配额制通过《电视指令》扩张至电视领域就不难理解了。[15]这导致了事后才被侥幸解决的多边贸易谈判僵局。虽然音像产业(包括电影产业)被认为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16]在适用该协定的某些场合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17]但是,既然《关贸总协定》第4条看来是局限于文化政策方面的电影(cinematic film),而《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方面都提供了更多的弹性处理措施,[18]和《关贸总协定》相比,《服务贸易总协定》也许会给一国的电影产业提供更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