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与报关代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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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节我国入世后进出口货物的税务管理

海关在审核单证和查验货物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对实际货物征收进口或出口关税。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可减、免、缓、退、保税的,报关单位应向海关送交有关证明文件。

3.5.1 关税的概念与分类

1.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一国根据本国经济、政治的需要,由海关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税法、税则,对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特点。具有增加财政收入、保护与促进国内生产、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和经济利益分配等作用。关税征收的特定对象是进出口货物及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及其他物品。国家要对上述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是因为进口货物和进境物品要在国内消费,影响了国内经济建设与生产,影响了国内的商品市场;而国内货物出口或物品出境也会影响到国内的经济及资源结构。另外,进出口关税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也是国与国之间交往时使用的一种手段。因此,关税体现了国家经济和对外政策。

2.关税的种类

(1)进口税(Import Duty)。进口税是对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正常关税,或在进入关境时征收,或在商品从海关保税仓库中提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税是关税中最重要的一种,进口关税是执行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

正常进口税可以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用于与本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普通税适用于未与本国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与地区。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和地区之间都能享受最惠国待遇。最惠国税与普通税的差别很大,两者之间有时相差1倍以上。在国际贸易中进口税是随着商品的加工程度而提高的。

(2)出口税(Export Duty)。出口税是对本国商品出口时所征收的关税。因为征收出口税会导致本国商品出口后在国外的售价提高从而降低了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所以目前发达国家大多不征收出口税。但有些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现在仍对某些商品征收出口税,目的在于保证本国市场的供应,或是为了保证其财政收入。我国也对一小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Transit Duty)。过境税是对经过本国国境或关境运往另一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由于过境货物对本国市场和生产没有影响,而且外国货物过境时,可以使铁路、港口、仓储等方面从中获得一些益处,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征收过境税,仅在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少量准许费、印花费、签证费、统计费等。我国海关不征收过境税。

(4)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进口附加税是对进口商品除征收正常关税外再加征的额外的关税。这种税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也称特别关税,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国际收支逆差,防止外国商品倾销,或对某国实行歧视与报复等。如1971年,美国出现了贸易逆差,尼克松总统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对进口商品征收10%的附加税,此举在实行半年以后因盟国的反对而被迫取消了。以下几种税都属于进口附加税。

①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反倾销税是指某一进口国针对某一或某些出口国的倾销行为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按照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两个必要条件才能征收反倾销税,即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倾销品对进口国造成了危害。对某一产品,只有在进行价格比较后才能确定其为倾销品。价格比较分为三种情况:该产品的进口价格与该产品在其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相比;如果该产品不是出口国的原产地产品,则可与该产品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或与该产品在原产地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相比;如果出口国无相似产品可比较,或没有这种产品的正常价格可比较,则可与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相比较,或与该产品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利润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后的总费用相比较。经过比较,当该产品的进口价格低于被比较价格时,才能确定其为倾销商品。

另外,必须用事实来说明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是指对进口国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妨碍进口国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对倾销的确立和反倾销税的征收,有严格的立案、调查和处理程序,按照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应超过该产品的“倾销差额”。有些国家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最终确定倾销之前,可以先征收与反倾销税作用相当的暂定关税。

②反补贴税(Anti-subsidy Duty)。反补贴税是进口国为抵消出口国对某种商品在制造、生产或输出时,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奖励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补贴和倾销对进口国产生的损害可以说是一样的,但对补贴的确定要比对倾销的确定难度要大得多、复杂得多。

③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y)。报复关税是指某国针对另一国对其本国出口产品的不利或不公正歧视性待遇而对这一国的进口商品加重征收的关税。

④紧急关税(Emergency Duty)。紧急关税是某国当某类进口产品突然大量低价进入本国市场时,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而紧急征收的一种保护性关税。

3.5.2 关税的缴纳与退补

1.关税的缴纳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也规定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也是法定纳税人。上述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包括在内,期末遇节假日顺延),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按日征收欠缴税款总额的0.5‰的滞纳金。对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的存款内扣款。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书面复议。

2.关税的退税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某种原因,进出口报关时没能向海关交验经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海关照章纳税的,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递交减免税证明和税款缴纳证申请退税,并交纳人民币50元退税手续费,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退税手续:办理退税,纳税义务人应填写《退税申请书》连同盖有银行收款章的原税款缴纳证正本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原办理征税的海关申请退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开具《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办理转账退付。

3.关税的补税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5%的滞纳金。

补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基本原则是采取原进口时的税率、汇率,具体情况如下。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其汇率也应按原进口时的汇率(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关税处、中关村和平谷以及稽查处查缉的案件)。

(2)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的税则税率征税,其适用的汇率也应按申报日的汇率;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按海关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后改为由于违章案件一般能查明原进口日,因此应按原进口日的税率、汇率征税)。

(3)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日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但其汇率应按分期付税时申报当天的汇率计征(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航材公司的租赁飞机)。

(4)处理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要征税时,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的税率征税,其汇率也应按原进口日的汇率计证。

(5)对于由于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时,应按原征税日期的税率和汇率补征税款。

(6)对于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补缴税款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缴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征税。

(7)对于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须补税时,应按查获日的税则税率征税,其汇率应采用海关开具税票的日期(这种情况应与查获的违规案件区分)。

(8)对于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对于汇率,如果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按原进口日期,如果没有缴纳保证金则按海关开出税票之日的汇率计征(如果收取保证金后应按原进口日计征,否则按申报日计征)。

3.5.3 海关代征税

海关代征税是指海关在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同时,对该货物代为征收的国内税费。海关的代征工作是海关征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法》规定,海关负有依法代征有关国内税费的义务。代征税与关税性质不一样。它们的征税依据不在于进口,而在于将这些进口货物在国外经过的生产流通环节与国内同类货物经过的生产流通环节同等对待。这样,国内同类货物已征收的流转税,进口货物也要征收。为简便手续,由海关代理征收,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

目前,法律规定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国内税费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针对在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按注册吨位征收的一种税)。下面重点介绍增值税、消费税。

1.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以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新增加的价值额或劳务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所谓新增加的价值额,即指企业或个人因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等,由生产劳动而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额。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可排除重复计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和进口应税产品(条例中)的单位和个人。

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征的增值税和国内产品征收的增值税一样,基本税率为17%,但对于—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其增值税率较低,为13%。这些物资包括: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产品(不包括金粉、锻造金,它们为零税率);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对于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税率为17%。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过度消耗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商品(如烟、酒)以及只有少数富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如贵重首饰)等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作为一个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而且征收力度在逐年加大。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消费税,为了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消费税的征税品目定为14个。这14个税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奢侈品类消费品,如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化妆品、高档首饰等;二是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三是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产品、钻石饰品除外)的单位和个人。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商业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可免征消费税外,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减免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3.5.4 出口退税制度

1.出口退税的含义

出口退税是出口产品退还其国内税的简称,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从而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并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它与退关税完全是两回事。

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生产加工环节实际缴纳的国内税。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是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政策。《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一个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税法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但其税负不得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负,同样,一个国家也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而对该国产品实施报复措施。这表明“进口征税、出口退税”为国际所公认,其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公平竞争,鼓励和扶持本国的对外贸易。因此,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同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出口退税的范围

依据国家鼓励产品出口和对某些货物限制出口的政策,对纳税人出口货物,有的给予退税和免税;有的给予免税不退税;也有的既不退税,也不免税。

(1)出口退税的产品范围。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者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另外,国家对退税的产品范围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免)税。

①特准退(免)税的产品。特准退(免)税的产品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②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办理退税的产品。国家同时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办理退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产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及出口均免税;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此外,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出口,不办理退税。

③不退税,也不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国家也明确规定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退税,也不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糖。

上述产品不退税,是指不退还出口货物从原材料到产成品销售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在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上述的不免税,是指不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采购货物出口的进项税额。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者出口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处理。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2)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出口产品退税原则上应将所退税款全部退给出口企业。这里的出口企业是指负责出口产品盈亏的企业,而不是指负责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包括:①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企业。②委托出口的企业(即工业企业委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退税款原则上应退给委托方,若委托代理合同明确规定退给代理方的,税务部门也可将税款退给代理方。③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3.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

(2)必须已报关离境。也就是凡在国内销售而不报关离境的产品,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做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产品而予以退税。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4)必须是在国外消费的产品。

出口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予以退税。

4.出口退税的时间、地点

(1)出口退税时间的确定。

①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产品,采取托收承付结算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②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陆运物资以取得承运出口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为准;海运物资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为准;空运物资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为准。

③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及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为产品报关出口的当天。

④外轮供应公司供应远洋轮、海员的产品,以及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产品,为产品销售的当天。

出口产品退税义务发生后,还需要经过单证审核、记账、结账、申报等一系列手续。因此,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按月、旬或按期办理退税。

(2)退税期限。出口退税的有效期限为1年。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终后3个月内,应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上年税款的退税申请。

(3)退税地点。出口产品退税地点一般为出口企业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以利于堵塞漏洞。

5.办理出口退税时应交验的单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认为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3.5.5 关税的减免和海关监管手续费

1.关税的减免

关税减免是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减税免税是联系征税对象及其他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种特殊规定。它反映了税收制度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关税的减免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1)法定减免。法定减免指《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进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人或代理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也不做减免税统计。

①免税物品包括: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出口货物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并能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核属实的可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进口货物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境,并能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核实可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经核准暂时进口或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口的应税货物,免予征税;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符合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规定并且原进口货物已征进口税的,可予免税。

②酌情减免税的物品包括: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起卸后海关放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2)特定减免。特定减免是政策性减免税,指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制定的专项减免税规定。在《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虽然已做了法定减免税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些法定减免税规定中没有予以解决的,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对外开放政策又很需要的,还需做出进一步的关税优惠规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和支持对外开放,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发展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教育事业,国家陆续制定了诸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等特定企业,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国外贷款项目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的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对促进改革开放,促进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优惠政策已经与国际惯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从1993年起,国务院开始对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采取“—次清理,分步到位”的做法,对不违反国际惯例而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执行;对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平等竞争或明显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一般到期或额满为止,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数额。我国已加入WTO,估计今后还将进一步调整,请读者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我国减免税政策调整后,目前特定减免的规定如下所述。

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在企业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内对原有设备更新和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可以免税(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②国内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免税。(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③国外贷款进口物资:外国政府贷款和金融组织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技术配件,可以免税。

④特定区域物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和基建物资可以免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办公设备,以及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设备及配件,可以免税。

⑤科教用品:科研机构和全日制大专院校,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科教用品免税。

⑥残疾人专用品:民政部门和中残联所属的福利机构和康复中心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税。

⑦救灾捐赠物资:对国外无偿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的数量内免税。

⑧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对境外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税。

凡是特定减免税进出口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口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海关办理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对符合特定减免税规定的,由海关核发减免税证明,凭此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无减免税证明的,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照章征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自海关签发该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证一批”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填制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单时,报关员应当特别注意报关单上“备案号”栏目的填写。“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长编号,错写12位长编号将不能通过海关计算机逻辑审核,或者在提交纸质报关单证时无法顺利通过海关审单。因为海关在审单时将从计算机调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定减免税货物自海关放行进口之日起,船舶、飞机和建筑材料满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满6年,其他机器设备和材料满5年的,原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督。主管海关经审核批准,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至此,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办结了全部海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当先向原审批进口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持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补缴进口税费的手续。海关按照使用时间折旧估价征税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企业即可将原减免税货物在国内销售、转让。企业如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临时减免。临时减免也称特案减免,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减免税。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或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后要对其进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关税减免。对于临时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批复有用途限制要加以管理外,其余的货物,海关一般不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但要进行免税统计。临时减免税已于1993年6月停止审批。

2.海关监管手续费

为了有利于海关提供服务,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了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征收制度。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1)监管手续费征免范围。

①下列减免税或保税货物,免于征收监管手续费。《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其中“外国团体和个人”包括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公益事业”是指捐赠进口物品用于创办学校、医院、幼儿园、少年宫、敬老院以及建设农村饮用水设施、修筑公路、桥梁等福利事业;用于救灾的物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享受外交豁免权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而准于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暂时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②下列货物暂时免征监管手续费。三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准予免税进口的机械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设备所需材料;外商独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保税进口的料件;经海关特准暂时免征收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除上述免征收和暂时免征收手续费以外的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一般均需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2)监管手续费缴纳期限及方式。根据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是海关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予征。

海关监管手续费应在货物进口时由口岸海关征收,特殊情况可由主管海关在审批减免税或保税货物时征收。海关征收手续费后,对纳费人发给手续费缴纳凭证。